保險業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詳實記錄會議報告及各議案之 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 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立法會保險界議員陳健波表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註明,除非獲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保險代理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意味「回佣」違反守則,經證實可被罰款、停牌或除牌。
- 不容反悔法則可以在一下的代理情況應用:如果有個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或允許他人表示另一人是他的代理人,他將不能對基於信賴該等表示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任何人(第三者)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
- 3.風險管理職責及功能之執行應被清楚地分配及委派,風險管理單位 應獨立於各業務單位,以落實執行整體風險管理政策及協調溝通各 業務單位之風險控管任務。
- 為監察持續遵守法定操守規定的情況,保監局可採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評估、監察投訴、行業問卷調查及市場監控。
- 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 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 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係指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但公司得依其實際控制公司之持股情形,訂定較低之股份比例。
- 4.2.3 風險衡量應按不同類型之風險訂定適當之量化方法或其他可行之質 化標準予以衡量,以作為風險管理之依據。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 司之代表,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時,由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為公司之代表。 保險業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 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保險業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 圍及保險費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經紀(Broker)及代理(Agent)有何分別?
及保險公司的合約,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合約,因此投保前,準投保人有責任清楚了解注意事項及保險中介人的角色,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如果保險經紀公司的總銷售額達不到與保險公司的約定,保險公司有權終止與其合作。 所以你今天透過經紀投保A保險公司的產品,若有一天保險公司終止了與該經紀的合作,該經紀也很難繼續為你提供服務。 保險經紀必須由保險業監理處,或其中一個業界團體(即香港保險顧問聯會HKCIB或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PIBA)授權才可履行業務。
儘管如此,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74 條,保監局有權要求持牌保險中介人交出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資料而指明的簿冊或文件。 局方指,制定草擬本時已考慮到現有自律規管制度下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海外地區的相關要求及最新國際標準。 在現行保險代理自律規管制度下,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負責處理有關保險代理的投訴。 假如保險代理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委員會便會對違規的保險代理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當中可包括書面譴責、暫停或中止其作為代理之委任。 (三) 所有壽險產品(包括儲蓄壽險)均有21日冷靜期。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分別 | Grand Trust Underwriters
保險業設有監察人者,全體監察人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監察人股 份轉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各 項資訊並應充分揭露。 保險業應考量整體營運需要,並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訂 定監察人最低席次;擔任監察人者需具備豐富之專業知能、工作經驗以及 誠信踏實、公正判斷之態度,並確實評估能有足夠之時間與精力投入監察 人工作。 董事會決議如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經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或獨立董 事請求或監察人通知董事會停止其執行決議行為事項者,董事會成員應儘 速妥適處理或停止執行相關決議。 董事會成員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立即向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
保險代理必須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並受《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監管。 閣下可以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找已登記保險代理的身分。 為監察持續遵守法定操守規定的情況,保監局可採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評估、監察投訴、行業問卷調查及市場監控。 如果在監察工作期間發現任何問題,保監局將與持牌保險代理人跟進。 保監局計劃於今年內接手保險業監管事務,當局今日宣布就持牌保險代理及保險經紀的《操守守則》展開諮詢,為期兩個月,預料將於局方於今年中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時生效。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營運持續管理(BCM)納入「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並應依公司法之規定 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舉方式。 保險業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股 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前項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方式、審查程序、公告內容及程序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 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
Bowtie在 2021 全年於直接銷售渠道中持續排行第一。 保監局在進行實地審查時採用風險為本的準則,當中會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包括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參與的業務類型、生意量、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的數目及保監局接獲的投訴數目等。 保監局將與有關的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溝通,反映其管控未完善之處及/或其遵守相關適用法律與法規的問題,並要求它們糾正任何違規行為,並相應地加強其內部管控及程序。
香港保單近年備受內地客戶青睞,業界透露,有保險代理為求吸客,「踩鋼線」與中介合作,部分不惜奉上全部首年應收佣金作為「推薦費」,甚至百分之百「回佣」予內地客戶。 業界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市傳中港兩地監管機構擬出招加強規範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險。 《承保商專業守則》已就這個重要主題提出指引和經營手法的建議,相關內容包括設立適當的機構以接受和處理內部及外部的投訴等事宜。 其成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并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職責是聽取登記申請人就其按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提出的登記申請的結果所提出的上訴,或來自任何須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的人的上訴。 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盡力減低向客戶銷售不適合他們需要的產品的風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經紀 (Broker) 的好處與壞處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辦理。 保險業宜設置薪酬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訂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薪 酬委員會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宜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有關保險代理業務的操守規定,保監局已發出《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列明專業操守的一般原則,以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該等原則、標準及常規是持牌保險代理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應符合的最低專業標準,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3)則載列有關防止洗錢的規定。 實地審查是保監局的監管措施之一,用於監察持牌保險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和監管規定。 保監局會對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或監管檢討,以評估其負責人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及其遵守程度。 所以透過保險代理人購買保險,可以令你加倍安心。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中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保險業之董事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 項準則」之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 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保險業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 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適當董事席次。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如設立獨立董事,應審慎考慮合理 之專業組合及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客觀條件。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投保人如認為已購買的保單不適合,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發還所有保費(在適用情況下須扣除市值調整)。 而金管局亦要求當認可機構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必須提醒客戶有關冷靜期的權益、行使有關權益的安排、及發還已繳保費之計算事宜。 現時規管保險代理人及業務代表的是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守則》」)。 《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發出,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委員會」)執行。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監管執法更新:保險業監管局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保險業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此《守則》經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認可並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它共有七部(甲一庚),包含了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這方面的多項期望和要求等內容。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及保障現時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保監局就涉及其職能的事宜及施行《保險業條例》條文公布一系列指引,向業界提供實務指引,以利便業界遵守及符合相關規管要求。 保監局於指引28載述向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或現有的保單持有人所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之標準規定,從而讓保單持有人就人壽保險保單的權益得到充足及清晰的資料。 除銷售時利益說明外,保險公司可以就可供選取的產品選項提供補充利益說明。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英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廣泛地講,這些指引要去就拒絕作出賠償或保險給付的理由等事項,採取公平和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或索取人好好地溝通。 為確保業界在醫療保險業務公平待客,保監局於2019年11月發布了指引31。 該指引適用於各類醫療保險業務,包括個人及團體醫療保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指引31就醫療保險業務應符合的標準及常規提供指引,以確保客戶在醫療保險業務的各方面,包括銷售、理賠、售後服務,以至投訴,均能獲得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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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並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 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之。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守則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公司 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這是為了確保獲授權保險公司或持牌保險中介人向客戶就任何人壽保險保單作出建議前,可適當地評估客戶的需要和狀況。 保險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定期對負責人兼任內部職 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保險業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永久保存。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提供銷售醫療保險的指引,以促進公平待客
保險代理人必須同時獲保險公司委任成為代表並且須向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方可以從事保險業務。 在2017年6月及2019年9月,保監局分別取代了保險業監理處及其他三個自我監管機構(即委員會、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的監管功能。 自此,保監局被賦予更大的監管權力,確保能有效地監督保險業的整體穩定性,及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而成立的保險業監管局(簡稱“保監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負責監管及監督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指引及專業守則
各監察人分別於不同時間行使其監察權時,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 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 監察人應具備專業知識暨熟悉有關法律規定,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經常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 形,且適時陳述意見,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保險業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份轉讓 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並 應充分揭露。 保險業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名 單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保險業應定期揭露董事有關質押、增加或減少公司股份,或發生其他可能 引起股份變動之重要事項,俾其他股東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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