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 遵循。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 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判例裁判

第十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 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0.11.02)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 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 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 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不得買
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主管機關
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對未
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
採取第三項之監理措施。 二、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 法律賦予機關得對負責人為禁止財產移轉、交付等保全措施 且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台灣)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 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 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主管機關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保險業負擔會計師之 查核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 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 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 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 分享政策及程序。 保險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 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 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行政函釋

屆期未 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 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 酬之百分之七十。

  •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 保險契約係為最大誠信下所訂定之契約,故業務員在品德操守上 行銷技巧上 專業技術上 以上皆是 須達到一定水準以上的要求,以免因其不誠實之行為,致保戶蒙受損失。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 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97.01.03)

受益人經要保人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何者為是? A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不得變更;B 得變更,但不得聲明放棄 處分權;C 得聲明放棄處分;D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保險事故發生前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BCCDAAC。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異動

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 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派駐海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保險相關業務 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保險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 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 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員 ,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 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保險金額之質借)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 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 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 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五、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 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 情形。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保險業免於重大損失,應 予獎勵。 保險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 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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