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業法

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契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law of insurance)就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保險法是指保險企業法和保險契約法等私法類法規;廣義的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初包括狹義保險法外,還包括國家對保險事業管理監督法規和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等公法法規。 保險法的編製,有採取單行法規的,如英國、美國、德國、瑞士等;有把保險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為民法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國。 國內對於金融監理理論或法令研究的學者甚少,而我國金融監理理論基礎與法令又多半抄襲國外制度。

保險業法: 資產規模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中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 採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契約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保險是集合多數社會成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因遭遇危險所受經濟損失,最終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的一種社會製度。

本課程為保險業務員6小時法令遵循課程,不得計入其他相關規範中之法定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如:防制洗錢、公平待客…等)。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 保險業法 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 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保險業法: 保險熱門新聞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業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法: 法令検索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保險業法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保險監管法規也在進行不斷地修改和完善。 其自1870年制定《壽險公司法》後,於1909年將其有關規定擴展到其他險種,推出《保險公司法》,後來又經修訂。 保險業法 現行的保險業法是引入歐共體指令後的1982年的《保險公司法》。 除了上述法律外,英國還有1981年頒佈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1983年頒佈的《保險公司(賬務和報表)管理條例》,1977年頒佈的《保險經紀人法》和1975年頒佈的《被保險人保護法》等。 此前,無論是保險公司的設立,還是保險合同的締結,皆依自由競爭的原則進行,國家不強行干預。

保險業法: 第二次考試試題與解答

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契約,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契約的內容。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
  •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1720年,英國女王特許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和倫敦保險公司兩家保險公司統一經營海上保險,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涉足。
  •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同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改制為中國保險(新加坡)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改制為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與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重組合併,以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名義對外營業。 1993年,中國保險(英國)有限公司成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保險業法: 相關

十一、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銷售後倘未具有效性者,應研 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前項各款之檢視結果如有作必要之調整修正或前項第十款之評估分析,其 內容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保險業每年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 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 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 可後,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之 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法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的形成

新中國成立後,保險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保險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進展,中國先後頒佈了一些單項的保險法規。 這些法規有些屬於保險合同法的範疇,有些屬於保險為法的範疇,有些屬於保險特別法的範疇。 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係的法律法規。

保險業法

第十五條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 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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