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 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 保險法116條 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 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 保險法116條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

保險法116條

﹝3﹞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法116條 ﹝1﹞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3﹞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險法116條: 相關單位連結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1﹞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 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116條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6﹞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3﹞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 ﹝7﹞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保險法116條: 相關新聞

國際紐約人壽行政規劃部資深經理余家和表示,目前各保險公司對復效的做法並不一,有的只需填寫書面健康告知書,有的則還要附上可保證明。 但這些要求並非全然是考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有時是要做身份認證,確認申請人是否為被保險人;而且復效在雙方資訊不對稱下,保險公司很難辨別被保險人是逆選擇或善意,但透過書面告知書可以幫助業者進一步做區隔。 因此,余家和認為書面詢問及體檢報告是有必要的,如此保險公司才能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以做為風險選擇與判斷的依據。 為了釐清消費者對保單復效糾紛案件的疑慮及了解各界看法,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特別舉辦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的代表共同探討「停效後的保單,如何復效才有效?」,期望釐清復效問題的癥結並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保險法116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法116條 保險法116條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保險法116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 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金管會最後建議,新增被保險人的未繳保費通知即可,且要保人也得留存被保險人的連絡資訊給保險公司,避免保險公司通知不到。
  • ﹝1﹞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
  • ﹝1﹞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 今年全球面臨經濟衰退風險,金融資產的反彈往往比景氣落底更早反應,摩根資產管理表示,投資人今年初應著重高品質的固定收益投資…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保險法116條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法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全球人壽表示,依現行保險法116條規定,若保戶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六個月內辦理復效並清償應繳納的保險費,在辦理翌日上午零時起,保單即開始恢復效力。 一旦保單進入停效狀態,停效期間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但保戶只要在寬限期內繳付保險費,就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通常保單約定的寬限期是30天。 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116條,將目前保單催告僅需通知「要保人」或其他應付保費義務者,未來將增加通知「被保險人」且以留存在保險公司的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做通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被保險人不知保險契約停效而影響保險保障,參採賴士葆提案精神,併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新增保險人對要保人的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 立法院日前3讀通過《保險法》第116條修正草案,明定在「要保人」忘記繳交保費的情況下,除非契約另有規定,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則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保險法116條: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4﹞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1﹞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法116條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 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 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 財團法人。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一規定。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