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爭議沒完沒了,任何結果均會惹來其中一方不滿,最終或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未知何時才有了斷。 地政總署自 2019 年起,致力打擊新界非法霸佔官地的個案。 任何人士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未批租/未撥用的政府土地,即屬違法,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收回土地,並於土地範圍張貼法定通知,要求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該土地。 地政處一般不會主動清拆寮屋,但如果收到投訴,便有需要執法,巡查物業是否與登記時之狀況相同,否則會要求還原。 最後,坊間近年不時有人猜測「丁屋」爭議得用人大常委釋法作結,可是郭卓堅放棄上訴,意味着特區法院不可能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啟動釋法程序。

  • 只是要得知「牌照」的用途,地政處職員表示只能由牌主作出查詢,否則基於私穩條例是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 地政總署沒有為未來符合資格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人數或小型屋宇申請作出估算。
  • 圍繞丁屋政策展開的爭議,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地 已 補 地 價 。

簡單的個案,由會見申請人起計,僅需約半年時間,便能通過申請。 香港曾經出現過大大小小的臨時房屋,現存的例子有如牌照屋、寮屋等等。 多年來,地致總署致力協助清拆及重建這些居住環境欠佳的臨時住屋。 政府在2012年推算適合發展但未經批租或撥用的「鄉村式發展」官地有932.9公頃,就算在此基礎上減去近九年用在約800宗相關獲批「丁屋」的部分,相信仍會餘下數百公頃閒置土地。 按照高等法院原判,這些土地本來可以釋放出來協助解決全港房地短缺,但在上訴法庭推翻裁決後,社會只能期待終審法院可以維持原判,而郭卓堅放棄上訴等同宣告此事無法成真。

丁屋: 寮屋不能重建與轉讓

徵用土地又作「收地」,地政總署不時會徵用私人土地(如私人農地、屋地),以改作公共用途,如興建道路、街市、消防局、遊憩用地,以及公屋發展等等,並為受影響者提供特惠補償。 是六、七十年代,地政總署以批發牌照的方式,准許村民興建面積 400 呎內的農舍和禽畜屋。 牌照屋有發牌條件,一般包括不可出租、轉讓,或供予非直系親屬居住,持牌人須定時繳交牌照費。 「原址換地」是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下的產物,發展商如在指定土地範團內,持有滿 4 萬呎的相連農地儲備,而土地業權須為統一,便可向地政處申請修訂契約,透過「原址換地」,更改所持農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 舊樓重建、由農地、工廈、商業用地等土地,更改為住宅用地、學校場所等程序,皆涉及地政總署提供的「修訂契約及換地」服務。

丁屋

鄧指,他居住的鄉村主要有兩種地,一種是「政府地」,另一種是「祖堂地」。 丁屋 根據城規會的會議紀錄,每個祖堂出售土地的做法不同,有些祖堂地需要全體村民同意才可以放售,有部分祖堂地可由司理人代表祖堂出售土地。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丁屋: 丁屋發展歷史

如 需 知 道 受 影 響 物 業 的 詳 情,可 按 該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購 買 註 冊 摘 要 的 副 本,以 作 參 考。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此 欄 載 有 關 於 該 物 業 已 送 交 註 冊 的 文 件 資 料 。 這 些 文 件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 暫 時 未 能 完 成 註 冊 。 如 文 件 遭 「 中 止 註 冊 」 , 並 退 回 遞 交 該 文 件 的 人 士 澄 清 , 有 關 的 記 項 會 加 上 備 註 ” ( 中 止 註 冊 REGISTRATION WITHHELD ) ” 。

近年坊間不少聲音要求政府檢討丁屋政策,並提出多項建議,冀平衡市民及原居民的住屋需求。 連接深圳的新界地區,成為了香港融入大灣區的關鍵地段。 然而,在新界土地發展的過程中,丁屋政策帶來的規劃問題,或影響大灣區發展。

丁屋: 丁屋发展历史

因丁屋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主要有兩大方面:(一)非原居民覺得丁屋政策歧視他們,對他們不公平。 (二)丁屋只有三層高,沒有發揮好土地的效益,簡直是浪費。 丁屋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判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政府盡快為早前已凍結的丁屋申請「解凍」。 劉又指,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 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亦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 在重建前 ,必須向當區地政處申請一份「重建批准書」。
  • 丁屋,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 随着终审法院法官在本案作出一致裁决,关于丁屋政策是否构成性别、家庭出身或社会阶层歧视的争议亦告终结。

也即是說,有近一半丁屋於落成五年內被轉售,這個數字尚不包括落成五年後面補地價出售的丁屋。 《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圍繞丁屋政策展開的爭議,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過往輿論批評只有男性原居民享有丁權,有歧視女性之嫌;原居民不但享有免補地價建屋的特權,在某些情況下可申請公屋,享有雙重權益。 丁屋 二者不但違背《基本法》第25條「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保障平等的條文。

丁屋: 中國政府援助土耳其抗震救災首批物資發運

上訴庭因此認為,《基本法》第40條的原居民傳統權益不受反歧視法例的限制,申請人對政策的質疑並不成立。 丁屋 基於以上原因,再加上本案兩名申請人其實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因此其上訴應被駁回,而政府及鄉議局則勝訴。 眾所周知,丁屋政策是港英年代的產物,至今已有近半世紀歷史,當時港英政府在新界大規模收地發展,惟無法以地賠地,遂向被徵收土地的村民派發換地權益書,容許原居民興建丁屋作為補償,逐漸演變成原居民的特權和牟利工具,套丁亂象層出不窮。 丁屋 丁屋 至於港英時期專責新界事務的是「理民府」,由土地註冊到買賣登記再到收地賠償皆一手包辦,更是黑幕重重,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才由區議會和政務處取而代之。 須知道,五、六十年代貪污風氣盛行,新界土地轉讓更是無法無天,偷龍轉鳳、無中生有、私相授受等亂象比比皆是,劉玉平家族持有的土地,半世紀前原為一片蕉林,為何由綠化地帶劃為鄉村式發展,原因可思過半矣。

丁屋

早期,村民要在私人農地上建屋,並不需要補地價,就筆者所見,最早的農地改屋地紀錄,始於1915年,是大埔南坑村,有一位村民以一個農地地段,分割為多個小地塊,興建多間四百呎村屋。 丁屋,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丁屋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丁屋: 處理丁屋申請

根據現行政策,小型屋宇一般在發出「滿意紙」前不得轉讓。 若小型屋宇申請人在其申請獲批及建成小型屋宇後打算轉讓其小型屋宇,須根據適用的轉讓限制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 現實是這兩種非原居民的固有權利,本身並非原居民主動要求的,而是政府為了規限原居民只能在政府指定的範圍內建丁屋,而作出的一些折衷方法。

拙著《被忽略的主角》一書中指出,香港是移民城市,1949年前後到香港的人,稱之南來,近年則稱為港漂。 大部分香港人在這個城市都是來來去去……而真正在這塊土地上,有將近30代人的子子孫孫生於斯,長於斯,最終死於斯的,就只有新界原居民,他們才是真正的在地人、「本土派」;是故,新界地域上的原居民,理應正名為「香港原居民」。 我們應讓世人知道,在這個國際化城市,華洋共處之地,住有香港原居民。 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丁屋: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地政處會評定申請能否通過,並決定土地持有人是否需要就申請補地價。 此外,香港政府亦一直接納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批地、或與政府換地,來獲取適合建屋的土地。 其中要求政府批地的做法,在1909年或更早已有施行。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丁屋 其市值地價會根據該地段的批地條款及參考有關物業的市場交易資料作出評估。 高院原訟庭在2019年裁定部分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3項批地建屋方法中,以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建屋被裁定違憲,只有按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一項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政府、新界鄉議局和有份挑戰丁屋政策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事後都提出上訴。

丁屋: 灣區發展下 丁屋政策何去何從?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意味若被地政處得知寮屋屬非法建築物、或是已不符合昔日登記面貌,也有機會要求清拆,而不獲任何賠償。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後來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處方回覆我們地皮上蓋建築,其實只是一間「牌照屋」。

丁屋

其次,本土研究社亦指出,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擬基本法委員會一直認為丁權屬於「合法傳統權益」,上訴庭言之鑿鑿,其憑據卻不充分。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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