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丁屋繼承權

法庭認為,丁屋建屋權(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包涵的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有地建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如果男丁已有農地,就可申請牌照,可以不經城規會批准、不補地價就起屋;如果男丁有屋地,就可申請牌照,也可以不補地價起屋。 而接任的前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亦曾撰文,於善用土地資源的大前提下,有必要檢討丁屋政策。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丁屋繼承權: (三) 繼承順位媳婦在哪裡?

按現行規定,牌照屋不能轉名,牌照隨着持牌人離世而終止,所以,買家購買的只是村屋豪宅坐落的農地,若持牌人離世,新業主不能繼承牌照屋的業權。 另外,新買家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改變牌照屋的用途,成為永久合法房屋。 丁屋繼承權 所以,買家購入原本是牌照屋的村屋豪宅,風險甚高,全無保障。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陳詞指,《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基本法》第 39 條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 惟丁屋政策中只有男性享有權利,帶有歧視性質,屬不合法。

丁屋繼承權

郭早前提出終極上訴,指丁屋政策只有男性受惠,帶歧視性質,有違《基本法》人人平等原則,政府及鄉議局卻堅稱,《基本法》第40條保障傳統合法權益,正是要為丁屋政策提供憲制保護。 終院今(5日)下達判辭,認為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裁定政策合憲,即郭敗訴。 然而法官指,這權利並不完美,除非《基本法》列明這政策會永恆不變,否則政策或仍可改變。 終院提到香港在一九九○年四月《基本法》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反歧視條例,而《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後共有兩條,分別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 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

丁屋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

他翻查港英政府解密文件發現,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試圖為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問題設立安全網時,英方就曾督促港英政府核查是否有政策涉嫌歧視。 而特定族群享有的優惠政策是否因涉嫌歧視而違憲,就需由法庭來衡量可能涉及的歧視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遺憾的是,無論是原訟庭還是上訴庭都未進行這兩項測試。 因此,他認為,法庭對歧視問題的「技術性處理方式」沒能就丁屋政策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為社會提供討論空間。 黃肇鴻認為,上訴庭法官在處理法例上存在的潛在衝突時選擇了第40條優先,即作為一個越過其他條文的具有優先權的條文。 丁屋繼承權 在此前提下,其他《基本法》條文中存在的衝突性內容需為第40條讓步。

地政總署2006年至今,5個財政年度就小型屋宇(丁屋)共簽發4628張完工證, 批准2294宗補地價申請,因一般丁屋落成5年後毋須補地價便可轉手,故數字反映近半入伙丁屋均會於5年內轉手。 黃國桐續說,買家要留意車位和花園是否屬短期租約,以及其期限;注意路權問題,確保有車路直達,最後要查明業權,尤其是舊契地,是否獲政府簽發的不反對紙。 本報偵查發現,違規賣樓花丁屋愈見普遍,元朗八鄉一帶至少4個未落成的丁屋屋苑已推出樓花發售,其中有屋苑外牆明目張膽展示廣告橫額,亦有屋苑暗中派發售樓書介紹,本報經地政總署證實4屋苑均未補地價,全屬違規(見圖)。 負責推銷的地產代理更坦言交易有風險,「都係講個信字」,律師則強調「丁花」絕對沒保障。 丁屋繼承權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丁屋繼承權: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但不要混淆丁權與丁屋,因為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 而「SCHEDULE」就會列明土地上有什麼建築物,如流動廁所、推土機、稻田等等。
  • 認可鄉村名冊 (資料來源:地政總署)申請人在填妥「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並在村代表聲明下,就可向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 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市民購買丁屋前,要留意丁屋是否有政府發出的滿意紙,亦要留意需否補地價,特別是土地條款中有否列明入伙5年後轉手毋須補地價,若要補地價則要確保賣家已繳付。 記者所見,富逸天峰仍未落成,仍進行內櫳裝修等工程,而屋苑牆外已拉上印有「1400呎 565萬起」、「7百呎 360萬」的標語。 代理坦言,富逸天峰未補地價或獲批滿意紙,「我們會幫買家與發展商簽『臨時訂購書』,由我們保管,間屋建好批了滿意紙同補地價,先會上律師樓簽買賣合約」,買家屆時始擔正當業主,此前一切文件均不會於田土廳登記。 雖有白紙黑字,但代理明言「都是講個信字,如果你擔心,我們不建議你買」。

丁屋繼承權: 政府無能 丁屋政策畏首畏尾 鄉議局指裁決變相「截龍」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基本上,已登記住用及非住用的「寮屋」都不可重建,但在政府土地上已登記的寮屋,在寮屋管制處批准、且修葺用途、位置、尺寸及用途也需跟當初紀錄冊相同,只是石棉則可由其他臨時物料所取代。 至於在批租農地上的寮屋,還要額外得到農地註冊權人才可以進行修葺。 最近有公職人員涉嫌出租「牌照屋」違法,而鬧到滿成風雨。 很多時地產代理在推介新界農地時,也會表示上蓋有「TS」屋可以一併出售,實情什麼是「牌照屋」呢?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丁屋繼承權: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但不想捱炒價亦可購入屋苑內兩幅空地,單位預計2013年落成,每幅仍售850萬元,與兩旁興建中的丁屋看齊。 丁屋繼承權 代理不諱言近年市區樓市升溫,丁屋盤頓成搶手貨,「以前都有盤係落成咗先賣,依家唔會有辦(示範單位)你睇,空地都照有人買」。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香港城不是自己的老家,我們的老家隔山隔海隔江,來到香港城,有的幾年後就離開了這座城市,赴美赴英赴澳,也有的,就這麽定居下來,一住三代、四代人。 我們捫心自問,香港城不是自己的根,如果我們在這裏過得不如意,可以遠走他方,也可以回老家!

  •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丁屋繼承權: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當時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選舉制度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從而確認了新界非原居民也可參與村代表選舉。 可惜,終審法院在當時並沒有觸及丁屋的具體問題,而只是指出《基本法》第40條的「權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地稅及差餉等,而不包括政治權利。 而此次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進一步理清丁屋建屋權的確切含義,但仍然沒有涉及男女同權的問題。

丁屋繼承權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丁屋繼承權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丁屋繼承權: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這條規定長期以來備受爭議,主要焦點是丁屋權益是否違反「男女平等」的現代原則。 首先,《基本法》第25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個平等,當然包括性別上的平等,即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女性。

丁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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