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故後有遺囑可依,便根據遺囑分配;若沒有,便要依靠遺產法,假如該事主有多名子女等,除非受益人一致同意以家庭協議書整合業權,否則業權便會打散成多份,建議讀者考慮訂立遺囑處理。 在二○一五年,十一名原居民和發展商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是政府首次就套丁提告。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兩種,第一個是配偶,這部分較為單純,第二種則為血親,血親因為人數較多,所以法律上訂有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附表一)。 依法律順位繼承,若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本案的爭論點是: 該等原居民有沒有以信託形式為華興持有該土地,及 該契據及該協議是否違法及不可強制執行。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丁屋遺產: 申請權、建屋權 不可混為一談
【新手教學】3分鐘搞清「轉讓契」VS「送讓契」… 「送讓契」即是饋贈單位,是指業主以$0成交價,將物業贈予買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 我們會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以及避免個人資料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這包括在實物具體上、技術上及程序上的適當安全措施,確保只有經授權人士才能取用個人資料。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對於終審法院昨裁定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即丁屋政策為合憲合法,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坦言,雖然判詞確認政府有權不批准丁屋建屋申請,惟現時政府放寬祖堂地的出售門檻、為濕地緩衝區的發展鬆綁等,會令丁屋政策更易被濫用作套丁。 黃續指,雖然法庭為政府提供了理據,讓政府有更大權利去否決一些涉嫌套丁的申請,但以政府往績來看,始終難以找到證據證明申請人涉及套丁,未來政府是否能把握否決權去否決涉嫌套丁的申請,黃對此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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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或要為了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或遵守法院指令、傳票或其他法定程序(無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或遵從政府機關、執法機構或類似機構(無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的要求,而必須保留、處理及/或披露 閣下的個人資料。 我們或須披露 閣下的個人資料,以履行與 閣下的協議,或保護我們或我們僱員的權利、財產或安全。 我們也可能會根據適用法律或規例又或任何對我們有管轄權限的監管者的要求而收集並處理 閣下的身份證號碼,另外亦可能因為需要識別 閣下的身份而(在不牴觸該《條例》的前提下)收集並處理 閣下的身份證號碼。 如 閣下沒有明言拒絕,我們可能會使用 閣下的姓名、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用以寄送宣傳資料,就張志宇律師行的服務進行直接營銷活動。 你首先要摷吓屋企同埋其他有可能嘅地方,四圍問吓親戚或者死者嘅律師等等,睇吓佢有冇留低平安紙,亦即係遺囑。
-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 陳蒨亦持同樣的觀點,見 〈原居民身份:殖民時代下政治化的傳統〉,收入 陳國成 主編:《香港地區研究之三:粉嶺》,(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頁89。
- 死者嘅遺囑會對佢遺產嘅分配有決定性影響,所以一定要仔細搜尋。
-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 因而,如果这部分原居民能主动谋求与政府的配合,在尚且握有法理性的丁权前提下,谋求更合理的价值变现,会大大助力丁屋问题的解决。
-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丁屋遺產: 我至親剛逝世,我應該點樣處理佢 D 財產?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或遺產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或沒有先行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並附同誓章以及在誓章夾附列明該部分遺產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也屬違法。 上述個案的丁屋單位,若是以原居民自己私人的農地申請,獲批免費建屋牌照興建的,即屬類別(2)的情況。 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綜合媒體報道,首幢「養豬大樓」已於去年10月投產,採用自動化管理,料每年可飼養120萬頭活豬,生產豬肉10萬噸以上;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一旦豬隻染上疾病,擴散風險會相當高。 1972年,港督麥理浩提出了「十年建屋計劃」,目的是從1973年至1982年的10年期間,為180萬香港居民提供設備齊全、有合理居住環境的公共房屋單位。 可是,如果居民不務農,雖然在土地用途上是農地,但沒用來耕種,要知道,政府規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要改變用途,不但要申請,也要補地價,這就麻煩了。
丁屋遺產: 妹妹離世兄姐卻只顧分千萬房產!沒結婚、沒小孩…遺產就這樣留給最討厭的人
很可惜,當其時房屋規劃地政局深受其他更迫切的問題困擾,包括西九龍文化區設計投標、領展上市、灣仔填海司法覆核、公屋加租司法覆核、紅灣半島事件等等,耗盡了局內的各種資源來一一應付,沒有迫切的長遠解決丁屋是否合憲的考慮,只有被擱置在一邊。 丁屋遺產 丁屋遺產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而該部分遺產並未列於有關的資產負債清單或額外清單,即屬違法。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不過升值後轉按套現都有限制,例如估價即使大升,但仍不可以超過按揭貸款額上限。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丁屋遺產: 按揭批核現漏洞 入息不足可連供兩層樓 或涉違法風險【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丁屋遺產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殖民地政府在租借新界後,第一步進行的行政工作是清查新界土地狀況,包括土地丈量、劃界、業權申報和土地用途,至一九零四年為止。 其中與「丁權」相關最密切的是業權申報(除了有人申報和證明其土地業權外,所有土地均為英王所有)和土地用途(即在「集體官批」地契上的「地段描述」部份,分農地、建築物地段、漁塘等等)。 在《1905年新界土地條例》通過後,所有新界土地的情況以當時殖民地政府紀錄作準。
丁屋遺產: 「權益」1︰原居民村落遭受搬遷時應有特惠補償
而法律對於法定繼承人,也訂有一定的分配比例,即「法定應繼分」的概念,會因繼承順序及有無配偶而有所不同。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 這些都是銀行評估貸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方法,有能力通過按揭申請人壓力測試,才有機會通過貸款申請。
-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 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未來五年是適合時機終止丁屋政策,並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五十年不變為限期,即二○四七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
若說百年歸老後可殮葬村內風水地、由男丁承繼遺產等等為合法傳統權益尚可被人接受。 我們當時的結論就是,這遠遠超越房屋規劃地政署的工作權限,需要與有關專家從長計議,急不來。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張志宇律師行明白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其在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及/或轉移個人資料方面的責任。
丁屋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应如何办理 – 跨境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列 表 便 會 在 屏 幕 展 示 供 免 費 閱 覽 。 列 表 載 有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文 件 的 撮 要 資 料 , 例 如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 地 段 編 號 、 地 址 及 文 書 性 質 等 。
類別(1)的丁屋,因原居民可以免費,或以極優惠價格,獲得建屋的土地,該等丁屋,於發出滿意紙後任何時間出售,都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批約內的永久轉讓限制,若申請獲批,需補足地價。 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類別:(1)以私人協約方式由政府批地取得的土地,申請牌照(即撥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永久限制轉讓;(2)以私人土地,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即私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轉讓限期則一般為5年。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丁屋遺產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丁屋遺產: 「權益」3︰免新地租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丁屋遺產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丁屋遺產: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此等第三方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此等收購或重組而使用 閣下個人資料的地點也可能不在香港。 請注意:如 閣下沒有向我們提供個人資料(或有關 閣下代理人的個人資料),我們可能無法提供 閣下要求的資訊、產品或服務又或無法處理 閣下的要求或申請。 「遺產承辦法律服務中心」為客戶提供專業可靠的法律服務,個案由經驗豐富執業律師團隊處理, 服務範圍全面,包括提供與有關之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專責處理訂立遺囑、遺產承辦、同埋遺產訴訟等法律事務。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丁屋遺產: 發展局:私人地段買賣及分割 政府不應干預
而每次過銀行罰息期把本身按揭轉去另外一間銀行,這種方法可以直接減少按揭總額和供款,節省更多相關物業的開支。 然 而 ,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丁屋遺產: 業主放盤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
由於男丁滿十八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二○二九年為丁屋「截龍」,並一度引發新界原居民怒火中燒,火燒「林門鄭氏」紙紮公仔,還揚言不惜流血抗爭。 若物業只有一個業權持有人,沒有可供其選擇的產權類別,他理論上獨自擁有整項物業的業權,亦即以唯一擁有人(Sole Owner)身分持有業權。 當有超過一人以上聯名共同持有物業,主要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Joint Tenants)或分權共有(即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 因此,買家應要求業主提供該等費用的最近期單據並加以查核。 這些都是銀行評估貸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方法,有能力通過按揭申請人壓力測試,才有機會通過貸款申請。 第2類係轉按套現,向新銀行提出轉按,將原有物業重新估價,理論上估價愈高愈有利,借盡按揭成數,套現資金用作其他用途。
方國珊回應稱,已就該丁屋案申請上訴,並已申請暫緩該案裁決。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差餉一詞源於「差役餉項」,始於1845年,意思是用以維持警隊開支所需的款項,計算方法是將每幅土地、每間樓宇或建築物的「每年估值」乘以一個由政府釐定的徵收百分率。 後來政府又徵收「街燈餉項」和「食水餉項」,及1867年,《差役餉項及街燈餉項條例》列明「自本條例生效開始,分開評估的差役、街燈及食水餉項,將合併為單一稅款來徵收」,由是觀之,差餉的原意是用來支撐公共服務。 丁屋遺產 即使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之後想轉讓業權,包括除名、轉名及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房委會將酌情批核。 而轉名除名過程,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涉及索取房委會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