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僭建案例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同案另三名被告,结构工程师黄柏林、建筑师何仲怡及承建商显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僭建及失实陈述罪将继续审讯,三人均否认控罪。 因家中豪宅僭建巨大地下室丑闻而在香港行政长官选战中落败的前政务司长唐英年,其僭建余波终告一段落,法庭裁定,身为大宅业主代理人的唐英年太太郭妤浅承认僭建罪,判罚款11万港元(折合约1.1万欧元)。
- 香港的高官是执法者,议员是立法者,两者理应是香港法制的忠实守护者、模范遵守者,而不应是知法犯法的破坏者。
- 大家要先理解法例的原意,僭建本身並未犯法,所以相關當局也不是追究何時何人進行僭建,而是要求當今處所擁有人清拆該僭建物,當今處所擁有人唔遵從法定命令才會觸犯法例。
- 其中一個天台僭建物已於年前被政府採取行動清拆,另外四個天台僭建物亦先後自行清拆,鑑於餘下一個天台僭建物在自願清拆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故「拆遷組」採取清拆行動。
- 根據香港法例,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如上文第三部分所述,地政總署沒有另設帳目記錄有關清拆行動的開支。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入獄一年。 屋宇署今年首十個月共發出一萬二千三百一十九張清拆違例建築工程的命令,較去年同期減少三成半;就未能遵行清拆令,過去五年平均每年有約三千宗檢控及二千宗定罪。 今年首十個月則已作出一千八百七十多宗檢控,同期有一千一百九十二宗定罪(見表)。 拆除兩個均有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相連單位的間隔牆,可能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僭建案例: 資料來源
有关罚款虽较其他僭建案例的罚款重,但对富豪则仅是九牛一毛,有议员倡议改以僭建收益作判罚标准。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 在過去五年,只有一宗個案的事涉業主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罰。
- 法庭认为第40条是具有主导地位,是针对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条文,凌驾于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以及人权法案第22条这类一般性的条文。
- 大宅有地下及一樓兩層,《大公報》記者發現疑僭建的露台玻璃構築物位於大宅一樓,對正正門嘉道理道,非常顯眼。
- 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是以「風險為本」釐定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並針對「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採取行動。
- 乡议局认为,判决后对新界及乡村土地进一步释放持乐观态度,又指出乡村土地大约有3,400公顷,当中不少和已发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获准向高空发展,将对发展房屋有好大帮助。
- (大纪元记者朱文综合报导)香港屋宇署日前已证实梁振英在12年前就违法僭建,但是梁竟然可以在12年后的竞选特首的选举论坛上攻击竞争对手唐英…
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現明顯危險須由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外,該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A)條向業主提出檢控,藉此促使有關業主自行清拆。 屋宇署在執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時,亦考慮到樓宇安全、資源限制等因素而制訂執法政策。 在接獲有關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投訴和舉報後,該署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就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自本年四月起,屋宇署已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以涵蓋所有即使主結構已經完成,但仍在裝修或地盤清理階段的工程。 一如本局在今年內先後兩次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屋宇署正為針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進一步執法進行前期籌備。 在制定及執行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的政策時,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並會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按照緩急輕重分類處理。
僭建案例: 违章建筑背后到底有哪些危害?
所有清拆令會直接寄給個別業主(好以掛號形式),而不會以通告形式周圍貼。 若講到屋宇署立即要求清拆,我亦相信與申報無關,因我從屋宇署資料所得,若屋宇署收到一些完全不符合申報要求,但仍然強行申報的個案,他們暫時只會出信通知申請被拒,但並沒有因而發出清拆令。 所以若x先生真的收到命令而需要短期內清拆,我相信有關命令已早於申報前一段長時間收到,而有關僭建物可能有即時危險。 自警告通知制度實施後,屋宇署會向被列為非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發警告通知。 若業主沒有在指定時間內(一般為兩個月)採取行動,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署上註冊。
朱沛坤補充,即使有剩餘可建樓面,亦要衡量有關建構物是否合乎結構及消防安全等。 他又指在村屋天台加建活動帳篷及放置大型儲物櫃等是否合法,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但不認同坊間有說法單純以沒有密封或屬可隨時拆卸的組合屋去判定是否屬僭建,擔心容易導致業主誤墮法網,提醒業主留意。 我都有收到信要我拆去僭建的廚房, 僭建案例 我買時上手已有此僭建物, 我都想拆, 但層樓已租了比人要10月才過死約, 想拆都5得, 我是否可以去信因租約問題要求延期至10月才清拆呢? 該署曾於2016年對相關業主作出檢控,2人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定罪並處以罰款共約1萬港元。 測量師何鉅業稱,就航拍圖片所見的兩所建築物,均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 他解釋,於光伏系統覆蓋面較大的村屋上,雖然其太陽能板分為兩部分安裝,但兩者並無按照規定的1米間距;而當中一部份太陽能板安裝於既有的圍封構築物上,同樣不符合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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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當局於本年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屬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屋宇署有計劃增加人手,成立專責組別,專門負責推行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新執法策略。 該署也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並透過內部監察,加強對逾期已久而未獲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以提高市民遵從清拆令及減少非法僭建的意識。 業主如無合理辯解而又未能在清拆令訂明的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檢控有關業主,並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必要的清拆或糾正工程,然後向失責業主追討工程費用、監督費及附加費。 在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派員巡視,如出現有政府土地確實被非法佔用,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
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採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傳媒查詢或報導的僭建物牽涉的業主屬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屋宇署會優先進行實地視察,查明懷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盡快釋除公眾的疑慮。 如在實地視察後發現任何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行動,不會因為涉事人的身分而採用不同的執法標準。 根據香港屋宇處《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除了在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進行的小型工程及豁免工程外,凡未 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樓宇建築工程,均屬違例建築物 (僭建物)。
僭建案例: 服務類型
[/url]則質疑當局是否有足夠人手工作,林鄭月娥透露,即將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會配合打擊僭建物,重組及增加屋宇署的資源及人手,以便安排更便捷的工作流程和指標。 當局正準備展開點算僭建物總數的計畫,並會建立電腦資料庫,為執法行動提供資料,期望可在一年內完成,整個計畫的成本超過二千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僭建案例 何鉅業指出,部份工程公司採用可移動支架以避過僭建問題,不過其安裝或未夠穩固,令安全性成疑,「有機會大風時會受破壞。」他建議政府應盡早進行監管及執法,以對違規建築起阻嚇作用。 現時屋宇署現有約1,900名人員,當中專業測量及技術人員各有600餘人。
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負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我們已制定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 (六)屋宇署對逾期而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個案提出檢控前,須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事涉業主是否已提出上訴或正安排進行按清拆令所需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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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申诉专员马启浓8日表示,公署一直留意屋宇署在处理不同的僭建个案时,是… 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位于屯门的独立屋被揭露有多处僭建,事件持续发酵。 政界及法律界人士皆质疑郑若骅知法犯法,不适合担任律政司一职,应该请辞… 屋宇署昨日到郑若骅夫妇二人位于屯门海诗别墅的两间独立屋调查,正式证实两间大宅皆有僭建物,涉及9处… 特首林郑月娥出席2018年立法会首场答问大会,民主派议员提问聚焦在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僭建问题。 林郑月娥早上出席立法会答问大会期间,又披露批准郑若骅可继续处理上任前未完成的6个仲裁个案,因为郑若骅身为国际级处理仲裁人士,不可能在短时…
2012年,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权,不能无限期维持下去,建议2047年后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为划界线,之后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权,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搁置。 ),才可获批建丁屋的审批条款,结果因这错误,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该报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实施5年后即1977年,已出现严重滥用问题。 個案例子:為餐廳清拆及還原、為企業拆卸違規招牌、為寫字樓清拆、為學校課室進行清拆還原及為公共工程清拆。
僭建案例: 私人處所的僭建物
因此,如楼宇结构跟核准图则有分别,但事前并未获屋宇署(注)批准,亦不属於《建筑物条例》所定的豁免审批工程,便属於违例建筑工程。 我們必須重申,一直以來,屋宇署同事都恪守專業獨立的操守,不偏不倚地按照《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屋宇署發信要求荃灣一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清除後巷僭建物,法團指該處被佔用逾50年已遭逆權侵佔,要求署方撤銷清拆令。
如果閣下收到法定清拆命令後,在限時內乖乖拆除僭建物及作出修復至建築事務監督滿意,遵從了當然事情也就解決了,靜待當局的滿意信就可以。 可是如果閣下對清拆命令撒手不理,別滿以為自住不打算買賣,任由被註契就可以置身事外。 相關當局仍可以就該僭建物代閣下進行政府工程,又或是採用另一種常見的措施,向法院提出檢控,檢椌閣下收到法定清拆命令而不遵從。 屋宇署人員○七年發現雲漢街一幢樓宇地下一個單位內,未經批准搭建了一個閣樓,同年四月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案例: 檢控僭建 (一):小業主就僭建而被起訴的真實情況
然而,在当下的香港,消除违建、清理有违建的官员、降低外间对违建问题的关注度等各种矛盾交织,一时半刻,难以排解。 何君尧在其网上直播中说,《建筑物条例》老化,并指责即便向政府递交改建图则都只会被驳回,结果“迫人犯罪”,应当予以疏导。 地政总署也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针对非法占用官地(国有土地)行为执法,被法院定罪者可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
我們必須指出,土地管制及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只是上述人員不同工作範疇的其中一項。 此外,屋宇署在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會增加124名專業及技術人員,以推展多項改善樓宇安全的大規模行動和新措施。 僭建案例 由於處理僭建物只屬樓宇部的部分職責,屋宇署並沒有單為處理僭建物方面人手的分項數字。
僭建案例: 香港违建风波是怎么来的?
《01周报》有评论指出,“丁权”制度强调男性子孙的财产继承权,是传统中国法律的遗存,是“中华法系”在现代社会里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迹。 裁判官高伟雄不接受压力大的求情理由,但考虑僭建物没有危险,且已修补,遂重判郭罚款合共11万元,其中,5万元的罚款是过去十年最高判罚的三倍;另加僭建工程日数计算的6万元罚款。 郭妤浅随即同意案情,代表她的资深大律师包乐文求情时强调,郭已为僭建地库深表后悔,有关僭建亦未对公众构成安全问题,唐家更从未在大宅居住。 重申我是想拆僭建物, 但只因死約未過, 所以不能收回樓做清拆. 我試過個鐵閘開盡180度會阻住隔離屋走火,收到屋宇處信, 以為要拆鐵閘, 打上去問完, 原來可以裝 … 我試過個鐵閘開盡180度會阻住隔離屋走火,收到屋宇處信, 以為要拆鐵閘, 打上去問完, 原來可以裝個架令到個閘最多開到90度, 唔好開到過隔離屋就得…..
僭建案例: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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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案例: 工程師:99%玻璃屋僭建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臺灣早期由於法規不健全與安全意識不足等問題,造成如今違章建築遍佈,特別是在新北市,若由上空俯瞰即可看見處處都是天台屋的鐵皮屋。 雖然依《建築法》,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拆除大隊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由於整體違章建築數量太過龐大,地方政府基於選票與居住正義等考量,實際上要等數十年才會拆除,而這也是台灣違建管理行政上的重大問題。 我們的HK Demolition素質效率卓越,效率卓越水平超班,努力不懈,曉暢工事,還原清拆僭建物(非法構建物)及進行辦公室還原即價錢相宜。
首次定罪单次罚款最高50万港元,另加依照侵占行为时长而定每日罚款5万元;再次定罪单次最高罚款100万港元,另加每日罚款10万元。 他说,违章建筑还可能因为遮挡街道日照等,产生公共卫生问题。 从2012年竞选特首的唐英年曝出违建丑闻,到郑若骅上任第一天就被曝光,香港的公共舆情显示,一位从政者的物业有否僭建物已成为了解其为人的指定动作,甚至成为高官的“死穴”和政治炸弹。 他续指出,年代久远,况且,未知当年发展商,有否就这些僭建,得到政府「不反对」,或者双方有协议,才能令这些僭建没有「被执法」,即使是口头承诺,亦属有效承诺。 他强调,政府早年已有拍摄高空图,为何现在才执法﹖当然,政府可以话人手不足,即使如此,亦应该给予小业主通知,让他们一早知道僭建存在,以及日后处理方法。
我們亦曾經為公共工程或及學校進行清拆工程,得到客戶信任。 鑑於以往的這些做法,最終須由政府承建商清拆的個案並不多,屋宇署也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至於那些由屋宇署的政府承建商所進行有關的清拆工程,屋宇署會於其後向有關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包括有關的監工費用。 秀茂坪雲漢街一名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僭建物命令,去年初被判罪成罰款四萬多元後仍拒絕清拆在單位內搭建的閣樓,上月再被法庭定罪,罕有地遭重判即時入獄一個月。 屋宇署計劃明年擴大取締僭建物涵蓋範圍,或有更多小業主面臨牢獄之災。 若業主無辦法自行安排維修,屋宇署便會先代業主進行工程,稍後再收回費用,並向不遵從規定的業主徵收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
建筑物僭建,在香港成为积重难返、法不责众、旷日引久的严重问题。 僭建案例 一群政府高官、议员、利益集团为了一己私利,视法律为儿戏。 他说香港人口密度高,以高标准去衡量违建问题有其必要性,而且特区政府已透过“小型工程”政策来加快改建审批。
據控方提交的紀錄,過去十年共有七十三宗同類檢控個案,罰款由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僭建工程期間每天罰款最高一百元。 郭妤淺早於今年七月認罪,但拒絕承認控方部分案情,即指她早在大宅構建時已打算興建地庫,更因此更換提出反對的結構工程師。 惟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前,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共識修改案情,控方同意刪除相關部分,而郭亦承認早知道要先得到批准才可建地庫,但在未取得批准下仍進行工程。 裁判法院致被告傳票,內容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而沒有合理辯解。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指出,案中僭建閣樓毋須屋宇署委派承辦商先行清拆,應屬無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業主卻因此被重判即時入獄,對業主寄予同情。 他稱有關案例為所有物業有僭建物多年的小業主敲響警鐘,而屋宇署明年將大力打擊僭建,憂屋宇署會選擇性檢控,令小業主無所適從。
非法工程对楼宇结构及公共安全会构成潜在危险,如擅自更改单位外墙或露台,不仅影响其他住户的居住环境,甚至会破坏楼宇结构;若占用楼宇共同部分或空间作违法僭建,更会阻碍火警救火逃生,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他认为屋宇署应寻求更科学的方法来甄别清拆违建物的缓急先后,取代目前分区巡查制度。 在人手紧缺的环境下,可以考虑把巡查工作外包,“外面一些测量师楼甚至学府都可以帮忙”。 在郑若骅违建事件上,建制派主流一边在否定大宅出现违章建筑问题等同于她的能力有问题,一边也在质疑其说辞的可信程度。 港府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资深大律师上周就在香港电台的时政节目上说,根据目前已披露的文件和信息,“比较难”相信郑若骅过去10年都不知道大宅有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