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頁為屋宇署確認由本公司合資格人員及專業工程師簽發的安全證明書。 好多已申報的僭建物, 於今年年底前期滿 (每5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驗) , 需要盡快進行續期, 否則有關僭建物將會因此而被視為沒有申報的僭建物,隨時被要求清拆。 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根據《建築物條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 這種未將相關法律懲罰當作一回事的態度,無疑是政府過去依法執管不力招致的惡果,才使得一眾鄉紳敢於公開保留明顯違反了法例規定的僭建物。
  • 在《建築物條例》相關條文所規管下,村屋須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訂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上限設計和建造。
  • 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說,北溪天然氣管道是重大跨國基礎設施,爆炸事件對全球能源市場和全球生態環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如果赫什的調查報道屬實,是不可接受,並必須受到追責,美方應當向世界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 附頁為屋宇署確認由本公司合資格人員及專業工程師簽發的安全證明書。
  • 就已按申報計劃申報的僭建物,有關業主須委聘一名合資格人士就已申報的僭建物及其對所屬主體構築物的影響,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驗,並向屋宇署提交安全證明報告。

這些首輪取締目標,主要包括四層樓高或以上的村屋、覆蓋天台面積超過一半的圍封式天台建築物及由違例建築物伸建的僭建物等等。 ‧ 屋宇署將會對T2合資格人士及/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就僭建物提交的安全證明報告抽樣核查,以確保遵從有關規定。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欲在私人樓宇(包括私人參建居屋及房屋協會出售單位)進行加建、改建或拆卸工程,須事先將有關圖則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因此,如樓宇結構跟核准圖則有分別,但事前並未獲屋宇署(註)批准,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所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便屬於違例建築工程。

僭建物申報計劃: 新界村屋僭建物安全證明

報價單一般分為五部份,包括工程資料、物料資料、服務內容、工期及工程人員資料、和價錢。 僭建物申報計劃 當局歡迎鄉議局承諾在延長申報期限的同時,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申報計劃」的推行,並鼓勵村民踴躍參與申報。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僭建物申報計劃

我們的專業工程人员可到訪视察,代为填報申報表格及擬備相阴圃則及相片拍攝。 若講到屋宇署立即要求清拆,我亦相信與申報無關,因我從屋宇署資料所得,若屋宇署收到一些完全不符合申報要求,但仍然強行申報的個案,他們暫時只會出信通知申請被拒,但並沒有因而發出清拆令。 所以若x先生真的收到命令而需要短期內清拆,我相信有關命令已早於申報前一段長時間收到,而有關僭建物可能有即時危險。 因此,接獲屋宇署發出的僭建清拆令後,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避免延誤。

僭建物申報計劃: 僭建物申報計劃

主體建築物高度或有蓋面積超出《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所訂豁免規定,而又未有按《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的建築物。 記者今日到場視察,發現司馬文的大宅與鄭若驊的屯門獨立屋一樣,從正面看難以發現大型僭建物,只見其大門上方有一幅疑屬僭建的玻璃簷篷。 僭建物申報計劃 記者要走入側邊的小路及大宅後山,才發現別有洞天,包括仍可看到天台玻璃天幕清拆後遺留的鋼架,以及懷疑僭建的地下玻璃圍欄和外牆上蓋支架。

僭建物申報計劃

司馬文承認天台僭建物是由他加建,並且還有4處小型僭建設施,會盡快拆除,並就事件向公眾致歉。 僭建物申報計劃 另外,署方發現該政府土地牌照用地以外的政府土地未經批准被佔用,於是已根據香港法例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在現場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佔用該政府土地。 如情況於限期屆滿後未有修正,本署會根據機制採取進一步執管行動。 第一部:優先執法取締正在施工或2011年6月28日或以後新建成的僭建物及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屋宇署會着令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有關的僭建物。 不過九年過去,實際執法工作未有嚴厲執行,今年申訴專員公署再「出手」,主動調查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對問題的執法措施和效能。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僭建物申報計劃: 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 2012年9月30日截止

如村屋僭建物於2011年6月28日前建成,不屬首輪取締目標及未獲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就需向屋宇署提交僭建物資料,包括相片、描述、大小和建成日期進行申報,並每五年進行一次建築物安全檢驗。 僭建物申報計劃於2012年4月1日開始,為期6個月至2012年9月30日止。 申報日期屆滿後仍未申報的僭建物,將被視作新建僭建物而被優先取締。 (二) 由於新界地區廣闊、村屋分布零散,政府在過往並沒有就新界村屋(不論是否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建造的小型屋宇)僭建物進行全面調查和統計。

僭建物申報計劃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五) 根據屋宇署的一貫程序,如在視察後確定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而有關僭建物沒有迫切危險,亦不是緊急個案,該署會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盡快自行糾正違規情況。 若業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內進行糾正工程,屋宇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糾正違規情況。

僭建物申報計劃: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木林室內工程有限公司創立於2004年,持有香港政府屋宇署發出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牌照,註冊編號為GBC19/2010。 本公司秉承以客為先的經營理念,從客戶角度出發,提供最合符經濟效益的解決方案。 個檢驗及申報個案,並協助業主跟進及修正「未能進一步處理」的個案,包括提供修改及加固方案而符合参加「申報計劃」的規定。

  •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村屋不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27呎,每層面積不大於700呎,可獲豁免條例對建設、建造或設計樓宇的規管。
  • 另外,地政總署於1980年代,曾進行一次非法搭建寮屋普查及登記,並曾簽發臨時寮屋牌照,留待日後再作處理。
  • 與此同時,屋宇署亦就其他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村屋僭建物,推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計劃)。
  •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時,屋宇署一直以樓宇和公眾安全為先,並且秉持依法辦事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 經實地視察後,該署有理由相信該處所全部用作居住用途,違反土地牌照用途及登記寮屋的部分指明用途,亦出現違反土地牌照和寮屋登記紀錄加建構築物的情況,已向相關人士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規事項。

司馬文本月初才獲確認代表民主派參加建築界補選,並於17日正式報名。 有讀者向東網爆料,指司馬文於臨報名前才急急清拆僭建,並提供多張聲稱在本月17日拍攝的高空圖。 圖片顯示有多名工人在村屋天台搭起棚架,進行工程,將一個巨型玻璃天幕拆除。 東網記者今日到場視察,發現其大宅可能還有其他僭建物及涉嫌非法霸地。

僭建物申報計劃: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申報計劃

所有在指定申報日期屆滿後仍未向屋宇署申報的僭建物,將被視作新建僭建物處理,屋宇署會優先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 僭建物申報計劃 若有關業主並不聽從屋宇署要求,屋宇署可向地政署進行釘契,進一步更可找承建商強行把僭建物清拆,並向業主收回有關費用。 所有清拆令會直接寄給個別業主(好以掛號形式),而不會以通告形式周圍貼。

若僭建物屬較複雜或大型,屋宇署會要求業主須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糾正違規情況的補救工程建議,並在補救工程方案獲屋宇署接納後,方可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就已按申報計劃申報的僭建物,有關業主須委聘一名合資格人士就已申報的僭建物及其對所屬主體構築物的影響,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驗,並向屋宇署提交安全證明報告。 僭建物申報計劃 屋宇署會在清理首輪取締目標僭建物後,分階段逐步取締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 屋宇署會就申報計劃所蒐集的資料分類進行風險評估,並會因應實際情況,於未來制訂按序處理的執法計劃。 而與當局怠慢表現相對的是,個別違例人士竟然表示無意遵守當局發出的清拆令,而且拒絕承認僭建物有潛在安全風險,又指「釘契」懲罰對他們欠缺實際阻嚇力,甚至還張貼橫額警告「自稱傳媒及政府部門」不得入村進行調查。

僭建物申報計劃: 註冊

延長申報期可給予村民更充裕的時間作出申報,亦反映當局的既定政策,以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態度來處理村屋僭建問題。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於遞交申報表後的六個月內,委聘一名T2職級或以上的適任技術人員(TCP-T2或以上),就僭建物的安全情況進行評核及提交安全證明報告。

新界村屋業主如擬為符合準則的僭建物參加「申報計劃」,須向屋宇署遞交填妥的表格NT01及相關資料,包括所申報僭建物的相片、描述、尺寸和建成日期。 我們還提供公正行測量服務/獨立專家報告、獨立工程監督服務、及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水務署最新水安全計劃以及食水含鉛量調查服務等等。 我並不是去質疑有關陳述的真確性,我只是去提出一些更多的可能性。 就我認為,此申報計劃本是一個對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的特赦計劃,只是政府希望有一個下台階,並希望僭建物的安全性得到有關專業人仕的檢証,讓政府不需全面取締而又不需承擔有關的安全風險。 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會代為進行有關清拆工程,並隨後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僭建物申報計劃: 豁免管制屋宇的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

自1961年1月1日起,在地契條款內沒有高度及層數限制的私人屋地上,進行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所訂豁免規定的重建、改建或加建工程,而該工程又未按《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 查冊資料顯示,司馬文於2006年以920萬港元購入該村屋全幢,2008年遭地政總署「釘契」。 同期西貢地政處曾向司馬文發出警告信,指該處之上豎有天台違例搭建物,違反規管物業的批約條款,要求在28天內拆卸或移走糾正,否則有權採取進一步執行契約的行動,包括重收物業。 查冊資料之後便沒有再更新,即司馬文收到警告後十年內都沒有清拆天台僭建物。

這類屋宇包括小型屋宇政策下由新界原居民興建的村屋,俗稱「丁屋」。 僭建物申報計劃 但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之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獲豁免而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 有關各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詳細豁免條件,可參閱相關條例,或由地政總署出版的「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小冊子。 業主須委聘一名T2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TCP-T2)2 (或更高資歷人士) ,就已申報的僭建物及其對所屬主體構築物的影響,每五年進行一次安全檢驗及安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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