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於本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共六萬三千八百四十元。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最近在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六萬元及七萬元。 僭建罰款 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現時社會關注僭建問題,釐訂抗清拆令的罰款金額時,應考慮金額需達至阻嚇作用(見另稿)。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屋宇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 但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同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0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4萬元。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就以最近屋宇署限令西環一幢物業全幢要清拆僭建物為例,該僭建物已經存在咗超過三十多年,而大部分居住嘅係老人家。

僭建罰款: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十三萬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然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業主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3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重罰該業主9.49萬元。 另一命令,針對同區加拿芬道一座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為28平方米。 兩個物業的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因涉事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署方批准,違反相關條例,該署依法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惟有關業主無履行命令,該署於○七年及一三年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判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 不過,該名業主先後合共被罰四萬五千元後,仍然堅持不拆除僭建物,故該署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終在本月再被定罪,並被罰十三萬元。

市民不怕因僭建被罰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太多政客的違規僭建被媒體公開後,部門都沒有積極執法處理,給公眾的印象就是政府對這些非法行為「隻眼開隻眼閉」。 如葛珮帆議員提及毛孟靜議員住所的僭建個案,毛的寓所被揭發地面車房變住宅,僭建10年至今仍未還原,市民有足夠理由懷疑官員是因為懼怕政治迫害而拖延甚至拒絕執法。 (二) 業主立案法團是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及權力的法人團體。 《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法團權力,代表業主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

僭建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對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以後建成的僭建物均會被視為新建僭建物,署方會即時執法,予以取締。 去年初,唐英年在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期間被揭發其九龍塘約道大宅僭建地庫。 屋宇署於今年初正式檢控業主代理人郭妤淺、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等4人。 裁判官指,案件中的僭建部分位於地庫,不容易被人發現,而大宅在僭建後地積比增加了7成,又認為事件對被告造成困擾等求情理由不成立。 根據過往案例,這類罪行都是被判處罰款,而款額要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最後判處郭妤淺罰款11萬港元。

僭建罰款

在債務引致的釘契問題上,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決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早前有村屋業主建四層高僭建村屋,不遵從清拆令7次終被判監八個月。 近日再有兩名業主犯法,其中一元朗村屋業主起5層高僭建村屋被罰款11萬但不用坐監。 特赦除咗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僭建物嘅問題外,亦都有其他好處。 特區政府可以從補地價方西增加政府庫房收入之外,亦都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去執行特赦計劃, 更可以平息民怨。 我個人認為政府如果繼續用拖拖拉拉態度處事而不去面對現實的話, 引來的民怨會越來越深, 我希望 政府可以認真考慮一下我的「特赦」建議。

僭建罰款: 頂層單位加建近倍面積僭建物 業主未拆被罰逾6萬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三個位於西貢蠔涌的違例搭建物,曾遭屋宇署先後2次提出檢控,被罰款共約10萬元。 不過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第3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77,550元。 僭建罰款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10萬5600元。

議員尹兆堅批評屋宇署每六、七年才再檢控涉事單位,令人不能接受及匪夷所思,又稱十三年來僅被罰款十多萬元,猶如用罰款抵銷租值。 他認為該署執法粗疏,認為應每三個月至半年跟進一次舊案件,並加強罰則,對屢勸不改者應強制執行清拆令。 他又質疑該署選擇性執法,對有錢人、權貴及特殊地位人士十分寬容。 釘契是指物業的業主因為觸犯法律,以致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紀錄,當公眾查冊的時候,均會顯示出來。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元

當屋宇署接到懷疑違例建築物/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屋宇署會派員或聘請顧問進行調查,並會根據經諮詢公眾後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採取跟進行動。 第一宗個案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違例搭建物,另一宗則涉及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平台違例搭建物。 前車可鑑,早前新聞報道有一位業主因屢次未有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前後被檢控3次,總共被判罰款約5萬元。 僭建罰款 僭建罰款 法庭考慮到業主已有3次拒絕清拆的前科,最終業主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1萬元。 在北京,外交部強烈不滿美國總統拜登發表關於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言論,發言人毛寧表示,美方的言論是極不負責任,有違基本外交禮儀,北京堅決反對。 拜登較早時接受美國傳媒訪問,提到習近平正面對龐大問題,包括脆弱的經濟。

僭建罰款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屋宇署人員到元朗大圍村視察時,發現該村屋天台上新加建了一個兩層高的僭建物。 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村屋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第一宗個䅁涉及位於九龍漆咸道南一幢商住大廈的住宅單位的懸臂式平板露台的違例圍封牆。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十二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七千六百元。 第二張命令方面,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

僭建罰款: 天台僭建物用於出租

(一) 由於全港僭建物的數目眾多,屋宇署並無每年新建僭建物的準確統計數字。 在過去三年,每年平均約有1,000多個新建僭建物被屋宇署清拆。 而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經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後清拆的僭建物(包括新建僭建物)的數字見附表一。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統計數字,15,578幢大廈已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而其中有13,806幢,即百分之88,已購置了第三者保險。 然而,由於保險所涵蓋的範圍、項目及條款乃保險公司與有關業主立案法團之間的協定,當局並沒有資料顯示這些已購置第三者保險的大廈的保單是否有包括大廈僭建的部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僭建罰款 不論是法定命令或法定警告通知,屋宇署亦會在土地註冊處業權註冊記錄登記有關命令,即俗稱的「釘契」。 任何人在查閱有關的物業記錄冊時,亦會得知該物業存有僭建物,更被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或法定警告通知,因此,物業順利出售的機會亦有可能受影響,物業如有按揭,有關財務機構亦會獲知會。 屋宇署今日(29日)表示,涉事4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於屯門裁判法院及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自的罰款由50,000元至約80,000元不等,4名業主共約26萬元。 其實要解決僭建問題根本一啲都不困難,只是視平特區政府的膽量和決心而已。 在1974年之前, 香港過萬名警察中有90%以上 涉及貪污,情況非常嚴重。

僭建罰款: 業主屢次不遵從僭建物清拆令 合共遭判罰款逾18萬元

位於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積分別約為7平方米及52平方米。 僭建罰款 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清拆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可指示承建商代為清拆違例建築物,並會於事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及監工費。 若情況有變,例如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對公眾構成危險、或變成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等,屋宇署會考慮再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

  • 兩個物業的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屋宇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
  • 據控方提交的紀錄,過去十年共有七十三宗同類檢控個案,罰款由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僭建工程期間每天罰款最高一百元。
  • 屋宇署指,有關僭建物事先並沒有獲得批准及同意,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 在1974年之前, 香港過萬名警察中有90%以上 涉及貪污,情況非常嚴重。
  •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 官員及政客應該以身作則,撥亂反正杜絕非法僭建的歪風,而非嚴人寬己以身試法,香港需要更多有承擔的人為政府及社區服務。
  • 香港首個律師搜尋及配對平台,讓您足不出户都能隨時隨地比較律師的個人檔案、評分及價錢,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第三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間獨立屋的僭建物,包括一個約76平方米的僭建地庫,以及於單位外牆及毗鄰花園的斜坡上四個共約34平方米的僭建物。 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被罰款逾3萬元,由於仍不履行清拆令,於本月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67,100元。 屋宇署回覆查詢時表示,三座大廈僭建物的清拆令是於2017至2020年期間按僭建物執法政策發出。 第一張命令方面,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故於2016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萬元。

僭建罰款: 新界村屋僭建普遍政府被批執管不力 申訴專員主動調查

至於不屬優先清拆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視乎情況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通知」。 若業主在「警告通知」指定限期前沒有清拆僭建物,屋宇署會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於樓宇業權記錄內,直至有關僭建物被完全清拆方會註銷。 葉上訴時指曾代表客戶處理一宗位於中環醫院道的僭建案,並從該案中得到錯誤信息,以為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會獲容忍。 但高院表示,不能忽視最近本港的僭建爭議,並相信屋宇署的清拆令,確會因危險性而有先後之分,但對於葉是否真的被誤導,仍須交還裁判法院審議再定罰款。 葉於2007年購入單位,當時已清楚知道單位有約613平方呎的僭建物,屋宇署稍後3度派人上門查看,於2007年發出清拆令,要求葉在60日內拆除僭建物。

僭建罰款

拜登說,中國的經濟運轉不是很好,由於需要保護國際貿易,中國在抗衡美國方面受到限制,習近平的處境並不令人羨慕。 有關僭建物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三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 裁判法院致被告傳票,內容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而沒有合理辯解。 僭建在香港隨處可見,唐樓天台及鄉郊更是重災區,地政署及屋宇署的執法能力簡直匪夷所思! 不少個案拖延三數七年也未有完結,難道各部門真的無計可施?

僭建罰款: 逾50年舊樓突收令須拆陳年僭建 屋宇署暫緩西環美城大廈執行

第四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個住宅單位一個面積約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被罰款40,000萬元,仍不履行清拆令,於本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50,000元。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聯名擁有的村屋天台上的僭建物,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九萬八千元。 僭建罰款 屋宇署今日(14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2張清拆命令,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合共逾18萬元。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約七萬元

不過有小業主不滿,屋宇署指屬僭建的建築於數十年前已存在,疑為發展商興建。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卻對《香港01》記者透露另一版本,指天台僭建物曾於颱風期間墜落彌敦道,故屋宇署2019年已曾向天台業主發信要求清拆,而法團亦於今年發過律師信。 【明報專訊】月入6萬元的房署建築師,2007年購入有僭建的天台屋單位後,被屋宇署發出清拆卻「闊佬懶理」,終被票控。 雖然建築師僭建足足3年,然而屋宇署只針對其244天違規提出起訴,他早前認罪後被罰款9.88萬元,但認為罰款過高提出上訴,昨獲高院獲判得直,發還裁判法院再決定罰款金額。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該署曾於2016年對相關業主作出檢控,2人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定罪並處以罰款共約1萬港元。

僭建罰款: 阻嚇力不高 業主傾向僭建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上旬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0萬元。 一名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3張清拆令,第4次被檢控,並於本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18萬港元。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約一萬一千元及二萬四千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今年第三次提出檢控。 自2001/02年度起,即現行執法政策實施以來,當局已額外投放了超過13億元,供屋宇署進行打擊僭建物及改善樓宇安全的有關工作。 考慮到過往的執法經驗和對人手資源的需求,屋宇署在來年仍會以每年清拆不少於40,000個僭建物為目標。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