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該指南備有英文、中文、印尼文、菲律賓文及泰文版本,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 在遞交申請時,無須遞交僱主的經濟狀況及住址證明[但須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000元(以聘用1名家庭傭工計算),以及住址資料與舊合約所提供的相同]。 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事務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

  • 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
  •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合資格僱員,可被檢控;如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HK$50,000。
  •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 私家醫院和診所早前已經可透過衞生署及醫管局分配新冠口服藥物。
  • 本網站提供有關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資料,包括輸入外傭政策,以及相關的刊物和宣傳品,列出外傭及其僱主在勞工法例下及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 如聘用一名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註明逗留條件為訪客、學生、僱傭工作或其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則須事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方可。

如你或你的家庭成員為殘疾人士並有特別需要,你可在遞交申請時(請參閱” 答3 僱傭條例 “)夾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闡述你的情況。 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可合法受僱。 如果求職者不是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查看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 另外,根據法院判例,僱主有明確責任瞭解求職者在港的逗留條件及工作經驗,從而合理斷定該求職者是可合法受僱。

僱傭條例: 疫苗︱政府修訂僱傭條例 僱主可「合法」解僱不打針無法上班員工

僱主亦可根據普通法下任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的理由即時解僱僱員。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要為員工申請強積金供款,簽約時要留意公司的供款安排。 人力資源部同事講解有關條款後,多數不會要你即時作出選擇,所以你亦不用急,把有關資料帶回家好好考慮,畢竟供款積少成多,是你的資產之一。 僱傭條例 政府計劃以10年時間「循序漸進」地將俗稱勞工假的法定假期,與俗稱銀行假的公眾假期看齊,平均每兩年增加1日,令打工仔可以享有的假期由12日增加至17日。 政府計劃以10年時間將「勞工假」與「銀行假」假期看齊,2022年起平均每兩年增加1日,令打工仔於2030年可以享有的法定假期由12日增加至17日。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僱傭條例》下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安排傭工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及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僱傭條例: 外籍家庭傭工

如前文所述,並非所有公司都會按照《僱傭條例》的安排「執正嚟做」,不少企業出於體恤僱員、免去計算人工的麻煩及資源等原因,都會給請病假的僱員正常工資。 而個別企業的有薪病假需不需要員工提供醫生紙、人工出幾多、病假有多少天等,都是根據合約條款以及上班期間的實際情況而定,因此最保險的做法,仍是向公司HR查詢相關詳情。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 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是勞資雙方的安排,應被視為仍然繼續受僱主僱用,其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中斷。
  •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取消「對沖」安排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因為這些僱員現時並不受「對沖」安排影響。
  • 此外,發給外傭到香港從事僱傭工作的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
  • 有關繳款方法包括「轉數快」、網上銀行、 「繳費靈」 、銀行自動櫃員機,以及親身到郵政局或便利店繳交,詳情請參閱《一般繳款單》背頁。
  • 事實上,僱主應鼓勵僱員接種新冠疫苗,以保障僱員自己、其他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

此外,政府提醒外傭及有意聘用外傭的僱主,根據政府現行的外傭政策,外傭需於完成僱傭合約後離開香港,或於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 除因入境處視為合理的特殊情況外(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提早終止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僱傭條例 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

僱傭條例: 「勞工假」VS「銀行假」

在普通法下,僱員若因僱主的行為而使合約有實質和根本上的改變,該等改變未得僱員同意並對僱員造成不利,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在《僱傭條例》下,若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兩年或以上,更可向僱主追討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僱傭條例 就僱員而言,他必須留意《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 如僱員被要求重新簽署合約變成「自僱人士」,他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因為他可能因此喪失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作為僱員的權益。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在計算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時,必須把佣金、勤工獎、交通津貼,計算在工資內。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勞工處設有「外籍家庭傭工專題網站」,提供有關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資料,包括輸入外傭政策,以及相關的刊物和宣傳品,列出外傭及其僱主在勞工法例下及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勞工處鼓勵外傭及其僱主在訂立標準僱傭合約前或外傭受僱期間參閱該網站的資料及相關刊物。

僱傭條例: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僱傭條例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政府仍建議所有抵港人士抵港後,在抵港當天(即第零天)至抵港後第五天期間,繼續每天以自備的快速抗原測試包進行快速抗原測試。 發言人強調,公共醫療系統就新冠病人需要的藥物(包括含「撲熱息痛」成分藥物及上述新冠口服藥物等)備存量充足。

*如果你備存僱員於「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的詳細薪金計算資料及出勤記錄,可選擇按此計算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果你備存僱員於「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的詳細薪金計算資料及出勤記錄,可選擇按此計算 僱傭條例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員如在2010年1月11日給予通知以終止僱傭合約,則通知期最後一日為2010年2月10 日;僱員如在2010年1月30日或1月31日給予通知,則通知期最後一日為2010年2月28日。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如聘用一名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註明逗留條件為訪客、學生、僱傭工作或其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則須事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方可。 問2:外傭及僱主如何在僱傭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答2:僱主及其外傭均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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