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2021年,港人雖然暫時未知能否外出旅行,但家中有聘請外傭的僱主,要留意外傭假期安排。 僱傭條例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外傭可享有法定假期、休息日及有薪年假。 在說明有薪年假的日薪前,必須指出員工是可以接受僱主支付特定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適用於於超過10天以上的年假部分。 本港勞工處發言人則表示,現行《僱傭條例》只列明有薪年假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未有說明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應如何處理,但一般做法是視乎哪類假期放取的先後次序而定。 一名僱員在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後有權享有受薪年假;根據服務年期,該名僱員享有遞增數目的有薪年假,由7天至最多14天的有薪年假。 這些是有薪假期,除非外傭在法定假期之前為您工作了不到3個月。

賠償款項應根據僱員於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而計算。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應為僱員於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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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的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了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他/她日後的工作申請。 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 另外,你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申請書,入境處會把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當作申請日期。

此舉亦會剝奪本地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因為本地家務助理可隨時兼職執行料理家務的工作。 至於僱主方面,現時聘用外傭的安排相當簡單方便,假若沒有提供上文第點所規定的保障,這些安排可能需要收緊。 僱傭條例年假 僱主亦可選擇僱用本地家務助理,因為他們可以更有彈性地執行不同性質的職務及/或在不同地點工作。 如果如僱員在任何期間,因僱主閉廠或由於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年假,以致未獲提供工作,則在決定該僱員是否被停工時,該段時間不得考慮為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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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簽證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交。 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尚未屆滿,可繼續工作直至獲發新的僱傭工作簽證為止。 不過,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在等候簽發僱傭簽證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傭工工作。 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而僱主亦應該提醒傭工盡早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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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僱員的休息日是星期日,由於國慶日(10月1日)這日的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僱主應於翌日補假(即10月2日),但這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家傭。 一個簡單的例子:這位兼職人士在第一至四星期分別工作十九,十九,二十及二十七小時,連續四星期工作超過十八小時,附合4.18條例。 「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有薪病假日」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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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外傭同意,僱主可以在原定休息日之前或之後30日內,另定休息日。 李振宇認為,香港在勞動法規的立法以及修法的成功做法以及經驗值得澳門借鑑及學習。 澳門政府應做到「主動作為、務實有為」,「適時地」提升勞動基準、與時俱進發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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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根據《僱傭條例》,相關資格包括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大家口中所說的停薪留職又叫做「停工」,如果僱主單方面強制要求僱員停工,會視為變相解僱,僱員可以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如遣散費。 若要追討遣散費,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年而遭僱主停工,方可獲遣散費補償(留意遣散費金額須按法例與強積金作對沖)。

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其後按工作年資,有薪年假的日數也會加碼。 僱傭條例年假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有薪產假:以4.18條例受僱滿40個星期的僱員可享有連續10個星期的有薪產假,由預產期前兩至四星期開始;每日產假的薪酬為過去一年每日平均工資的4/5。 如果僱員能提供由香港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書證明孕婦不能擔任對自己構成危險、粗重或有害的工作,僱主則需在兩星期內將她調職。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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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2)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合資格人士必須在僱員死亡後 30 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僱主申請領取長期服務金。 該指定表格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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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1)僱員的行為;(2)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4)法例的規定;或(5)其他實質理由。 僱傭條例年假 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勞審處又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爲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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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聘用外傭而須繳交徵款的規定,已於2013年8月1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 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只要這類工作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第5項列明的真正或附帶的家務工作,便不算違法。 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3和第4點及” 答26 “。 外傭應只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為合約訂明的僱主處理家務。

  • 僱主及其外傭雙方均可根據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 假如經雙方同意,外傭跟隨僱主到外地旅遊,僱傭雙方應留意,他們必須遵守所到國家/地區的簽證規定、法律和法規。
  • 現行政策旨在平衡外傭、僱主和公眾人士各方面的利益。
  • 在網上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及/或保證人(如適用) 須填寫網上申請表,並簽署確認在該網上申請表上填寫的資料均屬正確、完備和真實。
  •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

因此,你的僱主無須申報在IR56B、56F或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在BIR60表格內。 僱主應申報所有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於「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 」(IR56F表格)或「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IR56G表格) 。 此外,如僱員在離職前僱主已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在通知期內僱員如常收取工資,這些是屬於工作的正常收入,須被徵收薪俸税。 在檢疫期間,任何人不得在未獲衞生主任的書面准許下離開該人被檢疫所在的地方。 違犯有關規定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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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實用指引,以預防工作間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 不過,僱主需要留意的是,只有在僱員干犯了「極為嚴重」的過失,或在屢多次警告勸導,而其仍然不改善的情況下,才可採用「即時解僱」這種紀律處分。 在家傭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大多數僱主將星期日作為每星期休息日,因為這也是他們下班的時間。 外傭通常也喜歡在星期日休息,因為該日在香港各地會有較多活動。 菲律賓外傭喜歡在中環地區聚集,而印尼外傭則喜歡在銅鑼灣地區聚集。

  • 歐盟司法機構下最高級別的歐洲法院裁定,有薪年假是確保僱員真正享有休息及鬆弛的機會,病假則是給予僱員時間康復,若僱員在放大假期間患病,有權向僱主要求將大假押後,改為先放病假。
  • 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 然而,外傭幫助僱主的殘障或癱瘓的父母定期運動四肢,作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務職責,則是容許的。
  • 建議無論是以兼職、臨時工、暑期工或實習等任何形式受聘的僱員都要在入職前與僱主討論及確認所有有關條例的保障細則,不論僱主或僱員本身都應了解勞工署的條例指引,方才保障雙方權益。

在這層的保障之下,不論他們獲聘用的是何等職位名稱,均可以享有工資支付、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 包括休息日、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 有薪年假:已4.18條例受僱滿一年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按年資可增至14天,而有薪年假應在隨後的假期年度取放。 但要注意,有公司的假期年度是以員工入職日計算,同時亦有公司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以合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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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 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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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服務年資支付給你的約滿酬金;你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利益;和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中,就你持有或已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 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僱傭條例年假 此外,當你服務滿1年時,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權利,但有時會因業務上的需要而延遲放年假。 在這前提下及經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政府現階段沒有打算將津貼擴展至其他人士。 衞生署會安排有關人士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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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2:職員B在過試用期後辭職,通知期為一個月。 如下個月份並無辭職日的同一日,僱員需工作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學校安排:如檢測陽性的學校教職員沒有出現病徵,可自由外出或上班,但應做好個人衛生措施和避免接觸高危人士或與他人同桌用膳,亦不應前往人多擠迫的地方及參與大型聚會。 由1月30日起,全體學校教職員、校巴及保姆車工作人員無需每天進行快測。 人力資源攻略會持續更新,助你掌握最新最全面的 HR 法規。 其中,解僱賠償事項升幅較明顯,主要是因疫情對行業營運及就業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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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李偉農在回應時稱,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勞工事務局對於任何涉嫌違反勞動範疇法律的舉報或投訴,均會開立個案跟進,並持中立的態度作出調查。 疫下三年,局方持續推動僱主僱員在配合防疫措施前提下,相互體諒、友善協商疫情期間的工作安排,並依法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 勞工界支持歐盟法院的判決,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認為可確保僱員有休息權利,判決值得本港參考,建議當局應統一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的處理。 勞聯副主席吳慧儀亦認為,現行法例規定僱員須持有醫生證明才可放取最少四天的有薪病假,因此相信本港即使效法歐盟的判決,亦不會出現濫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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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按公司政策而定,有公司容許員工累積年假,有的則規定員工需每年清假否則當自動放棄論。 僱主也可規定員工放假,只要給予14天書面通知便可;另要視乎合約有否列明如何處理年假安排,勞資雙方亦可自行協商,所以也會有以補錢代替年假的情況。 如僱員無特別不適及病徵,沒有需要放取病假的話,一般可如常工作,但須做好個人衛生措施;僱主如未能安排相關僱員上班,應向僱員支付薪酬,不能隨意扣除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例如有薪年假等。 註:有關《僱傭條例》下支付工資、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及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等規定,都可以參考勞工處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您不必讓她在公眾假日放假,但您可以自由地這樣做,他們肯定會感激您一年給予他們額外幾天休息時間。 法定假日(又稱為「勞工假期」/「勞工假」)是強制性的假期,並不等於公眾假期(又稱為「銀行假」或「紅日」)。 由於外傭是受香港《僱傭條例》規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即使只上班一天,均可享法定外傭假期,僱主是必須給外傭放勞工假。 假若感染新冠肺炎,有些保險公司亦會就外傭醫療開支提供實報實銷外,萬一外傭不幸因病去世,需要遣送外傭遺體返回原居地,亦可索償所需費用及補償。 部分保險公司更會提供臨時工補償,即是外傭住院期間,僱主可以就聘請本地臨時工的開支申請索償。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程式,旨在提供一個簡便的工具,協助僱主及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初步計算僱傭權益,以作參考之用。

僱傭條例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傭條例年假 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紀錄。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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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 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享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為期通常不超過一年)的僱主應注意,如果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必須在期限內提供該假期。 第一: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因此公司不能強迫閣下離職前放取剩餘的年假,如離職後尚有年假未放,即以薪金補償。

僱傭條例年假: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 至於僱用條件及法例條文的詳情,勞資雙方應參考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此外,僱主在訂立僱傭合約條款時,應以合理和公平為原則。 公平合理的條款,例如合理的薪酬福利及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有助僱主吸引人才、提升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以及挽留富經驗及優秀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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