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發文遭到留言砲轟,也引起了這則法條更強烈的爭議性,認為女性不該失去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此法條應該要修正。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 【NOW健康 王澍清/台南報導】隨著醫療的進步以及民眾就醫越來越便利,雖然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但也伴隨不少問題,多重疾病帶來了多重用藥的問題,但病人只有1個,卻必須依病情需求分別掛號至各專科,因此各科之間的醫療訊息、藥物資訊的傳遞十分重要,才能讓各方專業不中斷的回歸到病人身上。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此乃針對特定人(未婚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時,關於「同意」要件之特別規定。 不過,對於人工流產,雖婦女團體主張女性身體自主權,也有宗教團體強調尊重生命的立場,並擔心少女墮胎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於鼓勵墮胎而大力反對,過去意見相當分歧;衛福部國健署組長陳妙心昨表示,國健署對此議題並無既定立場,只能再召開專家會議採集各界意見,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也會納入考量,會再討論法案要如何修改。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婚女孩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也就是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 律師呂秋遠在臉書上發文,透露有名當事人因老公外遇被迫離婚,但因為當事人剛懷上小孩,外遇老公拿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已婚女性如果要進行人工流產,必須要經過配偶同意,否則婦產科不會幫忙施作」的「同意墮胎」來交換「無條件離婚」,事情在網上引發討論,呂秋遠也表示支持立法院儘速修改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將終止妊娠之配偶同意權刪除。

而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過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 優生保健法自74年起施行,因部分條文已不符社會期待與需求,自95年起已3次擬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皆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主要修法爭議為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是否增加人工流產輔導諮商與思考期等。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一、有關「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之訴求,本部(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2月1日於平臺回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次看到狗!2貓超慢動作逼近 黑柴壓力山大…網:是2條土司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重要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傳內容的方式運作,對所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一切內容只代表發文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由於本網站受到「即時上傳內容」運作方式所規範,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內容,若讀者發現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 看待身心障礙的四種模式分別是: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社會模式(Social Model)、人權模式(Human Right Model)。
  • 此外,雖然公投後有兩年的時間不能提出相同的提案,但相同的議題、內容,可能會隨著時間的經過不斷以不同的形式被提起討論。
  •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表示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將啟動更名與修法。
  • 除此之外,從法律觀點來看,嬰兒和胎兒是不一樣的概念。
  • 這項在台灣討論已久的議題,今(9)日傳出可能有重大進展。
  • 此類藥物許可證類別限制為「限由婦產科醫師使用」,限由合於優生保健法規定之婦產科醫師在公私立醫療院所執行,須於醫院或診所內在婦產科專科醫師或醫護人員面前服用,病人須簽署同意書。

因此這些看似正當的提案,抹殺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呼應本文前述:宗教團體實則企圖讓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 「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涵蓋生育健康照護及教育、友善生產環境、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尊重女性自願人工流產的選擇權等,獲得數十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並請立委高明見提案。 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墮胎是合法的嗎? | Yahoo奇摩知識+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為保護健康母子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一、從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開始實行迄今大約二十年的期間,台灣社會有許多改變,最 ….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鑑於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之配偶同意規定,有違CEDAW公約,依規定應行修法,又經本部多次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亦共識應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CEDAW公約精神。 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見解指出,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 從而,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有關該法第9條第2項之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將予以修正。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超過幾個月就不能墮胎?人工流產有週數限制妳不能不知!

台灣《優生保健法》民國74年上路,邁入墮胎合法化。 然而,婦權團體與宗教界的戰火卻未停歇,《優生保健法》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提倡這個連署,是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的確婚姻中夫妻是應該要相互扶持、互信、且溝通,但現今社會仍然有許多擁有傳統思想的家庭:重男輕女、父系制度……導致於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一種枷鎖。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

鑒於當時的政治背景,婦女團體有以個別意見的方式發表倡議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立場,以「一人一信」的方式投書給立法委員。 不過人民的的意見並非《優生保健法》制定的主要因素,政府的力量仍主導整個法規的制定。 人工流產議題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流產手術會不會造成不孕?

【NOW健康 王澍清/台北報導】根據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資料顯示,昨日(5日)開始冷空氣報到,北部、東北部轉溼涼天氣,高溫從33度降到今日(6日)最冷23度,另氣象局表示,周2至周6(6日至10日)均受東北風影響,北部、東北部涼,其他地區早晚亦涼,國民健康署王英偉署長提醒氣喘患者,注意氣溫下降多變,適… 更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應該重視的是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 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年,宗教團體版本由第七屆立委楊麗環繼續提案,仍維持六天思考及強制諮商的規定,但已不見要求婚前守貞的性教育內容;立委林岱樺版本因屆期不連續所以不審查。 月新上任的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再送至行政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當版本再度送進行政院後,陳其南政委曾召開一次會議討論,但由於仍有許多爭議,因此未有定論。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營養治療科廖嘉音營養師表示,紅白肉通常是以肉類中含有的肌紅蛋白含量來區分,牛、豬、羊大多歸屬於紅肉,雞、鴨、魚則歸類為白肉。 廖營養師叮嚀,無論是紅白肉都含有動物性脂肪,若過量食用恐增體內膽固醇值,建議適… 2014年3月26日 –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 … 第3條(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知名藝人小鬼因主動脈剝離在家不幸離世,這類心血管疾病往往突然發生,若不幸發病該如何治療?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李永在表示,主動脈剝離的部位決定了治療方針,主動脈剝離的治療分成手術與藥物治療,其中手術常會採取複合式手術,不過因為主動脈剝離的臨床症狀及治療…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相關

優生保健醫師在為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手術,除「事前」要為社會風道德性氾濫負責;「事中」又要為該少女和她父母的親子關係溝通出了問題負責;「事後」又要為雙方家長為賠償價碼問題談不攏負責,而判起刑來比自行墮胎或教唆墮胎的罪刑還要重,實在太不合乎憲法的比例原則了。 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 …. 呂秋遠呼籲,這項法條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 指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6款的規定進行人工流產,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先徵求配偶同意。 律師呂秋遠當時也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女性在婚姻中若遭遇背叛、外遇,但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的規定,已婚女性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要配偶同意。

然而公投法修法後,人民能夠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影響立法委員所訂定的法規,或行政院應執行的政策。 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 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群眾的看法。 與宗教所帶來的團結相比,婦女團體對於向大眾宣傳的路線似乎較為陌生,因此如何從對政府宣傳,轉變成對民眾,是婦女團體所要面臨的新挑戰。 此外,雖然公投後有兩年的時間不能提出相同的提案,但相同的議題、內容,可能會隨著時間的經過不斷以不同的形式被提起討論。 公投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而片段的問題,相反的它是一個牽涉廣泛,且跨世代的議題,只要有人認為需要改變,就會有動員提案。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修法說明: – 行政院

對此,支持方醫師代表也提出羅馬尼亞的先例:限縮生育權初期雖然生育率上升,長期來看,因為有錢人出國墮胎,窮人非法墮胎,導致國內產婦的死亡率提高,且生育率低落。 由此可見,限縮生育權不僅無法有效保障懷孕婦女,還會導致生育率下降的反效果;若以女性權利的角度切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亦有保障婦女健康權與身體、生育自主權的條款,是否承擔懷孕的風險應屬於女性自由選擇的身體與生育自主權,不應由其他原因限制。 並需考慮可能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群體大多為社經地位較弱勢的女性,限制其人工流產的權利是否導致這些弱勢群體處於更弱勢的地位。

雖然衛福部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 事實上,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與先生一同討論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 全民健康保險對於依本款規定所為之人工流產,根本不予給付,即係不承認「墮胎自由權」,重視健康胎兒潛在生命之表現。 本部國民健康署已就未成年人、已婚者施行人工流產與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意見不一致時,分別研擬引入司法(家事法庭介入)或行政爭端(社政機關或醫學倫理委員會)作為第三機制介入之方案,並於107年3月8日及11月1日邀請相關專家、團體及部會召開會議共同研商。 二、 我國於96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02年4月24日行政院函知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及第10條第1項已婚婦女施行結紮,皆需配偶同意,不符CEDAW及兩公約規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何謂「優生保健法」,一起來認識!

更有民眾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發起提議,要求修法,這項提案在11月21日提出,11天內即獲6741人附議,12月2日成案,主管機關衛福部需於2月2日前回應。 道德性氾濫負責;「事中」又要為該少女和她父母的親子關係溝通出了問題負責;「事後」又要為雙方家長為賠償價碼問題談不攏負責,而判起刑來比自行墮胎或教唆墮胎的罪刑還要重,實在太不合乎憲法的比例原則了。 台灣新生兒人數106年首度跌破20萬人大關,並呈現逐年銳減趨勢,反觀墮胎數字,一年就有多達9到11萬名寶寶無緣來到這個世界上,「夾掉的娃娃」幾乎逼近新生兒人數的一半,在在敲響少子化警鐘。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安全嗎?吃藥和手術有什麼差別?這幾點你都該了解

很多夫妻會因為何時生小孩或是生不出小孩的問題,導致感情出現裂痕與婚姻危機。 行政院長陳建仁「借調組閣」爭議未歇,中央研究院聲明陳建仁屬「新聘」,不符合延長服務不得借調的規範,將依程序函復總統府,… ●副作用:有些人會出現頭暈、噁心、拉肚子等症狀,排血後最好給醫生做後續檢查,避免有流產不完全的問題發生。 世界上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地區承認合法墮胎的權益,但絕大部分都有限制懷孕周數或是其他條件;僅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完全不承認合法墮胎,或是明定墮胎為罪行,又或是墮胎條件極為嚴苛幾乎不可能達成,例如梵諦岡、馬爾他、馬來西亞、泰國、波蘭等國。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生活與休閒

執行方式必須方便,便宜,先宣導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到衛生所或社會局的「馬上辦便民服務」,直接要求和承辦人員面談,經過簡單諮詢,填具定型式同意証明書即可,再攜此同意書至各優生保健診所,即可由合格的優生保健醫師安全無菌合法地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婦女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多數婦女從懷孕到實際求醫,肯定已經花了不少時間思考,設立思考期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歧視,可能錯過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安全期而增加風險;此外,他們也認為女性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者認為:家庭由夫婦建立,懷孕是雙方合作而有,如不經配偶同意,將破壞家庭和諧及婚姻價值;贊成刪除者則認為:女性為妊娠風險主要承擔者,應維護其身體自主權,且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亦會與配偶討論是否人工流產;但夫妻關係有問題時,取得配偶同意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限制,不應讓配偶同意規定,對婦女造成不當負擔。 本部已於109年12月13日舉辦提案人訴求釐清視訊會議,經提案人確認其訴求為:刪除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懷孕婦女依「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之規定 (會議紀錄如附加檔案1)。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依優生保健法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依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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