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轉授權力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以簽發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確認通知書,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上述證明書、授權書或通知書,應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出。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兩種,第一個是配偶,這部分較為單純,第二種則為血親,血親因為人數較多,所以法律上訂有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附表一)。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離婚後幫子女改姓,能否再改回來?
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 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指雙方約定,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仍然活著的話,贈與人就會贈與財產給受贈人的契約。 死因贈與契約既然是贈與契約的一種,它的效力原則上就會回到民法關於贈與契約的規定來判斷。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但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分配,是分配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不是直接拿對方一半的財產。 簡單的說就是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扣掉負債加總起來之後一人拿一半,對方的那一半就是遺產,要拿出來跟繼承人分配。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如果親自申辦,需要攜帶繼承人的身分證、印章,以及被繼承人(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若是委託他人申辦,除了前面提到的文件,還需要委任書,及委任人的印章、身分證。 一般家庭的狀況,如果往生者生前沒有特別指定財產繼承人以外的第三者,來執行遺囑,那麼納稅義務人通常就是遺產繼承人。 「錢」的問題,最容易造成家庭成員彼此爭執,處理不當甚至衍生許多麻煩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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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 給付週期可以識每年、每半年、每月,如果信託內的錢足夠你退休,你也可以用來這顧子女,你可以把錢定期或不定期的給你的受益人。
-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新北市地政局近期就做了一個QA圖卡,「若沒有配偶或子女,過世後財產會歸為國有嗎?」官方答覆是,「只要後面順序的繼承人存在,就不會有無人繼承問題」。 也就是,無配偶、子女的人,會由自己的父母繼承財產,假若父母已經過世,則會由兄弟姊妹繼承。 根據民法繼承篇章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分配遺產前,通常會用死者的財產償還所有債務。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而當繼承人有一個以上,也沒有遺囑特別說明如何分遺產時,對於各繼承人分得遺產的比例在法律上也有特別規定,而我們將這樣的比例稱為「應繼分」。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發出有關證明書,批准證明書持有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或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以及檢視死者的銀行保管箱。
-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 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
- 回到案例,A想要將自己死亡後的遺產全部給B,就算遺囑都遵守法律的書面要式行為而有效,但是不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的話,已經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 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繼承在法律上其實有順序之分,就是所謂的「繼承順位」。 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就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喪失繼承人地位。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如果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那配偶會先拿走 1/2 ,父母或是兄弟姊妹再分剩下的 1/2。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如果前夫死亡前有遺屬,指定是前妻,有可能得到一部分。 因為離婚後註定不再有任何關係,沒有夫妻關係就不能繼承遺產。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我們的服務範圍
但如果是財產較少一方先死,因為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既然已經死亡,死亡配偶自然無法自墳墓伸出一隻手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死亡配偶的繼承人無法主張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清算財產再來繼承,只能就死亡配偶留下來的財產繼承。 要請讀者特別注意的是,在死亡的情形,只有財產較多一方先過世,才有夫妻財產清算問題存在。 這時候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之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生存配偶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拿到差額一半財產之後,另外還可以再主張「配偶也當然是繼承人」,再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如果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如以下的表格中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指示,你可以設定投資管理的方式:定存比例多少,有多少比例可運用於國內外基金等。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民眾在出售長期持有的不動產時,會發現除了賣房子賺到的錢須繳稅,更貴的其實是繳納土地增值稅。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銀行服務及支付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民法在保障子女權利時,原則上都是以血緣來判斷的,以免不良父母用各種方式來離開子女、規避父母的責任。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如果你向銀行出示確認通知書後,銀行已把死者的全部款項 (即死者的全部遺產) 交給你,實際上你無須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承辦遺產。 請注意,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把有關的權力轉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有關權力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行使。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依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第六步: 遺產分配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丈夫死亡財產繼承: 遺產繼承流程:結語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如果張先生往生時,遺產金額很高,張太太為了節省遺產稅,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就可以因此省下100多萬元的遺產稅。 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要繼承遺產」時的三個月內,到往生者所在的戶籍地法院申請,並書面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如身故人士遺下配偶,但沒有遺下後裔,其在生父母可以分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