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老喬的案例,總樓高12樓,路人從樓頂跳下,陳屍一樓中庭,這樣住在中間5樓的老喬家算凶宅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樓頂和中庭都算是公共區域,並不算在老喬的產權的專有部分裡。 換言之,今天12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很顯然,凶宅只有針對專有部分,所以如果有人從頂樓跳下來掉到中庭往生,因為頂樓跟中庭都不是專有部分,所以並不會讓整棟房子通通變成凶宅 。
沒走到法院、官司打到最後,很少人能拍胸脯保證結果會是如何。 近期香港風波不斷,讓人都快要忘記這裡的大海遠山和嫺靜生活。 好在有信心的人們始終相信,等到陰霾散去,香港依然是那個便捷宜居的摩登都市。 早前驚傳青衣大型屋苑「灝景灣」管理公司收錯管理費足足20年,《胡‧說樓市》編輯部花了時間研究過往案例,始發現相關情況隨時發生於你跟我的屋苑之中。
兇宅定義: 意外死亡也可能被認定凶宅
記者運用恒生、中銀和渣打3大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系統,查詢1984年至今,共5個曾發生轟動命案的凶宅價值,發現部分命案雖然事隔多年,但仍不獲估值,顯示銀行考慮為凶宅轉讓提供按揭時,態度相當審慎。 查○○○係墜落系爭建物電梯井死亡,又電梯井之性質為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並非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則原告所購買之標的物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之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 從而,原告主張所購買之系爭建案房屋為凶宅而受有價值減損之損害,即屬無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參照)。 所以首先,不可能整個社區都是凶宅,因為這樣判定的話,可能全台灣要找「不是凶宅」的房子會比「凶宅」還難。 再來,死者雖然從樓頂往下跳,但樓頂是公設,所以10樓並不會因為事情發生在自家頭頂而列為凶宅。
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主因是凶宅並沒有法律的明確定義,而內政部的函釋對法院的裁判並無拘束力,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再加上多數案件的判決重點在於「意外死亡事故」是否影響房屋交易價格。 許多法官認為,不管凶宅定義如何,只要屋內的死亡案件讓買方反感、影響房屋交易價格,賣方就有告知義務。 而凶宅的行情,會因事件的情節、時間而有異,一般來說約6至8折。 兇宅定義 若是瘋狂砍殺陳屍屋內、分屍等,房價可能低於6折以下,若是跳樓死於屋外則約85折,若離案發時間越久,則對房價影響越小。
兇宅定義: 什麼是凶宅?
有按揭中介估計,該3個單位短期內難獲銀行承造按揭,而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害,需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兇宅定義 但是,也能夠提供足夠的資料讓買家警醒,如果你發現自己想要購入的單位與凶宅網上的資料相似便要格外小心。 以滙豐銀行為例,查詢者只需輸入間位區域、分區、屋苑名稱、座/大廈、層數及室/單位,便可即時獲得估價。 兇宅定義 如單位為遺產物業,業主過世後的死亡證將會被登記在土地登記冊,並列印死亡原因和地點,所以買家可以自行翻查查冊。 坊間一些「凶宅網」就成為查證單位是否凶宅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凶宅網」本身都是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資料,它只會說明哪一座,但卻只會以高中低層來標示單位,加上這些網站未必包括所有凶宅單位,所以只有參考作用。
隨著現代人壓力越來越大,買到這種房子的可能性也越來越高。 一般而言,不少銀行都會嚴謹地處理凶宅物業,甚至考慮到發生凶案的時間、當時社會各界反應、昔日有無成功轉售等,而去決定批凶宅按揭,特別在華人社會,都被視為不吉利,又基於心理問題,不太願意購入單位,所以有些銀行會不估價,或大大少於近期成交價、拒批凶宅按揭。 記者致電恒生銀行的服務熱線查詢,是否與單位屬凶宅有關,獲回覆指有關的單位需交由估價師作進一步估價,需時1至2個工作天,而銀行會按照估價結果和客戶的供款能力,考慮提供按揭。
兇宅定義: 「凶宅」的定義是什麼?買房路上該如何避免踩雷?房市達人: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這招…
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至於估價行,則要視乎單位內的人命事故有否在媒體上曝光。 一般銀行在承辦物業按揭前,都會找估價行評估物業市值,估價行亦需界定該單位是否凶宅,而他們定義的根據主要來自公司過往的紀錄,以及凶宅網上的資料。 因此,若事故曾在媒體上曝光,20樓事發單位將會被界定為凶宅,而2樓單位則視乎不同估價行的做法。 一般如果單位業主過世,註冊記錄會有「死亡證」,通常可以看到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買家可從中看出端倪,往往跳樓者的死亡地點為大廈平臺,死亡原因多為「內臟移位、頭蓋骨爆裂」。 但需要注意的是,查冊只能查出業主是否過世,如果租客死亡是查不到的。
是縱然系爭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曾發生系爭工安意外,衡諸一般交易觀念,難謂系爭工安意外係屬非自然事故,而有導致系爭預售屋之價值、效用、品質減損之物之瑕疵情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兇宅定義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兇宅定義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A.依照內政部97年的函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在算兇宅,其他非自然意外死亡並不屬之,但事實上,應該是只要會讓人產生嫌惡,就還是房屋的瑕疵,會影響交易價值,賣方不得隱瞞,而且法院的見解未必與內政部相同,不少判決認為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也屬於兇宅。
兇宅定義: 什麼是凶宅?房東需不需要告知?如何避免租到凶宅?租屋族必須懂的租屋金律
如果簽約時說「沒有」,但買方事後發現這間屋子確實有過非自然身故的情形,就能依照民法有關「物之瑕疵」的規定,向賣方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先不論是怎麼發現租的房子是凶宅,現在租賃專法已規定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有告知租客「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的義務(需註記在租賃物標的現況確認書內),如果出租人違反告知的義務,承租人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對出租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凶宅是指「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例如被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正常因素」導致死亡),且應包括事件發生的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等因素來判定。
也就是説,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兇宅定義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兇宅定義: 凶宅資料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但問題來了,假如某一間房子在甲持有期間發生凶殺案,而甲後來將房子賣給乙,乙持有五年內未發生凶殺案,並將房子賣給丙;依函釋認定,乙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不算凶宅,不必向丙負擔保責任。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2.而頂樓確曾發生「專有部分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形存在,並不因該鐵皮屋嗣後拆除而有不同。
上網到凶宅網查核,雖然在凶宅網上標註的凶宅不會清楚列明詳細地址,而是提及哪一個屋苑哪一座,是高層中層或是低層,發生過甚麼事等等。 因此如果牠進入單位後亂叫亂吠,甚至對住某牆角「嗚嗚」怒視,可能是見到不尋常物體。 坊閒流傳,由於動物所聽所聞的頻道和靈體相近,如果帶同狗隻睇樓,可以從其反應得知單位有沒有「朋友仔」。 醫療界估計,香港每年在家臨終比率大約3%,對比台灣的 40%、新加坡的27%,數字差強人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