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今日在該計劃開幕典禮上致辭時表示,兒童是未來的主人翁和社會棟樑,每人均有責任為他們提供健康和安全的成長環境。 (vi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621宗申請輪候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留宿幼兒中心、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兒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兒童保護令 (v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201名五歲以下的兒童入住以院舍形式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一般留宿幼兒中心,其接受住宿照顧的平均時間為15.4個月。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違法,最高可處10年監禁。 此條文是要體現任何人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在一起的重要性,尤其針對16歲以下女童。 《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旨在保護家庭為一整體,不但凸顯父母的權利,同時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的重要概念—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 非政府組織(如香港保護兒童會)及學校,對偵查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亦擔當重要角色,而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在保護兒童方面,更擔當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兒童遭受虐待或忽略,又或兒童的發展受到家庭限制,社署署長在有需要時可介入事件,在顧及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將兒童從家庭中帶走。 本港法例雖沒有特別界定何謂虐待兒童;但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定義,虐待兒童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或因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兒童保護令: B. 罪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是台灣實施兒少福利政策的依據。 兒少權法經過一段修法的歷程,將兒少視為權利的主體, 從原本偏屬殘補式的福利,大幅擴充兒少成長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兒少安全」、「社會參與」、「文化休閒」、「受教權益」、「就業勞動」、「閱聽權益」等福利與權益政策措施。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專法,1998 年設立,讓法律進入家門。

兒童保護令

結果地方裁判法院在12月29日裁定把該名女童送入兒童院3個星期。 辯方律師引述兩人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留有案底已對被告起懲罰作用,希望法庭判處兩人感化令,但上訴庭認為感化令不足以反映第二被告的罪責,所以分別判處第一被告12個月感化令,及第二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內有特別提到,如果聲請程序或要件有欠缺,「法院可以要求聲請人補正或裁定駁回聲請」,所以書狀的撰寫及文件的準備是很重要的,不然可能會發生聲請保護令沒過的狀況。

兒童保護令: 相關網誌

【Now新聞台】兩名案發時14歲的兒童,承認去年11月參與理大附近的非法集結,原審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 兒童保護令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暴力色情、血腥、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香港政府一直向公營學校提供九年免費教育,涵蓋小學和初中,自2008/09學年,更把公營學校的免費教育由九年推展至十二年。 第57章《僱傭條例》、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及第57C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均有針對兒童受僱的條文;在這三項條例下,兒童是指15歲以下人士,青年則是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人士。

  • 而且兒童保護令已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宵禁令等元素,故已是適當的非拘禁式刑罰,希望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覆核刑罰申請。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4條列明被告可在特定情況下作免責辯護,例如證明指稱是兒童色情物品的物品具有藝術價值;被告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管有該物品;被告證明自己當時相信該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或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 雖然保護兒童政策不會消除虐待的風險,但是保護兒童政策和培訓可以提高人們的知識和關注,最大程度地減少傷害風險,並承認所有兒童的權利、價值和發言權。
  •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暴力色情、血腥、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二人的代表律師指,雖然非法集結為嚴重罪行,但控方無證據指出二人曾作出任何暴力行為。 而且兒童保護令已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宵禁令等元素,故已是適當的非拘禁式刑罰,希望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覆核刑罰申請。 (星島日報報道)一對十四歲男女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佐敦聚集聲援「理大圍城戰」的示威者,二人在加士居道舉傘並設置傘陣路障,二人在少年法庭承認非法集結罪後,何俊堯裁判官於本年六月中輕判兩人接受兒童保護令一年,並不留案底。 兒童保護令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提出覆核,律政司昨要求上訴庭改判兩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則指兒童保護令已是適當的非拘禁式刑罰。

兒童保護令: (三) 保護令開庭經驗談

最近「沒有保護罪」的立法進度再度掀起各界關注,社署資料顯示,去年首9個月新登記保護兒童個案,達1023首宗,高於2019及2020年的1006及940宗。 不過對立法強制舉報虐兒個案一事,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副會長張志偉表示,社工普遍感到憂慮,若舉報準則不明顯,擔心隨時墮入法網。 報告:我們將確保員工和有關人士知悉相關通報程序,一旦發現有關兒童被虐待或安全受到威脅時,他們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

幼稚園兒童較為年幼,一般缺乏經驗及言語技巧去表達事件的經過及他們的內心世界,因此要了解兒童的狀況需要具備良好的兒童溝通技巧,和兒童建立互相的關係,亦可借助兒童喜歡的媒介,例如遊戲等,以了解兒童的情況。 而幼稚園社工能透過駐校服務能專與兒童建立互信的關係,在校內進行預防性工作。 當發生不幸的事件時,社工能夠運用專業手法介入及輔導等補救性的工作,雙管齊下以加強保護兒童。

兒童保護令: 健康「膚」識

如有必要判處16歲以下人士入獄,少年罪犯必須與成年罪犯分開囚禁。 香港並沒有透過立法,直接將《兒童權利公約》併入法律,亦沒有兒童專員或政府官員專責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 由於《公約》沒有併入香港法律,法庭不能強制政府遵從《公約》列明的職責。

兒童保護令

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而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另外,根據香港法律,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受審訊。 兒童保護令 理工大學去年11月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包圍大學期間,另一批處於理大外圍的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 兒童保護令 兩名14歲男女當日在加士居道被捕,並被指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早前在少年法院被判接受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

兒童保護令: 香港14歲少女「畫牆」 判入兒童院後暫獲釋

根據依附理論,兒童如能與父母建立安全的依附關係,才會願意和嘗試去探索世界及放膽獨立處理事情。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訂明,法庭可在婚姻訴訟案(如離婚)中,就18歲以下兒童的管養及教育事宜發出命令。 現時,法庭普遍會發出「獨有管養令」,即兒童會跟父或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取得管養令的一方便有權決定兒童的教養事宜;不獲管養令的一方通常會取得探視權,容許他/她與子女維持聯繫。 不過,愈來愈多人支持以「父母責任令」代替「獨有管養令」,強調父母應共同肩負為子女謀求最大福祉的責任,而持久的法律訴訟將不符兒童的最大利益。 任何有關監護權的糾紛均由區域法院處理,但監護任何一方亦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4條,申請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由原訟庭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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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在取得監護權時,將對有關未成年人擁有父母的權利及權力。 監護委任將在未成年人年滿18歲後失效,而監護人身故或被法院罷免,亦會終止有關監護委任。 委任人在作出委任前,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有關未成年人與獲委任的監護人的關係,並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考慮其意願。 兒童保護令 我們的使命是透過與其他持份者通力合作,保護親屬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案件的受害人和將施暴者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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