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具體案例說明,倘若某情侶發生感情糾紛,結果有一方被他方在「主建物」、「附屬建物」遭殺害並陳屍該處,則該建築物依內政部認定為「凶宅」;然倘若,一方僅是在「主建物」、「附屬建物」受傷,但最後卻在他處死亡陳屍,那麼該建築物則不屬於內政部所稱的凶宅。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跳樓自殺是近年造成凶宅最常見的原因之一,也最容易引發爭議。 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 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2.雖然目前政府只要求賣家須於契約中的兇宅揭示義務,只及於「賣方擁有產權期間是否發生過兇殺事件」,不包括前手。
-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 二、在出租房屋的情形,如果屋主擔心房客自殺等情形造成房屋變成凶宅,就應該要在租約內明定如房客有自殺情形必須要賠償,且最好有連帶保證人。
- 但凶宅卻非如此,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拒貸凶宅物件,代表若想買凶宅,必需拿出全額購屋款。
- 查○○○係墜落系爭建物電梯井死亡,又電梯井之性質為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並非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則原告所購買之標的物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之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
- 相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知,有些人覺得只要房屋內死過人就叫凶宅;有些人覺得房屋內有意外死亡、他殺和自殺的事件才叫凶宅。
- 所以現在的五樓不能算凶宅,仲介跟賣家也沒賣凶宅給 A ,因此最終全案不起訴。
- 根據最高法院第 2907 號判例指出,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
詹據此以林在不動產標的狀況說明書中,未標示她買到的房子為「凶宅」,要求解除契約返還400萬元,連帶要求李返還4萬元仲介費。 詹姓婦人去年透過李姓房仲經紀人,向林姓婦人購得一間市值400萬元的房子;未料交屋前,從當地里長陳麗環口中得知,前年,有人從該棟房子的5樓跳樓,陳屍在詹買的房子前。 A 先生前年買了一戶五樓公寓的五樓,後來輾轉才知到這棟樓的 5 樓原本有加蓋,但是因為一場燒死三個人的火警最後拆除。 A 就認為自己是買到凶宅,所以控告仲介跟前屋主並未告知,涉嫌詐欺並要求損害賠償。
內政部凶宅定義: 買到「凶宅」的法律自保之道
然而,现实中最令人感到费解和害怕的是尽管绝大多数“凶宅”并没有幽灵的传说,但一旦有人住进了这样的屋子里,就会大难临头,不是得了重病九死一生,就是与死神相吻一命呜呼。 此类现象在欧美国家一向用“凶宅”来解释;而在中国古代是用“风水”和“报应”来解释。 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房市、話題新聞或居家小知識,歡迎大家點擊以下任一 LOGO。 追蹤我們的 Facebook 粉絲團、加入官方 Line 帳號或 Line 社群一起討論。
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謂將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自不得指為瑕疵。 況該名自殺者亦非自系爭房屋中跳樓,無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 系爭房屋既無效用或品質等物之瑕疵,則上訴人以有人自其他樓層跳樓自殺過即屬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屬無據(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參照)。
內政部凶宅定義: 什麼是凶宅?
但如代表沒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查核物業曾否發生死亡事件,可能違反《操守守則》。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答案是,不會,因為樓頂和中庭都算是公共區域,並不算在老喬的產權的專有部分裡。 換言之,今天12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因為凶宅問題五花八門,實務上判決的看法也十分分歧,最好透過事先約定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排除,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買家亦可嘗試從其他途徑查證業物曾否被視作「凶宅」,包括土地查冊文件、銀行物業估價、該物業管理處紀錄和互聯網等。 買房一定要實地看房,買家可以在看房時,向大廈同層住戶、物業管理處、保安等瞭解房屋及業主、租客情況,説明判斷該房子是否為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房價何時跌?中信:等政府一動作才會開始
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可要求賣方及物業代理聲明有關住宅單位不是凶宅,如賣方或物業代理作出誤導陳述,可要求取消交易及取回訂金,並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簡單來說,可以用三項標準作判斷,第一、「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第二、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第三、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 在內政部的解釋定義下,在建築物的包含客廳、餐廳、臥室、書房、廚房及衛浴的「主建物」部分;在陽台、平台、花台、露台等「附屬建物」部分,有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況,就算是凶宅,但倘若在「專有部分」受傷而陳屍他處,則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實情也是用「正常人」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內政部凶宅定義: 非自然身故情況
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然而因為社會普羅大眾皆認為「如果人橫死在二樓,那麼二樓就理所當然是凶宅!」,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由於凶宅在法律上還沒有一個絕對的定義,因此我們也會看到有些法官,將跳樓輕生視為『自願』,而判該專有部分並非凶宅。 另外,許多判例上也認為,所發生之『凶事』,是可以被時間遺忘的,因此當一個凶宅經過人居住而未再有其餘『凶事』或是影響人身心的事件發生(若有需佐證),那麼原本的凶宅也可能因此漂白。 在買房前,屋主就得先告知這房子的瑕疵像是水管破損,所以買家就有心理準備,房子有破損,通常會要求砍價,或是要求修好在交屋。 如果屋主有隱瞞問題,就要負責買方可以要求賠償或是可以解約,在心裡的瑕疵上,雖然法律上沒有定義什麼叫做心理瑕疵。
詹姓婦人花400萬元購買一樓房屋後發現,有人在同棟房子5樓跳樓身亡,以買到「凶宅」為由起訴解除契約。 內政部凶宅定義 基隆地院認為,詹婦買的房子不是5樓,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是凶宅,判她敗訴。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
內政部凶宅定義: 內政部凶宅查詢系統
若是瘋狂砍殺陳屍屋內、分屍等,房價可能低於6折以下,若是跳樓死於屋外則約85折,若離案發時間越久,則對房價影響越小。 法院認為,雖然買賣雙方合約中沒約定不得為凶宅,但房屋曾有人跳樓死亡即算是凶宅,屬於買賣之「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要求減少價金。 他表示,不少法院判決案例,認為不一定要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也不一定僅限於在「專有部分」求死而致死的地點,才能認定為凶宅。 換句話說,黃志偉強調,假若以自溺頂樓水塔來說,法官可能會認定所有住戶共飲屍水多日,且頂樓水塔部分仍為社區所有權人持份,因而判斷屬於凶宅。 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原則上死在房屋內者,應該都可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的效果就是回復原狀,房子不要了,拿回購屋所支付的價金。 但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就僅能請求減少價金,例如死在公寓樓頂、死在房屋外面等等,法官就未必會准許解除契約。 A.不算,是以死亡地點來判斷,原則上不是死在屋內,就非屬兇宅。 但房屋的範圍包含附屬建物,如果死在院子、棚架、頂樓、陽台等處,房屋仍然算兇宅。 檢視屋內是否有奇怪格局或異狀,若有鎮邪物就要小心,過往曾有房仲看到屋內安座地藏菩薩,因此發現凶宅;也可以帶貓狗或孩子一起看房,異常哭啼或吠叫也是端倪。
內政部凶宅定義: 意外死亡也可能被認定凶宅
而關於認定為凶宅後,買方或租屋房客可主張的權利請見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租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租金嗎?》。 追求卓越的房屋品質及居住環境,相信是每個期待成為有殼族群殷切期盼的願望,然而房屋資訊的揭露與否,除影響房屋價格外,更影響居住人的生活品質。 項物之瑕疵擔保,而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請求權,或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如過是透過仲介買賣,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業者主張權利。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台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內政部凶宅定義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 …
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葉春智認為,定義凶宅是個大工程,有林林總總的奇怪事項要顧及到,因為非自然死亡造成凶宅的案件千奇百怪,最好討論周全再立法,不要為了立法而立法。 內政部凶宅定義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 例2、2020台中七期重劃區某豪宅租客跳樓輕生,成為內政部定義的凶宅,屋主向租客母親求償,結果法官認為,並未損及房屋功能,且輕生行為雖不被社會認同,何況死者罹患憂鬱症,並非故意造成房屋貶值盼定屋主求償敗訴。 宅在台灣-宅妹宜芬表示:特別提醒大家,幾乎所有銀行都拒貸凶宅,所以想買凶宅要拿出全額購屋款。 比方說原本1000萬的房子,正常狀況自備款200萬、貸款800萬,但凶宅可能500萬就能買到,不過要準備全部現金。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若社區有自溺陳屍社區水塔事件,已經屬於該社區的「重要資訊」,他建議屋主或仲介,只要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註明此事,就能避免未來房屋買賣糾紛「隱瞞重要資訊」的法律問題。 而監管局就建議買家向代理底業主查詢是否「凶宅」時,不憑使用含糊字眼,如有否「污糟嘢」和「乾唔乾淨」等,而應明確提出問題,如「有關物業或同層單位內,有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惡亡事件,如自殺案、凶殺案?」。 至於從業員有無責任向買家透露打算購入的單位曾涉及命案或係咪凶宅,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形而定。 內政部凶宅定義 如代理本身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有關物業是否曾經發生上述事件,代理便沒有違反《操守守則》。
因此,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此類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 是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兇殺致死之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交易上物之重大瑕疵。 且凶宅不若房屋受物理上毀損而有修繕之可能,在客觀上造成一般人永遠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該屋之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影響日後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該屋價值減損程度應不亞於其物理上之毀損、滅失,屬於交易時應揭露之事項之一。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會影響房價?
J2H 凶宅網也是一個蒐集各種凶宅名單的網站,來源多半是網友自行新增,因此資訊的品質不一,有些資料的可信度需要待查。 而在地址的部分,大多數也只會告知是哪一條路,並不會顯示出門牌號碼。 目前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上,並未對凶宅建立相關的資料庫,因此,內政部無凶宅查詢系統。 而網路上關於凶宅名單的資料庫,大多都是由網友搜集提供。
內政部凶宅定義: 兇宅法律大補帖 凶宅基礎篇
由於內政部函釋上的漏洞,更有坊間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出售給不知情民眾來謀利。 世紀21柏宇地產營業董事黃學宇表示,日前錄得大埔新峰花園成交,單位為3座高層D室,實用面積883平方呎,3房間隔,獲用家以$950萬承接,實用面積平均呎價$10,759。 內政部凶宅定義 2.但房客死掉了,此時房客對於房東的賠償義務,就由房客的繼承人來繼承,但要留意的是,繼承人只要以房客所留遺產範圍為限負賠償責任,所以假如房客根本沒財產(會來租屋的通常沒什麼錢),房東也無法得到賠償了。
內政部凶宅定義: 什麼是凶宅
因此,就凶宅「物之瑕疵」的瑕疵是指,「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不具出賣人保證之品質」之瑕疵,而法院實務上也採用此一概念。 郎美囡指出,依據法院判決,房東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向租屋人的繼承人求償。 內政部凶宅定義 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和房仲預約看房後,可事先查詢該房屋或社區過往是否有發生過重大新聞,也能順便查詢成交行情和社區狀況。 就內政部函釋內容而言,凶宅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也就是採「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哪一戶就算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
在台灣房市中,凶宅是種十分特殊的商品,許多人抱著「寧可信其有」的態度,對凶宅相當忌諱。 然而,大多數的人對於凶宅定義並不清楚,對於凶宅查詢的方法亦了解不多。 本文將整理兇宅查詢的方法,包含:網站整理的凶宅名單、事故地圖 APP 提供的凶宅查詢地圖,以及 PTT 網友建議的方法。 民間認知: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
內政部凶宅定義: 買房必知的銀行貸財術
至於銀行估價方面,如買家透過銀行進行估價,「凶宅」有機會會「現形」,傳統發生命案的凶宅銀行一般不能承造按揭,如物業估價偏低或指出「估價不適用」就要小心了。 事實上,一般銀行在承辦物業按揭前,都會找估價行評估物業市值,估價行亦需界定該單位是否凶宅,而他們參考主要公司過往的紀錄、凶宅網,以及人命事故有否曾在媒體上曝光。 選定心儀樓盤後,切勿心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你可以將單位的詳細地址給銀行進行估價。 假如銀行無法估價,或者估價低於鄰近其他單位,便可以從而得知單位有問題,屬於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