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第五波疫情非常嚴峻,且有惡化趨勢,政府有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大幅減少社區的人流和社交接觸,阻止病毒在社區海嘯式傳播。 公務員用膳時間 港府今日(3日)宣布,政策局和部門明日(4日)會擴大特別上班安排,除了提供緊急和必須公共服務和參與防疫抗疫有關的人員外,其他政府僱員盡量留在家中工作。 持有本地院校/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頒授學歷的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遞交修業成績表/文憑/證書/其他証明文件副本。

好像康文署呢個三級康樂助理員 (公務員職位),都註明 “每星期須工作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 好像康文署呢個三級康樂助理員(公務員職位),都註明 “每星期須工作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 [立法會] 「規定工作時數」是指計算公務員薪酬時所依據的工作時數,以及計算逾時工作前所須工作的時數。 規定工作時數分兩種,分別為總工作時數(即包括用膳時間)和淨工作時數(即不包括用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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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雇主沒有規定午休時間必須在工作場所用餐,員工為了維持工作體力,必要的外出用餐,在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災害。 依上述事件來看,如不為長時間工作的僱員安排膳食或休息時間,乃是不人道及不合理的行為,僱員應向僱主爭取及協商。 僱員的用膳時間是下午 1 時至2 時,他基於個人原因留在工場用膳。 雖然於下午1 時至2 時他身在工場,但他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工場當值。 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工場在下午1時至2時期間並非《最低工資條例》所界定的僱傭地點,因此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並不應計入該段用膳時間。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皆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必須為有薪。

每周規定工作時數及其訂明方式與員工有否用膳時間沒有必然關係。 除了在極少數運作不容許的情況下,部門內每周規定工時以「淨工作時數」方式訂明的員工如希望有正式用膳時間,部門皆會盡量安排。 公務員用膳時間 事實上,絕大部分此類別員工有正式用膳時間,但有少數此類別員工(例如在個別部門因須輪班工作,而其工作時間並不橫跨傳統進膳時間的汽車司機、二級工人、管工等)在有需要時可選擇在一日工作中只作小休及輕食,以避免推遲下班時間。 隨著科技通訊發達,工作態樣已不再受限於時間、空間,所以雇主支配的意義,經常沒有標準答案。 公務員用膳時間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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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則沒有涵蓋以上範圍,具體情況得視乎僱主與僱員共同簽定的僱傭合約而定。 公務員用膳時間 “康文署呢個三級康樂助理員 (公務員職位),都註明 “每星期須工作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即一天返8.5hr 包括用膳時間,政府只計你7.5hr 返六日 即45小時。每星期須工作小時51小時,一個月四星期,即一個月返多28小時。 不過《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指明,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亦即是老闆如不為長時間工作的僱員安排膳食或休息時間,是不人道及不合理的行為,員工可以向僱主爭取。 話雖如此,在香港大部分的打工仔都會享有午飯時間,不然老闆亦難請到員工。 規定工作時數有兩種制度,分別為總工作時數制度(即包括用膳時間)和淨工作時數制度(即不包括用膳時間)。

其實都唔明政府點解文職就有食飯鐘,但”康文署呢個三級康樂助理員 (公務員職位),都註明 “每星期須工作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就唔包呢?難道佢地唔駛食飯?但唔包的,又唔可以自己選擇唔要用膳時間,自己安排早 … 雖然法例沒有保障一般僱員,不過法例對特定群組有用膳及休息時間規管。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規定,凡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年滿15歲又未滿18歲的青年,其許可的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安排,必須由僱主訂定,例如他們連續工作的時數上限為5小時,其後要有不少於半小時的午飯時間或休息時間,在休息時間不可以要求他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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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個案上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應該將待命時間與雇主指揮監督,作類型化的整理,讓一般公司行號或勞工有所依循,避免認定上的歧異。 至於社署資助的安老院舍外展專業服務隊及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專業外展服務隊會繼續服務,包括到訪院舍或以其他模式提供訓練及支援服務。 午飯時段,公務員都避免聚餐,有人買外賣飯盒回辦公室吃,有人乾脆到附近公園吃,有些部門安排同事分流用膳,吃飯時也盡量保持距離。 【大公報訊】記者郝壽報道:公務員過去一個月在家辦公,昨日陸續復工,政府採取多項保障措施,多名司局長紛到轄下部門了解復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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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其原因,主要是年代久遠的殖民地政府遺留下來的歧視性政策措施;基層公務員連最基本的「有薪食飯鐘」都得不到平等待遇。 工作時數長,沒有正式用膳時間 (只獲上司批准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進食「輕食」),不但影響公務員的職安健,更剝削了其基本勞工權利,這實有違政府作為良好僱主所為,大大打擊政府的形象,亦一直引起公務員極多的不滿及爭議;本會一直力爭政府從速改善。 消防處救護員會爭取享有用膳時間十七年,迄今仍是「得個吉」,依舊是「有得做,無得食,點有力?」救護員會為盡快解決問題,現擬入稟法院控告政府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精神,未有為救護員提供用膳時間,今次訴訟結果影響深遠,不論勝敗,其他紀律部隊都或需遵從判決。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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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勞保局或法院,都會確認發生事故的地點是不是在往返餐廳與公司的途中;如果勞工因為日常生活以外的私人行為,例如利用午休時間去找朋友,另外前往其他地方發生事故受傷,就不會被認為是職業傷害。 Lunchtime是打工仔難得的休息時間,填飽肚子之後還可以小睡一會先,叉足電再繼續搏殺。 白領人士普遍都有一小時食飯時間,不過最近有網民返新工後驚覺「中伏」,「返咗工先知食飯得30分鐘,我屋企隻狗食飯時間都唔止啦,估唔到我而家連隻狗都不如……」,引起大家的熱烈討論。 考試院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除特別委託專家學者,提出修法建議外,並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共同研商,經院會討論審議後,完備加班補償規定,讓公務人員領取加班費或補休假有更好的保障。 考試院也指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未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的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特別規定,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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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公務員用膳時間 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須放於密封的信封內,並於2021年4月23日或之前親身遞交或郵寄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4樓食物環境衞生署聘用組,信封面須註明「申請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職位」。 公務員用膳時間 由此可見,法例只在計算最低工資情況下,就用膳時間是否需要支薪提出指引,然而,對於時薪高於最低工資的打工仔來說,他們的午餐到底屬有薪還是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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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門若有同事需等候病毒檢測結果,可考慮安排他們期間在家工作。 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勞工外出用餐遭遇事故受傷,就會被認定是職業災害,除了休養期間可以請公傷病假,也可以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也記得要請求相關的醫療給付、傷病給付等保險給付。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就問題第三部分,我希望重申,為確保審慎運用公帑,以及維持為市民提供的服務水平,根據現行政策,任何縮減個別公務員職系規定工作時數的建議,須符合三個先決條件,當局才會作出考慮。 在審視縮減工時建議時,當局會考慮有關職系的職責、運作需要、人手情況、建議對其他公務員職系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正如我先前提及,公務員隊伍內並沒有劃一的規定工作時數,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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