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公務員宿舍、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公營房屋配額五類。 有關房屋津貼的事務,主要由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負責,並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 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公務員租屋津貼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 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 目前,所有即將退休的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均可申請公屋或居屋綠表配額。 但是,由於輪候人數不斷增加,而配額並未相應增加,導致相關人員輪候公營房屋的時間不斷延長;由於他們可以在派樓後才遷出宿舍,此問題亦影響新入職的員佐級人員輪候宿舍的進度。 自從1990年及2000年兩輪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改革後,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公務員數目減少,不少宿舍因而騰空。

公務員租屋津貼: 津貼類別

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非實報實銷現金資助計劃:供2000年後入職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領取按資助表規定的定額資助。 與舊制一樣,此等資助為期10年,而且資助條件仍以總薪級第34點作分水嶺。 公屋配額:供任職滿兩年的基層公務員在申請公屋時獲得指定配額,以更快獲編配公屋,而且可於離職或退休後繼續居住。 此外,基層公務員亦可在申請居屋時獲相關綠表配額,但申請人數偏少(大概只及申請公屋配額的5%)。

  • 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公務員宿舍、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公營房屋配額五類。
  • 自從1990年及2000年兩輪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改革後,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公務員數目減少,不少宿舍因而騰空。
  • 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
  • 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
  • 按照1996年訂立的相關規定,被評定為過剩的高級公務員宿舍理應盡快出售。

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 公務員租屋津貼 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 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公務員租屋津貼 到了 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 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

公務員租屋津貼: 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按照1996年訂立的相關規定,被評定為過剩的高級公務員宿舍理應盡快出售。 公務員租屋津貼 但是,政府多年來被指出售高級公務員宿舍的速度偏慢,而其他過剩宿舍資源亦未有善用。 公務員租屋津貼 公務員租屋津貼 公務員租屋津貼 公務員租屋津貼 現金資助:在新、舊制度中,現金資助分為三類: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供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資助,以償還樓宇按揭,為期10年。 自行租屋津貼:1990年前入職、薪金為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可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租金資助,但需向政府繳交薪金7.5%作為租金。 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

  • 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
  • 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 此外,基層公務員亦可在申請居屋時獲相關綠表配額,但申請人數偏少(大概只及申請公屋配額的5%)。
  • 公屋配額:供任職滿兩年的基層公務員在申請公屋時獲得指定配額,以更快獲編配公屋,而且可於離職或退休後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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