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是實務上,常見公司老闆以公司的名義去與租賃公司簽約,以營業租賃的形式租車,當作公司的租金費用,也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但是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也就是老闆自己開的車),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也就是停在老闆家裡而不是公司附近,也沒有租車位),就屬於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許多公司購買高級自用轎車給主管代步,但根據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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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用購買的,因為租賃成本比較高,還含了租賃公司的服務費在內,會墊高總成本。 假設原始購買的單據早已不見了,此時可以參考台財稅第65468號函: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自74年起調整為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

公司名義買車: Q7:公司向中古車行購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進項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呼籲,若營業人誤將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涉及虛報進項稅額而違反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惟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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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得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規定的徵收率(現行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 條之 2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或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第95條第13項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公司名義買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明定。 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 號函所明釋。 因融資租賃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反之,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有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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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名義買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進口車市場磅礡,高價進口車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於財務會計處理上雖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惟為抑制奢糜消費習性,稅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費用之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 另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公司名義買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適用之。 但若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是給主管使用,國稅局不會認定符合業務所需,而且會在進項查核時特別留意,公司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可開罰一至十倍。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

  • 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建議還是跟會計師討論過財務報表以後再做決定。
  • 反之,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有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
  • 第95條第13項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 條之 2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或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 台北市國稅局解釋,「營業租賃」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買車輛若非用來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屬於「融資租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另外如果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只要有發生任何車輛意外的糾紛,對方都可以向公司求償,而如果登記在個人名下,則不會跟公司扯上關係。 所以如果車子其實平常都是老闆在開,並非公務使用,本事務所都會建議,直接用個人名義買比較單純。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公司名義買車: 營業租賃

除此之外公司購買之車輛都非營業用車,所以使用的是一般牌照稅、燃料費。 公司名義買車 最簡單的一種計算方式,就是把所有費用加起來,計算看看哪種比較划算,應該就能幫助公司做出決定。 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建議還是跟會計師討論過財務報表以後再做決定。 依法成本以250萬元為上限,因此購買300萬的進口休旅車,多出來的50萬所得稅要一律剔除。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公司名義買車 許多車商在銷售車輛時, 會告訴公司可將購買給主管使用的車輛申報為「營業租賃」,就可以將購車支出轉成進項憑證提出扣抵,結果讓公司虛報進項支出而受罰。 公司名義買車 台北市國稅局解釋,「營業租賃」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買車輛若非用來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屬於「融資租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是專營內銷的公司,常常銷項沒有足夠進項可扣抵的,則租賃小客車可以作為公司租金費用、又可抵營所稅,可以將車輛取得成本快速列帳,才會划算。 該局籲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而已申報扣抵,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惟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公司名義買車: Q1: 公司車,該買車好還是租車好?哪個比較節稅?

公司行號如有向非適用加值型體系者購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嗣後銷售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至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稅額,可依上開規定申報計算扣抵。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雖然財政部 81 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如因業務而租用乘人小汽車,若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四項條件,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是購買車輛,無論是現金或是貸款購入,則一樣會拿到統一發票,但是營業稅金不能扣抵5%,只能全額入公司的購車成本,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 而且日後公司出售二手車時,還需要開立發票,所以進項不能扣抵、出售時,銷項又要全額開立發票出去,公司常常會覺得用公司名義來買車,實在不划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公司創業初期,需購買設備來完備營運所需,不過可能因為資金不足,會選擇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汽車,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中古車時,可以依公式換算稅額扣抵,但僅限營業人為中古車商;一般公司行號若向個人買入二手車輛,僅能依相關資料以總額入帳,無法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因此營業車是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例如:計程車、遊覽車、公車等。

公司名義買車: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這台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 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 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
  •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
  • 4.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雖然財政部 81 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如因業務而租用乘人小汽車,若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四項條件,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 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A:小客車租賃業於電視及平面媒體不斷的大打廣告,誤導銷費者「以租代購」小客車,可節省購車成本,而且支付租金取得之營業稅額還可申報扣抵,因此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但卻重未告知承租之營業人,申報扣抵租賃小客車取得之進項稅額,是有條件的。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營業人為中古車商,以買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時,可以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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