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果社區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則由兩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方式」推選出一人為召集人,並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任期部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後,進行重建。 但其中不同意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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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受到噪音滋擾,應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向大廈管理處尋求協助,他們可與所涉人士洽談,務求直接解決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不過,如問題未得以解決,則可把事件轉交警方,以便即時採取執法行動。 由住用處所及一般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主要由警方進行執法。
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答: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包括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以及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若互推召集人發生爭議,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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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所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強制出讓之受讓人資格及其出讓價格應如何規範,查該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為該條例第1條第2項所明定,仍依照前揭規定辦理。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此一規定與民法第765條之規定相同。 第2項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意即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是不可以單獨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等。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是隸屬各區分所有權人,而共用部分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建物與基地是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在公寓大廈之情況中,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各區分所有權人僅有其應有部分,為使公寓大廈的管理單純化,公寓大廈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許可證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書與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許可證核(換、補)發、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易發生噪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倘若噪音是由人或動物發出的,時常因不持續性的發出聲響,或難以測量,卻已經影響居家生活安寧,就可請警察處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最高可處6千元罰緩。 吳翃毅說,依照實務經驗,各縣市政府訂的噪音管制標準不太一樣,以新北市來說,一般住宅區是屬第二類,如果是住商混合區是屬第三類,在管制區內如有工程需要施工,需在規定時間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公寓大廈與分管契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該召集人並無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其職權亦僅限於召集會議而已,簡言之,召集人並無實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其議決事項若為前述之重大情事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尤以討論管理委員會組織之議案,設若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恐有會議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經多次討論未獲致決議或表決未通過時,管理委員無從產生,無法組成管理委員會,此時,為推動公寓大廈之管理事務,以該召集人為當然之管理負責人。 之規定,按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故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退還。
-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 號解釋意旨,以受讓人是否知悉有分管契約,或有無可得而知之情形為斷。
- 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
- 一旦構成所得的話,在法律上就會產生對價關係的責任,此種受有報酬的管理委員,如果有業務過失的話,他的責任會比較重。
- 且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依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處以三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違反此規定,根據同條例第 16 條第五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該出門約束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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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鄰噪音的定義及處理方式,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梁九允(2020),《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答: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建造執照,當然得解釋為係指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若為再求週延,可於施行細則中明訂之。 故未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申請領得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自不得辦理銷售,否則便屬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九條處罰起造人或建築業者。 答:有關一國宅社區雖領有數張使用執照,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其管理組織之成立,自得依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 答:有關保全公司承攬社區保全業務,仍應依保全業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至於該公司實際執行業務時,是否違反條例未經核發登記證而從事建築管理維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同時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劉韋德表示,被害人若可舉證或於訴訟過程中經由鑑定,證明噪音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以致妨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即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劉韋德表示,「蒐證是重點」,當鄰居製造噪音時,建議可以用專業器材,以每隔幾分鐘、分次錄影的方式,拍下場景及當下時間,證據蒐集齊全,才有助於後續處理。 答:按民法總則編第二章人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前開條例第27條第3項所稱之「他人」,因條文未有例外規定,應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分別為信託法第1條、第22條所明定,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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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在 2021 年 10 月 14 日,位於高雄鹽埕區,屋齡 41 年的城中城大樓,發生了嚴重的建築物火災,導致 46 人死亡、41 人輕重傷,會形成如此嚴重的火災除了大樓本身老舊以外,最主要還是欠缺管理。 發生火災的當時,起火處堆放許多雜物、所有安全防火門都被拆除,加上違規停放機車,使火勢迅速向上而產生悲劇。 此一事件不僅牽涉到老舊建築安全問題,也涉及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管委會消防安全管理、弱勢者無安全居所等議題。
- Q162.已同意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名稱冗長不易牢記,函請變更名稱,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至於公寓大廈爭議事件經調處委員會調處作成決議後,受調處當事人如不遵守調處決議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 的部分,第一步要先找出噪音的源頭和頻率,並進行初步溝通(無論是匿名貼紙條或當面向對方表示),不過會來看這篇文的朋友大概都是溝通無效了,所以接下來我們來說說第二步:收集證據,儘量在噪音發生時錄音錄影(透過分貝計測量噪音,並拍下時鐘或新聞畫面作證),並進到第三步:處理方法。
-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 來函所述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依條例第三條之定義,其應為住戶,依前開說明其亦屬利害關係人,故得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 Q136.在法律上是否有規定規約原本的保管責任,由誰來擔任? 答: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該公寓大廈坐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之用途,得為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使用時,則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另予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管理委員薪水?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也就是說,當住戶有重大違法、違規之行為,則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督促其改進。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如於戶外(於大廈的公眾地方等)玩耍,應避免對別人構成噪音滋擾,尤其應避免大呼小叫,及進行嘈吵的遊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管委會必看,疏忽小細節恐導致會議無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 」鄰居清晨或深夜練鋼琴之或播放音樂噪音非屬噪音管制法所管,然其行為可能觸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可依其行為逕行處置,不須進行噪音量測, 台端可逕洽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亦或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事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單位檢舉。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不過有些管理委員名義上是義務職,但是以交通費、出席費、車馬費、津貼等名目實質給付,其實已經構成所得。 一旦構成所得的話,在法律上就會產生對價關係的責任,此種受有報酬的管理委員,如果有業務過失的話,他的責任會比較重。 現代都市的居住環境漸漸變成以住宅大樓為主,這也意味著一個社區內將要容納更多的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第三章 管理組織
雖然當住戶發出擾人的聲響時,應先由管委會予以制止,惟當管委會消極不為任何作為時,該怎麼辦? 此時依前述條文之規定,主管機關對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履行職務,屆期不履行者,並得連續處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不過,大家最常使用的方法便是向管委會反應(如果有的話),並請管委會向鄰居勸導,以此作為改善問題的方式,如果鄰居依然不做改善,接下來只好報警處理了。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自難認各共有人得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而且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是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以新台幣六千元的罰鍰。 家居裝修如果涉及大型裝修工程,需動用到機動設備,例如「全爆裝修」工程等,因為噪音較大,因此屬於「工程噪音」類別,會受《噪音管制條例》的第6條管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管委會權限 3:協調解決住戶糾紛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視為法人,如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登記者,自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於本條例係以主席稱之,該主席之資格,本條例並無規定,有關主持人之產生,應參考會議規範第15條:「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之規定推選。 管理委員多為無給職,是許多人眼中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只有少數熱心者願意擔任。 為鼓勵參與社區事務,有些公寓大廈會訂立獎勵機制,如擔任管理委員期間內可免繳無線電視(第四台)費用,或可享管理費優惠等。 信義居家表示,若是遇到鄰居或公共工程在非規定時間內施工擾鄰,即可向各縣市的環保局提出檢舉;違者可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R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例如,公寓大廈的住戶陳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陳先生縱使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同時依第40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 但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依第29條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第二十二條所訂住戶違反義務之情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如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時間: 別再忍了! 公寓噪音 依法管得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有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另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四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一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建築物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造者,僅能適用後三種之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該應提撥之基金費用。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答:水電費如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水電費分擔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通常是由建商擔任召集人,向全體所有權人發出通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持有這棟大樓持份權利的人都算在內)會議,其中必須要有區分所有權人 2 / 3 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2 / 3 以上出席,會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達成決議的話,必須要出席人數 3 / 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 / 4 以上同意。 第六條所訂住戶應遵守事項,住戶違反後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七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定義: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Q170.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代替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答: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依管理組織報備處理原則,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時,是否其對應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應召開,雖法無明文,但觀其旨意,宜先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別訂定規約,或規約中訂有分別組設管理委員會條款,始得分別組成管理委員會。 答: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規定,於92年12月31日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1條及第43條業定有明文,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同時依條例第43條規定執行業務,爰將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刪除。 故修正後之條例及辦法,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未定有須專業經營之限制規定,其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以外之業務時,當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答:住戶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如經違規住戶抗爭以致無法回覆原狀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針對該住戶之違規行為,仍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