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新制下,住戶只要觸及以下三項其中一項,便會被叮走:包括1.入息超出限額5倍,2.資產超上限100倍,3.住戶成員在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租戶若因家庭成員刪除戶籍而成為「寬敞戶」,便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人數的公屋單位。 為鼓勵「寬敞戶」調遷,所有「寬敞戶」在遷往細單位後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並在資源許可下,可獲提供調遷至新屋邨的機會。 在「富戶政策」下,公屋住戶在單位住滿十年後,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 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的住戶,由入住起便須每兩年申報。
另外,必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繼續居住在原有單位,但為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在暫居期間,住戶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住戶如不按照公屋富戶政策要求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有機會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3 個月,並須遷離現居的公屋單位。 須繳交額外租金者,如日後家庭入息因失業等問題,連續 3 公屋富戶 個月回降,住戶可申請減租。 如入息為永久下降,例如有家庭成員過身,住戶可即時申請減租至 1.5 倍或原有租金。 富戶申報表中有一部分供住戶填寫個人總資產淨值,此部分只供選擇分開以個人身份申報的家庭成員填寫,一般公屋住房多以家庭申報,則僅須於上一部分剔選資產水平,無須填寫此部分。
公屋富戶: 家庭經濟好轉 公屋富戶要交雙倍租金
在刪除家庭成員的公屋戶籍後,該成員不可在單位居住和日後不可要求恢復戶籍。 若住戶的人數低於現居單位的最少居住人數時,餘下成員須根據「寬敞戶」調遷政策,遷往一個合適的單位。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如有成員出生、死亡或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讓房屋按現行政策處理個案。 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租金及差餉;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三倍的住戶,須繳交雙倍租金及差餉。
【註2】 一至三人的小家庭,若其所有家庭成員均為 55 歲以上,其資產淨值限額與四人家的限額相同,即 3,100,000 元。 港府又先後在1991推行出售公屋計劃,及1997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都是讓公屋住戶可以低廉價錢購買現居單位,既可吸引有經濟能力的公屋富戶達成置業需求,房委會又不用再資助他們。 公屋供應長期不足,不少基層市民苦候多年仍未能上樓,有公務員夫婦則在網上發文,指一家4口現時住在公屋,2年後就過10年免審查期限,而夫婦月入逾10萬元,擔心到時或會超出入息限額需遷出,因而求問網民有何方法應付房屋署,以便在限期前購入私樓。 帖文惹來網民批評濫用資源,認為他們應將公屋資源留給更有需要的市民。 有一點要留意,若果持有綠表的公屋住戶申請選購居屋或綠置居,必需在成功購買新單位後90日內交回其租住的公屋。 公屋富戶 若未能如期交回有關單位,須先向房屋署申請不多於30天的延期居留,如獲批准,他們須為延期佔用該單位繳付佔用費,金額相等於單位的三倍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公屋富戶: 公屋富戶│公務員夫婦月入$10萬住公屋 憂入息超額:買定私樓?
樓主好奇向友人發問道:「政府不會查你?」,對方坦白回應「資金都收在國內」,避開審查。 您可以隨時聯絡我們的資料保障主任,免費取消訂閱並要求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詳情見「私隱政策聲明 」中的「直接促銷」一節)。 請在本文下方空格內加上✓表示同意我們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及電郵)作直接促銷用途,例如向您發送電子新聞、我們舉辦或安排的活動及/或宣傳推廣通訊資料或促銷資訊。 答:公屋申請由遞交表格開始,直到最後的配房程序,整個申請流程共有7個階段。
因此,發帖的公務員夫婦月入如未達5倍入息限額,繳交雙倍租金及差餉後仍可住在原有單位。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空間調遷計劃」合併計劃:房屋署每年會推出一次這個合併計劃,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申請 者。 公屋「寛敞戶」的調遷:若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而刪除 戶籍,使餘下的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面積超逾既定的編配標準,便成為「寬敞戶」,租戶須遷往較細的公屋單位。
公屋富戶: 最新入息及公屋資產限額點計算?
覓地增建公屋不容易,怎樣善用公屋資源亦成為了焦點;在1980年代推出的公屋富戶政策,正是朝着這個方向落墨。 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初級公務員(包括紀律部隊初級人員和初級文職人員)可透過計劃申請租住公屋,或申請綠表資格證明書購買資助房屋,包括居屋、居屋二手市場及綠置居。 現時申請者入息規限為總薪級表第21點或以下、第一標準薪級表最高薪點,即第一標準薪級表第13點或以下,或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即薪級表29點或以下。
(圖片來源:Getty)1984年10月,房委會成立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研究減少對超過入息限額住戶資助的措施。 1985 年 8 公屋富戶 月,發表《公屋住戶房屋資助問題綠皮書》,點出了「公屋富戶」,建議向住滿十年又經濟狀況好轉的住戶徵收雙倍租金;1987年4月推行,家庭入息超出限額的住戶開始交雙倍租金。 又要求住滿十年的住戶,每兩年申報家庭收入,從而減少對公屋富戶的資助。
公屋富戶: 家庭入息超5倍或總資產超入息100倍須遷出
若果本身條件許可,公屋住戶可以選擇申請「綠表資格證明書」購買房委會或房協轄下的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單位,包括綠置居計劃、居屋第二市場(即白居二)和房委會的新居屋。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 公屋富戶 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便成為「寬敞戶」及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
1999年房委會正式推出「超級富戶政策」,要求家庭入息和資產均超出限額者,需遷出公屋單位。 70年代起,政府興建居屋,以低於市價發售,藉此吸引收入較高的公屋富戶購買後,可以騰出單位,讓更有需要的人入住。 圖為市民在房委會樂富客戶服務中心遞交購買居屋申請表的情況。
公屋富戶: 住戶因健康清拆等因素調遷
8月15日黄太獲批單程證來港,8月18日辦理申請香港身份證,8月25日黃生和黃太帶備身份證、兩人的結婚證書,以及黃太的單程證和行街紙,到洪福邨辦理入伙及加名手續。 公屋富戶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文件顯示該對夫婦當天是一起前往辦理手續,並曾向當時職員提交所有資料,包括太太的單程證、行街紙,要求一次過辦理入伙和加名手續,按照職員所講寫下有關陳述,並無隱瞞房署,法庭亦判黄生無罪,房署不應迫走黄生夫婦。 涂謹申將協助他們進行緊急司法覆核,並約見房署職員,要求房署先暫緩迫遷令,再重新考慮這個案。 如戶籍內有家庭成員離世/患上危疾,或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並已收取的一筆過賠償金;因退休並已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非法定賠償金或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均可將其金額在家庭的資產總值中扣除。
- 房委會今日(22日)表示,一個居住於將軍澳厚德邨公屋的三人家庭,夫婦各自擁有約4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市值約100萬元的股票,該家庭的總資產淨值高達500萬元,超逾入息限額100倍的上限,不符合出租公屋單位資格。
- 公屋戶主轉名,通常有以下任何一個原因:戶主去世或搬遷。
- 您可以隨時聯絡我們的資料保障主任,免費取消訂閱並要求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詳情見「私隱政策聲明 」中的「直接促銷」一節)。
- 黃生以為要取得香港身份證才算正式來香港定居,等取得身份證才辦理加名,並按職員意思,書寫聲明書內容,大意是:本人已婚,配偶為內地居民,現居於內地,至今未獲取單程證或香港身份證來港定居。
- 涂謹申將協助他們進行緊急司法覆核,並約見房署職員,要求房署先暫緩迫遷令,再重新考慮這個案。
- 「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空間調遷計劃」合併計劃:房屋署每年會推出一次這個合併計劃,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申請 者。
- 由於黃太未獲批單程證來港,黃生無法把太太的資料加入公屋申請表內。
- 特別調遷:住戶如因健康理由,難以繼續在現居單位居住,而邨內調遷又不能 解決問題,可申請特別調遷往邨外另一個單位。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在該申報表上,其中持證人夫婦申報分別擁有約10萬元銀行存款及他們並沒有持有股票。 不過,調查結果顯示,該家庭的總資產淨值高達500萬元,已超逾2019/20及2020/21年度,三人家庭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分別為231萬元及245萬元)的「紅線」,並不符合租住公屋單位的資格。 2017年再收緊公屋富戶交還公屋條件,改為只要入息或資產其中一樣超額,又或在香港擁有物業;住戶都要遷出。 截至2019年,約26,400個公屋富戶需繳交額外租金,約佔全港公屋住戶3.6%;約560戶要遷出及交回公屋單位。
公屋富戶: 富戶政策入息資產限額( 2021 年 4 月 1 日生效 )
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委會今日(22日)表示,一個居住於將軍澳厚德邨公屋的三人家庭,夫婦各自擁有約4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市值約100萬元的股票,該家庭的總資產淨值高達500萬元,超逾入息限額100倍的上限,不符合出租公屋單位資格。 A: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須每兩年進行一次申報。 未住滿10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公屋富戶 A:以往是「雙軌制」,住戶切合兩項條件才需遷出公屋單位,包括住戶入息超出限額3倍、及資產超出上限84倍。
第三,法官審訊時亦質疑房署未能聯絡臨時職員出庭接受盤問,控方最後索取律政司指示後,以「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告。 法官亦表示控方未能確立足夠表面證供,故黄生毋須答辯,被判無罪。 因此,合法推論是連檢控處都無合理證據去證明黄生是故意隱瞞或誤導房屋署。 一名阿伯與其太太被房署外判的管理公司臨時職員誤導,在租住公屋的聲明書上填報太太未來港定居,被房署控以虛假陳述,其後控方在律政司指示下撤回控告,但房署卻迫令夫婦於2月6日前搬離現住公屋單位。
公屋富戶: 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上限2022
職員表示太太未有香港身份證,不用填寫太太的資料。 在填寫「家庭成員」聲明書一欄時,黃生再提出要補加太太的資料入戶籍之內,黃太亦拿出資料準備填寫。 但職員再表示,太太未有身份證,不用填,到取得身份證再去辦事處「加名」。 黃生以為要取得香港身份證才算正式來香港定居,等取得身份證才辦理加名,並按職員意思,書寫聲明書內容,大意是:本人已婚,配偶為內地居民,現居於內地,至今未獲取單程證或香港身份證來港定居。 本人明白太太取得香港身份證後,需立即通知房屋署辦理加名手續。 入住後,約於10月中,黃生、黄太帶到香港身份證等文件,再到管理處辦理加名手續,並交由職員影印存底,以為已辦理加名手續。
以現行公屋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為基準,在富戶政策下,公屋住戶的入息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5 倍,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100 倍,否則須遷出單位。 申報表內,所有單位住戶均填上月入金額,對於資產則作出簡單剔選申報(選擇「超逾」 / 「不超逾」),暫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停牌中的普甜食品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將錄得不少於3.5億人民幣的虧損,而2021年度則為公司綜合財務業績虧損約2.66億元。 董事會認為,有關變動乃主要由於該年度內錄得以下虧損所致:有關集團長期未收回應收賬款的預期信貸虧損撥備;及集團現金產生單位可能在公平值評估測試下出現進一步重大減值虧損。 受制於與集團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多種不確定性,預期核數師將按該基準就2022年年度業績對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作出不發表意見聲明。
公屋富戶: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
住戶經計劃遷往其他公屋單位後,可獲發住戶搬遷津貼。 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 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已經於2017年10月的申報週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