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現金津貼會於申請分組(公屋)取消該申領住戶公屋申請月份的下一個曆月終止發放。 高齡單身人士可要求加入家庭成員,以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獲登記入輪候冊。 申請人原先以單身人士資格輪候的時間,會以半數計算為家庭已輪候的時間,以三年為限。 輪候時間經調整後,有關申請會獲編訂一個等同於一般家庭申請的登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日後編配及執行公屋申請政策的依據。

  • 如申領住戶透過「更新資料表格CAS-2C」提出取消領取現金津貼,須在有關表格上填寫要求取消申領現金津貼的月份。
  • 若因增加或刪除現有公屋╱房協出租單位的戶籍或公屋申請內的家庭成員以致整個公屋租戶╱出租單位家庭與公屋申請相同,即使已獲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被取消。
  •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因政府在疫情下徵用公屋單位作社區隔離設施,以致有關公屋單位編配未能反映在本年的數字內,疫情嚴峻亦影響了公屋編配進度。
  • 長者申請公屋資格與基本公屋申請資格無異,同樣需要進行身份、入息及資產審查,只不過達到某一歲數的長者,可另選優先編配公屋計劃,縮減輪候時間。
  • 無親屬關係的成員,須於申請表內一同簽署或蓋章。
  • 雖然該人士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但他必須在年滿60歲時才符合「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編配公屋資格。

因此曾接受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住戶如屬上述情況,經房屋署批准後可獲登記申請公屋。 如該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符合試行計劃的所有資格,亦可申領現金津貼。 申領住戶中,即使申領者或部份家庭成員因居住於公營房屋、領取綜援或在獄中服刑而不符合資格領取現金津貼,若其他家庭成員符合所有資格,仍可申領現金津貼。 現金津貼金額會按符合申領資格家庭成員的數目發放。

共享頤年: F. 申領安排 – 遞交申領表

由於申領住戶的公屋編配資格必須處於有效狀態,因此該人士須待年滿60歲時才可能符合資格申領現金津貼。 申領住戶須符合編配公屋基本資格,包括符合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訂定的入息和資產淨值限額。 若某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的每月總入息及/或總資產淨值超出所訂定的限額,該住戶並不合資格編配公屋,亦不符合資格申領現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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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其入息限額與一般家庭相同,而資產限額則以高齡人士的總資產淨值限額為準。 在房委會的政策下,若申請家庭的成員中有長者,可在輪候及配屋方面均獲得若干程度的優先,而市民一般可按一般家庭或非長者1人的資格申請。 若家中並無合資格親屬可加入申請,或「一般家庭申請」想加快上樓速度,申請人可留意「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親身前往 各公共屋邨辦事處、 房屋署申請分組(地址:香港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二層平台)、深水埗房屋事務詢問處(地址:九龍元州邨元州商場二樓平台)或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索取。

共享頤年: K. 更新家庭狀況 – 一般查詢

公屋申請者在等待編配公屋期間,或會因各種原因(例如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等)而要求暫緩編配公屋,期間房委會會暫緩其公屋編配,因此這類一般公屋申請住戶並不符合資格申領現金津貼。 房協轄下除暫租住屋外的所有出租單位(不論甲類和乙類),都屬於試行計劃下公營房屋的涵蓋範圍。 因此,其租戶、認可住客及以許可形式居於其轄下出租單位的人士均不符合資格申領現金津貼。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及並未接受有關資助而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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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入息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該限額會按年修訂。 有關入息的計算方法和所需文件及聲明書,請參閱最新修訂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 公屋申請被取消期間,現金津貼的申領亦會被終止。 獲恢復公屋申請後,該住戶如有意重新申領現金津貼,可填妥並遞交試行計劃的「更新資料表格CAS-2C」。 共享頤年 只要該住戶符合試行計劃的所有資格,便可申領現金津貼,而現金津貼將由恢復公屋申請的月份或現金津貼辦事處收到「更新資料表格CAS-2C」的月份(以較遲者為準)當月開始發放。 即使有關申請在終止租約日期前已獲登記,或因申請者入住中轉房屋而獲准登記,其申請亦會由終止租約當日翌日起計兩年內暫時凍結,該凍結期不會獲計算在其申請的輪候時間內。

共享頤年: 長者申請公屋資格 + 優先配屋計劃

這兩條隊伍有各自的輪候方法,輪候時間及編配進度亦有所差別。 例如一般申請者以平均輪候時間計算,房委會以編號列出正在進行審查/獲配房的申請,進度詳情刊登於房委會網站上(/tc/flat-application/allocation-status/index.html)。 截至2020年6月底,公屋平均輪候時間重回5.5年的高位,超出房委會平均輪候時間為約3年的目標,所以大家要有心理準備花更長時間輪候。 為應對公屋輪候者的燃眉之急,2020年施政報告提出現金津貼試行計劃,向輪候公屋逾三年的市民,發放現金津貼。 公屋輪候時間再創新高,一般申請平均輪候5.9年,連長者申請公屋資格中最快的一人申請亦要等足3.8年,可知公屋輪候冊排得幾長。 任何人士若因不懂書寫或健康情況而不能簽署,可以蓋圖章代替簽署,惟現金津貼辦事處並不接受以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簽署。

每位合資格的長者自住業主在5年內可獲最高4萬元的津貼。 為照顧長者的住屋需要,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和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分別為長者提供不同種類的公共房屋資助。 如申請表內並非所有成員年滿60歲,其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與一般家庭相同。

共享頤年: E. 申領安排 – 銀行賬戶

在收到申領表及所有相關資料後,現金津貼辦事處會在1至2個月內完成大多數申領個案的審批程序並向申領者發放津貼。 若寄往現金津貼辦事處的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把郵資不足的郵件退回寄件人,並向寄件人追收欠資及附加費。 如郵件上沒有註明回郵地址,香港郵政會按照既定程序處理無法派遞的郵件。 一般來說,各項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因此亦不符合資格申領現金津貼。

例子:某申領住戶於2022年5月遞交「更新資料表格CAS-1C」,但於2022年7月才向申請分組(公屋)交齊所有所需證明文件,調整後的現金津貼金額水平會由2022年7月起生效。 試行計劃的「更新資料表格」,可於本網站內的「資訊中心」下載;或到以下房屋署辦事處索取:新界葵涌葵安道1號5樓房屋署現金津貼辦事處或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 例子:某申領住戶於2022年9月26日收到信件獲首次編配,他們接受首次編配並於10月5日簽署租約,因此他們領取現金津貼的最後月份將是2022年10月。 如果申領住戶拒絕編配,而相關的「配房通知信」中辦理租用公屋單位手續的日期是2022年10月5日,其領取現金津貼的最後月份亦將是2022年10月。

共享頤年: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例子(三):某住戶於2021年7月13日符合所有申領資格,並在2021年8月10日才遞交已填妥的申領表。 根據「較遲者為準」原則,現金津貼辦事處會以2021年8月作為計算獲批核申請現金津貼的起始月份,因此該住戶的現金津貼發放將由2021年8月1日起計算。 申領者可以在「申領結果通知書」、「調整現金津貼金額通知書」或「终止發放現金津貼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連同充分支持相關理據的證明文件,向現金津貼辦事處遞交「覆核申領資格表格CAS-5C」以提出覆核要求。 此外,要留意計算現金津貼的起始月份,會以該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符合所有資格的月份,或以遞交已填妥申領表的月份而定,以較遲者為準,最早計算日期為2021年7月1日。 一般而言,申請人需要遞交申請表,沒有任何申請組別獲優先處理,審批需時約 1 至 3 個月,完成後政府會透過銀行發放現金津貼,房屋署已於 2021 年 7 月起,發放津貼予合資格人士。 在目前政策下,現居於公屋的公屋申請者,若全部家庭成員均現居於公屋,其申請將會被凍結一年。

如申領者及家庭成員已登記「智方便+」或持有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可透過掃瞄申領表上的二維碼填妥及遞交電子表格。 申領住戶的家庭成員若持有香港身份證便無須填寫其單程證號碼。 如家庭成員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或未領有香港出生證明書,則須填寫單程證號碼並夾附相關證件副本。 共享頤年 如不符合優先配屋計劃,輪候中的申請人亦可參與「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令上樓速度加快。 申請人可自選單位,而可供揀選的單位大部分是受歡迎程度較低的公屋單位,如凶宅、單位曾有蟲患、鉛水等問題、處於偏遠地區等。

共享頤年: M. 更新家庭狀況 – 其他狀況

到日後配屋時,此類申請者將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前公屋居所較佳的單位。 此外,倘申請者家庭包括曾被終止租約後遷出公屋單位的前租戶,以及其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如仍未清繳前公屋單位的欠租/欠款,則必須在清還過去所有欠租/欠款後,才可透過申請獲編配公屋單位。 上述所有的限制同樣適用於中轉房屋的前持證人及其家庭成員。 申請者可要求加入家庭成員,轉為相關優先配屋計劃的家庭申請,而毋須另行重新登記,並會繼續沿用舊有的申請編號。 申請者原先以單身人士資格輪候的時間,會以半數計算入其家庭申請內,但以三年為限。 經調整輪候時間後,有關申請會被編訂一個等同於一般申請的登記日期(即相應登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日後編配及執行公屋申請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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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住戶須填妥「更新資料表格CAS–2C」,連同欲更新以作收取現金津貼的香港銀行賬戶證明文件,例如印有銀行賬戶持有人姓名及賬戶號碼的存摺頁面或月結單副本(不接受銀行卡影印本),一併交回現金津貼辦事處。 在申請分組(公屋)完成該公屋申請所需的跟進行動後(如分拆公屋申請,或刪除部份家庭成員(包括〈前〉配偶)),申領者須盡快填寫「更新資料表格CAS–1C」並遞交至現金津貼辦事處。 例子(一):某住戶的公屋申請登記日期為2018年9月6日,他們將於2021年9月6日輪候公屋超過三年,因此他們將由2021年9月符合「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的資格準則。 假設他們符合所有資格並於同月遞交申領表,開始計算現金津貼的起始月份將為2021年9月。 雖然該人士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但他必須在年滿60歲時才符合「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編配公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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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或以上的年滿58歲人士(包括非親屬關係的成員)除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外,若同意共住一個單位,即可申請。 申請表內的所有人士必須年滿58歲,在配屋時均年滿60歲。 共享頤年 共享頤年 近日房委會於公屋大廈內張貼新通告,指4月1日起,若家庭申請者的申請表內全部成員均現居於公屋(無論是否居於同一公屋),相關申請將被凍結一年,在措施實施前已獲登記輪候的申請者則不受影響。 例子(二):某申領住戶中個別家庭成員於2022年4月身故,並於同月提出從公屋申請中刪減該成員,調整後的現金津貼金額水平會由2022年5月起生效。 例子(一):某申領住戶於2022年5月獲申請分組(公屋)成功批核刪減家庭成員,調整後的現金津貼金額水平會由2022年6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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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領住戶在遞交申領表後或在領取現金津貼期間的家庭狀況有所改變(例如嬰孩出生、身故、婚姻狀況改變等)而須更改家庭成員的資料,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讓現金津貼申領及公屋申請得以正確處理。 詳情請參閱《津貼申領須知》第4項及《附錄丙》。 詳情請參閱《津貼申領須知》第3項及《附錄丙》。 不用,但申領者及其家庭成員須於申領表內聲明每月總入息及總資產淨值沒有超過房委會規定公屋申請的有關限額,同時沒有擁有/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權益。 雖然申領住戶於遞交申領表時無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惟須保留相關文件,包括填寫申領表日期前六個曆月及領取現金津貼期間的入息及資產證明等,以便日後可能作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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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會議上,小組委員會決定取消有關豁免,實施凍結時段安排,長短與一般家庭申請相同,即為期一年。 有關措施不會對公屋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帶來影響。 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今日(九月二十日)討論措施,以期進一步合理分配公共租住房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用於協助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委員會又指,若已登記的申請者日後增減家庭成員或成員加入公屋戶籍而變得符合凍結要求,此申請仍需被凍結1年。

共享頤年: C. 申領安排 – 通知書及申領表

有關資料可到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二層平台的房屋署申請分組(下稱申請分組(公屋))索取,或可於房委會/房屋署網站()下載。 曾在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若於簽訂買賣協議後,在未有接受有關資助的情況下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 共享頤年 名列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刪除計劃內其有關記錄後,若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申請公屋或加入公屋申請內。 房委會轄下公屋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出租屋邨單位(出租單位)整個租戶家庭(包括一人家庭)的公屋申請將不獲接納。 若因增加或刪除現有公屋╱房協出租單位的戶籍或公屋申請內的家庭成員以致整個公屋租戶╱出租單位家庭與公屋申請相同,即使已獲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被取消。

共享頤年: 長者房屋

天倫樂:同一家庭申請,選擇與長者同住一單位;或兩個家庭申請(核心家庭和高齡人士家庭),分別居於同一區議會地區的兩個單位。 一般申請者及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均較2021年12月底分別上升了0.1年。 主要是由於多個大型公共屋邨項目,包括粉嶺皇后山邨、深水埗海達邨和白田邨在2022年第一季陸續入伙,讓為數不少輪候已久的一般申請者獲編配公屋,他們的輪候時間因而反映在最新的平均輪候時間中。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申領者可以在申領表上刪去已身故成員的資料和在旁加簽,並在填妥申領表後交回現金津貼辦事處。 如申領者仍未通知申請分組(公屋),則須同時填妥更新公屋申請住戶資料的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如死亡證)遞交至申請分組(公屋)。 申領者亦可將上述更改住戶資料表格及所需文件,連同試行計劃的申領表一併遞交現金津貼辦事處。 詳情請參閱《津貼申領須知》第2.2項及《附錄甲》。 該住戶須將更新公屋申請住戶資料的表格及有關文件,交予申請分組(公屋)。 該住戶亦須填妥試行計劃的「更新資料表格CAS–4C」,遞交至現金津貼辦事處。

共享頤年: H. 現金津貼金額水平

津貼同樣會按月發放,惟申領者須在每月的第五個工作天起親身到現金津貼辦事處,經核對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後簽收支票。 現金津貼起始月份,會以該申領住戶符合所有資格的月份,或以遞交已填妥申領表的月份而定,以較遲者為準,最早計算日期為2021年7月1日開始計算現金津貼。 申領住戶可填妥「更新資料表格CAS–2C」,連同欲更新以作收取現金津貼的銀行賬戶證明文件,例如印有銀行賬戶持有人姓名及賬戶號碼的存摺頁面或月結單副本(不接受銀行卡影印本),一併交回現金津貼辦事處。 現金津貼辦事處只接受一個由申領者及/或申領表內的家庭成員所持有的銀行賬戶以用作領取現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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