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14至17條訂明,凡製造、進口、售賣或租賃指定產品準備供在本港使用,但產品並不符合規例所訂的噪音標準,即屬犯罪,使用這類產品亦屬違法。 北角富臨皇宮的冷氣系統持續發出過量噪音,滋擾鄰近居民,其營運公司今日(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被裁定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被判罰款1.5萬元。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 上訴委員會可確定、推翻或修改監督的決定或規定,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判付因上訴而引致的訴訟費。 如就消減噪音通知書提出上訴,該通知書的條文一般須緩延執行,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 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在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
  •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 根據條例第27條制定的《噪音管制(汽車)規例》,訂有條文管制汽車機器發出的噪音。
  •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

條例禁止在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以及在假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如須於核准時間內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先取得由環保署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核准時間通常於平日的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不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 建築噪音許可證通常批准3、5或12小時的核准時間,視乎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情況而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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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減噪音通知書可規定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日期前把噪音減低至規定的程度。 冷氣機噪音投訴 冷氣機噪音投訴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 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無論何時,上訴委員會均不得由公職人員佔過半數席位。 冷氣機噪音投訴 第13A及13B條規定:安裝在任何處所內及車輛內的侵擾者警報系統,在觸發後不得響鬧分別超過15分鐘和5分鐘。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 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冷氣機噪音投訴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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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機動設備的噪音同樣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 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 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在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 現時,《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及《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訂明,只有符合噪音標準的設備,方可獲准輸入、製造或供應給本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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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根據條例第27條制定的《噪音管制(汽車)規例》,訂有條文管制汽車機器發出的噪音。 政府會繼續跟隨歐洲聯盟等其他已發展地方,收緊噪音標準。

冷氣機噪音投訴: 冷氣機滴水造成滋擾,是否可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投訴要求處理?

條例並無規定各行業必須即時把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但必須於消減噪音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將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或更低水平。 環保署一般祇會在接市民投訴時並於查明確鑿下,方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繼而令有關人士遵守該項「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的規定。 如欲申請上述標籤,必須以訂明的格式向環保署提出,並須附上支付所需費用的支票。 冷氣機噪音投訴 若環保署信納有關設備的噪音合乎標準,便會簽發噪音標籤。 這制度實際上可逐步取締多類噪音特高的設備,並可把地盤造成的噪音滋擾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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