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買家可以主動詢問代理或業主,他們有責任將知道的實情告訴買家,但最好單刀直入,直接問單位有沒有發生過自殺或兇殺案,切勿使用含糊的字眼,例如單位有沒有「污糟野」或者「古靈精怪」等。 當然每個人對凶宅的定義都不一樣,有的認為同一層數的其他單位,甚至樓上樓下,都是屬於凶宅範圍,不會考慮入手。 但無奈地,市場上沒有一個官方可靠的資料庫,所以買家只可用以下方法,以降低誤買凶宅的機會。 近日傳出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湖附近社區大樓,因買方與屋主價錢談不攏,因而爆料社區水塔有男子自溺陳屍超過10天,引發民眾議論。

  • 新聞報導高雄簡姓母女於6年前將28年的中古屋以695萬元賣出,卻沒先告知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輕生,買家得知後怒告簡姓母女詐欺。
  • 該房產也因此乏人問津,租不了也賣不出去,所以B房東決定向 A 的兒女索賠房價的損失。
  • 最後,意外死亡的部分,雖然不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但賣方在出售房屋時若未告知買方,日後買方以此理由來向法院提告,賣方仍有可能依《民法》被判賠償,依《刑法》被處以刑責。
  • 例如轟動一時的九龍灣德福五屍命案、康怡烹夫案,只因死者全屬租客,註冊文件未能反映。
  • 然而近日黃大米自曝將吃不完的火鍋打包送給遊民,還認為遊民會覺得「是上帝給的食物」,瞬間點燃網友戰火。

房市觀察近10年,身邊友人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包租、代管、建商、設計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到投資客、二胎業者都有。 看著在房市裡默默耕耘的朋友們,一直覺得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人很可憐,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因為兩個地點皆屬專有部分,所以倒楣的11樓及1樓,就都會變成凶宅。 「凶宅該怎麼定義呢?」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在粉絲專頁貼文,說凶宅不一定是鬼屋,而且還分成「微凶宅」、「次凶」、「中凶」、「中上凶」,並簡單用一張圖解釋凶宅等級。 「賣厝阿明」指出,其實從法律角度來說,並沒有「凶宅」這種專有名詞,最後也說明幾種較具體的定義。

凶宅定義: 按揭計算機

待觀察:因為內政部釋疑的法律位階不是很高(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所以凶宅出現爭議時由法院做最後判定,所以還需再觀察。 香港近年飽受住屋需求迫切問題困擾,不少市民要生活在劏房籠屋板間房之下,貧苦大眾盡皆望樓輕嘆。 二、在出租房屋的情形,如果屋主擔心房客自殺等情形造成房屋變成凶宅,就應該要在租約內明定如房客有自殺情形必須要賠償,且最好有連帶保證人。 曾有判決案例,台北市郭姓女子將一間持有9年的房子,賣給李姓的女子,之後李小姐發現15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判決郭小姐需賠李小姐200多萬元。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 在日本兇宅定義為「事故物件」,是歸納為「瑕疵物件」中的心理的瑕疵一種。 在日本瑕疵物件,對樓價亦會直接影響,而日本物業亦完善的制度,保障日本業主權益,本文將會講解 「事故物件」定義、相關保障法例及查找日本凶宅 。 凶宅物業通常不受買家與租戶歡迎,所以該樓價與租金是反常地低於市場價,且銀行通常不願意承作凶宅的房屋貸款。 例如曾任立法委員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蘇盈貴其在高雄的住宅即為凶宅。

凶宅定義: More in 投資:

實務上,台北市就有案例是買方買了好一陣子,幾年後發現屋子曾經是凶宅,而要求解約。 雖然案發時間並不發生在上任屋主的持有期間,買方也在買下房子後租給好幾任租客,但最後判決結果是要求屋主返還5,200萬元的價金,買方返還期間的800萬元租金利益。 查○○○係墜落系爭建物電梯井死亡,又電梯井之性質為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並非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則原告所購買之標的物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之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 從而,原告主張所購買之系爭建案房屋為凶宅而受有價值減損之損害,即屬無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參照)。 「凶宅」並沒有減損房屋「物理上」之功能,只會造成「純綷經濟利益之損失」,故不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頂多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的可能。 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構成要件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但是自殺者是因為對於生命的無力與無奈,選擇以自我了結的方式極端終結生命,一般人對於自殺者是抱持同情與遺憾的態度,不會認為自殺者的行為背於善良風俗。

凶宅定義

娛樂中心/周希雯報導「金曲歌王」蕭敬騰唱紅過無數歌曲,近年也積極經營餐廳、飲料副業,雖然轉往中國發展後多次因發言引發台灣人不滿,但演藝事業和副業並駕齊驅仍為他賺進大把鈔票。 不過,蕭敬騰砸千萬開設的飲料才爆出「2年倒閉7間」,近日又連巡迴演唱會也全面取消,還在6天內花光1千萬,經紀人也現身曝光原因。 邻居奶奶知道后神秘兮兮的拉着我妈,说我妹生病怕是染上脏东西了。

凶宅定義: 認定不屬於凶宅的案例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民間普遍認為,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就是凶宅,所謂一日凶宅,終生凶宅。 再者若是依照內政部的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要件,因此A持有期間發生過兇殺案,後來賣給B,B持有3年後賣給C,B持有期間沒有發生兇殺案,在函釋認定不算凶宅,這動作就叫洗凶宅。 凶宅定義 朱姓屋主則反駁,依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發生凶殺或自殺,不包括意外事件。

對於不害怕住在凶宅的人,可能真的是一個絕佳的上車好機會。 凶宅定義 另一樣可以定義單位為凶宅的因素,是單位內死者的陳屍時間。 如果死者屬於自然逝去,但是屍體經過一個月、屍身已經腐爛後才被人發現,這種情況也會被當為凶宅。

凶宅定義: 屋子曾出意外!專家1張圖解「凶宅4等級」 從微凶→中上凶:不一定是鬼屋

然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都認為凶宅就是凶宅,並不會因為轉手而改變凶宅對買受人造成的陰影與心理瑕疵。 而在法律、銀行、估價行及地產業界的角度來看,凶宅亦都有不同定義。 根據最高法院第 2907 號判例指出,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 而若法官認定前屋主有觸犯詐欺取財罪,該罪追訴期為 20 年。 「凶宅」,在大眾的眼裡,可能只會激起好奇心,變成八卦的話題,明明心裡怕,可是又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案例二:若從大樓頂樓縱身躍下死於中庭,因為非專有部分,因此依照內政部解釋,沒有人是凶宅。

凶宅定義: 法院判決不受內政部凶宅定義影響,買到凶宅仍可求償

2001年洪若潭凶宅,企業家洪若潭夫婦用住處內的焚化爐自焚,據遺書,因再婚未獲家人諒解,3名子女「先走一步」,骨灰撒向大海。 Zagdim 宅點海外是海外物業資訊平台,致力提供全面海外物業資訊 ,足跡遍及英國,日本,德國,澳洲,馬來西亞等,此外,我們設立研究團隊,進行調查及研究當前值得關注的海外地區熱點。 至於會砍多少,則得看買賣雙方最後的共識在哪裡,畢竟連估價師也無法說出明確的數字,凶宅通常要砍幾折亦或至少該砍幾折。 另外,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實務面上「同棟凶宅」的影響性,倒是不高,甚至可以說,價格上幾乎不會影響。

凶宅定義

另外,3樓到10樓之間的樓層住宅,和10樓以上的住宅,也都不算凶宅。 如果是病逝屋內則不算凶宅,因為該亡者乃因自然死亡情形;凶宅的定義,第一死因要是非自然死亡,比如:兇殺、輕生、墜樓,第二是範圍,包括房子或者房子附屬建物,只要是陳屍地點就算凶宅,但一般社區中庭或者借道經過屋內,其實不算凶宅。 凶宅定義 通常法官會從「Y當初向X購買房屋時的價格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判斷。 例如當初房屋的市價值約500萬,而Y買受時給付了約500萬元上下左右的金額,金額差距不大,且Y也證稱的確不知房屋為凶宅,這時法院多半會認定Y屬於善意買受的第三人,不用負擔對Z的損害賠償責任。

凶宅定義: 兇宅定義跳樓: 【地產專欄】徐佳馨:意外墜樓成凶宅? 凶宅定義報你知!

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表示,業界認知中會把十樓當成凶宅,二樓不是凶宅,因為出問題的是十樓的住戶,二樓是無辜的;即便運屍經過二樓室內,房子也不會有凶宅的問題。 而關於認定為凶宅後,買方或租屋房客可主張的權利請見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租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租金嗎?》。 所以如果你是個真的非常怕買到凶宅,也完全不能接受周邊有相關案件發生過的人,那麼選房仲可以挑品牌大間一點的公司;那如果你是個完全的無神論者,那麼凶宅也許是個不錯撿便宜的地方。 A 先生前年買了一戶五樓公寓的五樓,後來輾轉才知到這棟樓的 5 樓原本有加蓋,但是因為一場燒死三個人的火警最後拆除。 A 就認為自己是買到凶宅,所以控告仲介跟前屋主並未告知,涉嫌詐欺並要求損害賠償。 但如 10 樓 B 戶、 5 樓 B 凶宅定義 戶,或是跳樓途中經過的 10~5 樓,都不算是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中揭露的凶宅。

  • 當然每個人對凶宅的定義都不一樣,有的認為同一層數的其他單位,甚至樓上樓下,都是屬於凶宅範圍,不會考慮入手。
  • 除了跳樓頻傳,2004年2月26日,一名70歲的劉姓老婦被人發現裸身陳屍在電梯井裡,原本警方研判,應是踩空失足墜落身亡,身上衣物被電梯設備勾破脫除,未料事後鑑識人員無論怎麼搜尋,就是沒發現任何衣服碎片,死因至今仍是謎。
  • 此外,買家亦可考慮瀏覽凶宅網,網頁會提供一些命案的消息報導,但由於是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資料的,所以沒有詳細的單位資料,通常都以高中低層來標示單位。
  • 文章貼出後,過來人分享,若是凶殺命案最低可買砍到5折,但若是意外過世,恐只有7至8折。
  • 他們的做法甚至是全層單位也不估價、或上下層單位不估價。

通常都會從死因、死亡時間、地點及報導的廣泛程度,來判斷那個單位是否凶宅。 凶宅定義 買屋的人都怕買到 凶宅 ,就算自己不害怕願意住進去,但日後如果要轉手價格也一定不高。 但凶宅的定義又是沒有一個官方標準表或是清單可以給你參考的!

凶宅定義: 死亡地點

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他表示,不少法院判決案例,認為不一定要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也不一定僅限於在「專有部分」求死而致死的地點,才能認定為凶宅。 換句話說,黃志偉強調,假若以自溺頂樓水塔來說,法官可能會認定所有住戶共飲屍水多日,且頂樓水塔部分仍為社區所有權人持份,因而判斷屬於凶宅。 關於凶宅,政府官方也沒有清晰的定義,但一般來說,凶宅是指在這所房子裡住過的人是非正常死亡的,比如自殺或者是兇殺。 而關於這些命案的消息報導會被一些人或媒體發佈到網路上,因此目前也出現了不少可供查詢凶宅資訊的網站,但由於資料都是非官方組織搜集的,未必百分百準確,只能作參考。

法院到場履勘發現,依當地的地形,詹婦買的房子實際上是在2樓,並非在1樓,輕生者是從該棟樓5樓跳下,並非從詹婦買的房屋跳樓,因此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 身邊友人涵蓋各種房地產相關產業的專業人士,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建商、設計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投資客、法拍業者、包租代管業者、二胎業者、土開業者等。 一直以來看著在房市默默耕耘的朋友們,內心對於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現象感到遺憾,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所以首先,不可能整個社區都是凶宅,因為這樣判定的話,可能全台灣要找「不是凶宅」的房子會比「凶宅」還難。 再來,死者雖然從樓頂往下跳,但樓頂是公設,所以10樓並不會因為事情發生在自家頭頂而列為凶宅。 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一、凶殺或自殺死亡 (原因)

然而因為社會普羅大眾皆認為「如果人橫死在二樓,那麼二樓就理所當然是凶宅!」,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如果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 「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目前一般人對於凶宅的概念都是以「房屋內是否有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標準。 實務上,有關凶宅的買賣、糾紛非常的多,而內政部官員、民眾、房屋仲介,乃至法院的判決對於凶宅的見解也都不盡相同,這些現象與爭議往往都出自大家對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認定有差異。

凶宅定義: 凶宅年限

人退我進 「波動市」挑房攻略 國際形勢風雲詭譎,貿易戰反復,減息「放水」潮席捲全球! 因此如果牠進入單位後亂叫亂吠,甚至對住某牆角「嗚嗚」怒視,可能是見到不尋常物體。 坊閒流傳,由於動物所聽所聞的頻道和靈體相近,如果帶同狗隻睇樓,可以從其反應得知單位有沒有「朋友仔」。

凶宅定義: 兇宅定義跳樓: 買到跳樓房子算不算「凶宅」?法院這麼說

尤其,在自殺者患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的情形,更難認為自殺者有加損害於屋主的「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69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者,內政部將「事故」,僅限於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至於吸毒後死亡不算(非自殺),工安意外等意外事故也不包括在內,其他自然死亡情形,就算死亡後許久才被發現,也都不算。 一、凶宅資訊不公開:目前政府部門並未建置像是實價登錄、海砂屋查詢、輻射屋查詢一般的查詢平台,導致一般民眾難以查詢確認相關資訊。

而一般房仲的作法,大多是透過詢問賣方或現使用人並請其切結,或是向當地村、里、鄰長、大樓管理委員會、鄰居詢問等,但有時候相關人士不願多談(可能擔心自己房價也下跌等原因),確認效果也十分有限。 另外,也有民間業者自行建置凶宅查詢網,但畢竟相關資訊是從媒體報導蒐集而來,資訊也嫌簡略,僅能大略知道是哪一區、哪一條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但實際門牌號碼等資訊仍無從確認。 但我國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公寓大廈建物共可分作「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等四類型,屋頂多屬於共用,其中露台有的是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有的則是約定專用。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凶宅定義: 不動產律師:什麼是凶宅?從法院判決案例來看凶宅的認定

以上案例只是想說關於凶宅判定,沒有絕對答案,真的是看你遇到什麼法官。 當然多數民眾與法官對於凶宅的見解,與內政部官員大不相同。 案三:2014年間,北市徐姓房東將位在13樓房子出租給李姓男子,李姓男子的母親在租屋處跳樓自殺,房東便向李姓男子求償。 然而法官卻完全推翻內政部函釋,而認為「自願跳樓不算凶宅」,而且李男的母親是墜落在社區中庭,不是死在13樓內,13樓不應是凶宅,判定徐姓房東敗訴。 陳屍他處的案例:若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為阻止竊賊扭打到屋外,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如此因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不算凶宅。 法院調查,詹婦購屋前確實有人從該棟房屋的5樓跳樓身亡,但陳屍的位置是在該棟房屋一樓停車場鐵捲門外約2公尺處,由於陳屍地點是公共空間,所以沒有凶宅問題。

1.肯定看法認為,參諸上述內政部標準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可知一般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之凶宅,係指在「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不包括建物公設部分,或建物所坐落的土地。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經高等法院調查,證明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算凶宅,改判郭女免賠。 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進一步說明就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及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就是陳屍在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2.否定看法認為,內政部固然有提出一套標準,但這套標準只是為了讓賣方及房仲參考遵循,以符合誠信,並不代表出賣人就「產權持有期間之前」發生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就完全不用負責。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雖然屋主是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致死,但是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依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屋外,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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