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另須繳付法定費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

出生宣誓紙

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如申請人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則須一併出示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時,暫未須繳付任何費用。

出生宣誓紙: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成功預約後,嬰兒的父母可在已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 為善用資源,嬰兒的父母應依據已選擇的時段準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盡早改期或取消預約。 雖然父母忙著照顧初生嬰兒,亦不要忘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須辦理其出生登記。 當大陸境外拿到的出生證明 拿到中國大陸去辦理相關後續時,國內的使用部門會要求對境外的出生證明做公證認證之後,才能在中國大陸使用。 Bowtie (「保泰人壽」)是持牌人壽保險公司及香港首間虛擬保險公司,致力於填補健康的保障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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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兒童已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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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只提供辦理聲明或宣誓服務,因《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授權監誓員為他人見證其簽名的真確性。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簽名見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在該附件的簽名是你本人的真確簽名。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請加名或改名,無須繳交費用。 如在出生42天後申請,則須繳付港幣425元;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每張為港幣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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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翻查有關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你可以繳費靈、信用卡(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繳交。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這項網上服務,你可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以節省你在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

出生宣誓紙: 香港出生證/出世紙公證

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須以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填寫。 然而,如有需要,你應向遞交這份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機構查問該使用哪一種法定語文填寫。 若你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你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英文讀出聲明詞或誓言字句。 出生宣誓紙 若市民向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作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會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

如申請獲得批准,則須繳付補辦出生登記費用港幣680元。 出生宣誓紙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會在網上即時收取;至於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會在申請人指定的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如兄弟姊妹亦是在港出生,則須聲明他們曾否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出生宣誓紙: 申請手續

你只須帶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填寫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制定的聲明表格,到任何一間民政諮詢中心(諮詢中心)辦理。 請按此處查閱各諮詢中心的地址、電話及辦理聲明時段。 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出世紙),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基本上,如嬰兒為結婚而生下的子女,只需準備嬰兒父及母的身份證及結婚證書正本,整個手續需時約30分鐘,完成後工作人員會問辦理人是否需要實體「副本」(俗稱︰「出世紙」),如有此需要便要等多約10分鐘。 初生嬰兒出生後42天內,父母須辦理其出生登記,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140。 如超過一年才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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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宣誓紙: 移民簽證: 申請移民簽證相關資料

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則可於申請後的9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在繳付法定費用後領取。 申請人會獲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時間。 申請人為登記資料當事人(即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有關人士(即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可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出生宣誓紙 各有關人士在會晤出生登記處人員時,均須帶備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 同時,申請人亦須繳交近照三張,及出示一切有關文件以供參考。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 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出世紙),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 出生登記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即會按照先後次序,排定日期會晤證人、辦理法定宣誓手續及審閱證明文件等事宜。
  •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如你是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請緊記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否則你將不會獲發有關的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出生宣誓紙: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請注意,即使申請人已提交“申請手續”所述的所有文件,倘若遞交的資料未能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有意補辦出生登記的人士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書。 未滿16歲的人士,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待新生嬰兒的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的父母應在免費登記期內預約登記。

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出生宣誓紙 如果你並非登記資料當事人1、有關人士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此項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 父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為子女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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