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租客可將「主租契」的條款及契約在「分租租契」中納入及執行,方法是在分租租契下訂立一項契約,要求分租客須遵守主租契下的若干契約。 一般情況下,租客最好明確及具體地列出哪些契約必須遵守,並盡可能向分租客提供主租契的副本(而非以一般參照「主租契的契約」))。 但是,由於業主不是分租租契的一方,該契約只對分租客具有約束力及只可由租客對分租客在合約上強制執行。 過去十年香港住宅「有價有市」,連帶租金亦持續高企,吸引了不少人把單位分租出去以賺取更高回報,另一邊廂同樣亦是因為租金高企,有很多人選擇承租分租單位以減輕租金支出負擔。 分租的相關事宜看似簡單,但其實無論是作為分租方抑或是承租分租單位的分租客,都有不少需要注意的事項。

分租單位

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租客正在進行分租物業的活動(例如已簽署的分租租契副本、進一步隔牆、佔用人承認、租客發出廣告/邀請及過度使用水電煤),業主往往很難證明和執行禁止分租的限制性契諾。 基於同樣道理,租客若違反禁止分租的條款,可能要受到業主的禁制及/或對業主作出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B可以被認為是違反了「分租租契」的條款,因為他沒有權益出租B單位予C及沒有權益出租任何單位超過一年。

分租單位: 分租

以往亦曾經發生二房東突然失聯,令到沒有簽訂租務合約的分租客,要再支付一大筆租金才能繼續承租的情況,故在確認二房東身份及正式落實分租單位後,必須簽訂正式的租務合約,以保障權益。 分租租約上應清楚列明分租部分,如承租那一間房間或床位編號,並要清楚列明與其他租客共用的公家地方,如廚房及廁所,與及如電費和水費等雜項支出的承擔比例。 但如租約內並未包含有關禁止租客分租的條款,即使分租單位(或其部分)予其他人的行為並未獲得業主同意,本身亦未必算是違法(視乎租客的分租行為是否違反上述任何政府規例而定)。 由於租賃的效果就是在租期內把物業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內猶如業主一樣隨意處置有關物業(但不包括作出非法而導致違反租約的行為),當然也包括把物業分租予第三者。

若果取得大業主同意而大廈公契亦容許分租,二房東亦要留意訂立分租租約時,租期不可以少於28日,因為若果少於28日,大業主就要為物業申請賓館牌照,惟要留意,並不是所有物業也可以申請為賓館,而就算可以申請,手續亦相當繁複。 分租單位 分租客唯一可能有的寬免是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要求發出「歸屬令」,按法庭施加的條件(例如遵守租客任何犯下的未解決的違約行為)將主租契的剩餘租期(或任何較短期限)給予分租客。 分租單位 如果給予這種酌情寬免,則分租客可代替租客,猶如租客一樣繼續佔用物業,直至「歸屬期限」 屆滿為止。 為了禁止租客分租,租約必須有明確條款,禁止租客分租物業(或其部分)予第三者。 業主通常亦會擴大禁止範圍至任何授予特許權或分享/放棄管有或佔用物業的行為。

分租單位: 二房東與大業主終止租約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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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果取得大業主同意而大廈公契亦容許分租,二房東亦要留意訂立分租租約時,租期不可以少於28日,因為若果少於28日,大業主就要為物業申請賓館牌照,惟要留意,並不是所有物業也可以申請為賓館,而就算可以申請,手續亦相當繁複。
  • 分租客唯一可能有的寬免是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要求發出「歸屬令」,按法庭施加的條件(例如遵守租客任何犯下的未解決的違約行為)將主租契的剩餘租期(或任何較短期限)給予分租客。
  •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 業主通常亦會擴大禁止範圍至任何授予特許權或分享/放棄管有或佔用物業的行為。
  • 為了禁止租客分租,租約必須有明確條款,禁止租客分租物業(或其部分)予第三者。
  • 分租租約上應清楚列明分租部分,如承租那一間房間或床位編號,並要清楚列明與其他租客共用的公家地方,如廚房及廁所,與及如電費和水費等雜項支出的承擔比例。
  •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分租單位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業主、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的相互關係可能涉及複雜的的法律概念和策略考慮。 「分租」通常是指一位租客以另一租約(稱為「分租租契」)將物業(或其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稱為「分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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