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2﹞案件在第二審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尚在第一審法院者,前項處分,應由第一審法院裁定之。 ﹝2﹞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62條

﹝5﹞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 ﹝1﹞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詢問,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4﹞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編  總則  第六章  強制措施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62條

三、如聽證押後,主持聽證的法官則須依據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通知嫌犯新指定的聽證日期;如屬第二次押後,該通知亦須告誡如嫌犯再次缺席則聽證在其無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四、在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須詢問在場的證人及聽取在場的輔助人、鑑定人或民事當事人的聲明,即使此導致更改第三百二十二條所指的調查證據次序亦然。 一、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缺席不引致聽證押後,而在一切法律效力上,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均由各自委託之律師代理,但不影響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之適用。 二、如律師或辯護人經上款所指的警告後繼續作出上款所指的行為,法官可禁止其發言,且不妨礙可能對其進行刑事程序及紀律程序;如屬辯護人,法官可交由另一辯護人負責辯護。 四、在聽證過程中,如嫌犯不給予法院應有之尊重,則對其作出警告;如嫌犯繼續如此,須命令將之收容於法院之附屬設施內,但嫌犯仍得在最後訊問及判決宣讀時在場,並有義務在法官認為其必須在場時返回聽證室。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第91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行政函釋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四十九條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正式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 相關話題也登上國際媒體,《路透社》報導指出,台灣法院裁定通姦除罪,具備里程碑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只對一個人提告,檢察官也會連同所有共犯一同起訴;若原告撤回告訴,就算只對其中一個人撤回,所有共犯也會受到恩澤。 前者指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故又稱「職權不起訴」。 4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法官,於執行其所職掌少年事件之職權時,應認屬具有偵查犯罪職權性質之公務員。

  •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1﹞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 ﹝1﹞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陪審團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則會監管審訊中的法律及程序。 因此,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 如有某些法律爭議須在陪審團缺席下解決,例如陪審團是否應該聆聽某些證供或辯方之毋須答辯申請是否成功,法官便會請陪審團暫時離席。 如審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便會有跟裁判法院以及區域法院不同的程序,因案件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一十三條

三、如依據第四百一十五條再次調查證據,上訴人在結論後須指出其認為接收上訴之法院應再次調查之證據,並列明每一證據用以澄清之事實及支持再次調查證據之理由。 D)法院依職權或應檢察院聲請,認為有需要採取任何旨在查明嫌犯身分資料或年齡的措施,且預料該等措施可於上述期間內實施。 刑事訴訟法62條 一、本法典中關於獨任庭按普通訴訟形式進行審判之規定,經作出本條及隨後各條之更改後,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審判。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百八十條

三、法官不得因己意宣告本身備受懷疑,但當出現第一款所指之情況時,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請求准許其自行迴避。 四、上訴具有中止效力,但不妨礙作出緊急之行為,即使此等行為係由該名法官作出,但以此情況屬必要者為限。 四、須迴避之法官所作之行為均為無效,但重新作出該等行為並無效用,且作出之行為未對該訴訟程序裁判之公正造成任何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不論訴訟程序處於任何狀態,檢察院或嫌犯,又或一旦被容許參與該訴訟程序之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聲請宣告迴避。 二、提出有管轄權之衝突,亦得由檢察院、嫌犯或輔助人,藉着向有管轄權解決衝突之法院之院長提出聲請為之,該聲請須附同上款最後部分所指之資料。 二、如已提起不同之訴訟程序,則案件之牽連一經認定,須將所有訴訟程序合併於涉及引致牽連管轄之犯罪之訴訟程序上。

刑事訴訟法62條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62條 一般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處理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

刑事訴訟法62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1﹞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陳述者,以撤回自訴論。 刑事訴訟法62條 ﹝2﹞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刑事訴訟法62條 刑事訴訟法62條 ﹝2﹞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三、其後,在法官直接引導下進行證據之調查,而法官無須經任何手續而對調查證據時所出現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法官得直接走近在場之人,向此等人提出其認為對實現辯論目的屬必需之問題。 一、如有關刑事程序不取決於自訴,且偵查已歸檔,則僅輔助人或在聲請展開預審之行為中成為輔助人之人得聲請進行預審。 五、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一百條第一款a與b項之規定,相應適用之;如該兩種通知方式使用後顯得無效,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二、如已提出控訴而上款所指之各前提均成立,則預審法官在預審進行期間,經檢察院及嫌犯同意且聽取輔助人意見後,得將有關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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