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 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 在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認為應對張某實施逮捕,於是派法警將其逮捕歸案。
  • 本文较详细地介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 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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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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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對於第二項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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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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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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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是民事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还是经济法律事实、刑事法律事实? 这就必须系统熟知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法定种类: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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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之解任:決議解任vs.當然解任-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4期,頁86-92。 〈繼承訴訟事件是否得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月旦法學教室》,162期,頁18-20。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法院值班人員未對張某採取緊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錯誤。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張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訴,王某、李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王某各種費用8萬元、賠償李某各種費用6萬元。 檢察院曾詢問該國家機關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機關領導答覆說,考慮到張某自己損失也不小,還得賠償王某、李某的損失,決定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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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關系著對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由于刑事訴訟關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對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教科書以理論體系及規範邏輯作為寫作藍本與敘述順序,架構講究綱舉目張,內容往往森羅萬象,固然提供解決實際個案的基本素材,但個別主題較難被凸顯,敘述內容也難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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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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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1、新學林網路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取貨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退換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辦理,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11.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它表现为在同一个刑事案例中,既要求应试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认定,还要求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回答这类复合型试题时,基本上也还是以上所说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灵活地使用。 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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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後的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但法院認為張某翻供毫無道理,於是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最後法院在未聽取被告人張某最後陳述後的情況下即作出判決。 案情:1999年8月,某市印染廠女工趙某突然失蹤,其家人發現她失蹤後多方尋找未果,幾天後,在郊區一片廢棄的建築工地上發現其屍體。 該市公安局經立案、偵查,認為該市印染廠的司機錢某有嫌疑。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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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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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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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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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路途遙遠無法執行,拒絕了王某、李某和趙某的要求。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至該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該案不屬本院管轄,遂決定將案件移送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

本書按照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刑事訴訟法》的體系編寫,共分25章。 每個案例由案情介紹、法律問題及法理分析三個部分組成。 本書是為配合刑事訴訟法教學而專門編寫的案例教材,依據的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編者在案例評析中有部分內容為學理解釋。 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參考了一些公開出版或者刊登的案例,在此特向這些案例的收集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本實例書設想的定位,在於搭配教科書使用,兩者任務皆在於傳遞體系性的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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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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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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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釋字第737號解釋之摘要如下: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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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時代變遷,做成遺囑的方式也有所修正,必得比較方便,也讓規定更清楚。 〈論傳聞證據之同意〉,《台北大學法學論叢》,97期,頁 。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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