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之罪,非經澳門總督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參加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者,或對其給予支持,尤其係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衛或集會地方者,又或對招募新成員提供任何幫助者,處相同刑罰。 三、如所作出之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係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者,則本罪亦係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B)存有上款所指之意圖,而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假或偽造之上述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在受寄託下收受之、又或將之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澳門。 B)盜竊之物、或不正當據為己有或使用之物屬小額,且隨即用作滿足行為人或上項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該物係為滿足此等需要所必須使用者。 二、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傳送、展示或讓與,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款b項規定的物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事實之法律後果

二、如行為人使用暴力、嚴重威脅、奸計或欺詐計策,或行為人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而為之,或利用被害人精神上之無能力,又或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一、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者,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一、介入或參加二人或二人以上之毆鬥者,而該毆鬥致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五、如因在案件中告訴權僅為犯罪行為人所享有而不能被行使,則檢察院尤其得基於公共利益之理由,開始進行程序。

刑法公務員

藉著贈送或承諾給予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說服或試圖說服他人作出第三百二十三條或第三百二十四條所規定之事實之人,而他人並未作出該等事實,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三、如行為人在宣誓後,且已被警告將面對之刑事後果後,作出第一款所指之事實,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就本章中涉及產生危險之罪,如行為人在重大之損害發生前,因己意使該行為所產生之危險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或排除該危險,得特別減輕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一、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阻止或限制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a項所指之機關自由行使職能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刑法公務員: 第一百零五條

6.尤重道,民102年10月,新刑法公務員之概念與實務見解分析-(下),全國律師,第17卷,第10期,72-83頁。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 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之。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公務員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公務員: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公務員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今天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加重對公然賭博罪刑責,由原本可處3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萬元以下,並將以電信、電子、網路等設備方式賭博者也明文納入規範,相關賭博設備一經查獲,不論署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入處分。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刑法公務員: 1 法律上の「公務員」とは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本期「法律網」將為您解析相關規定,希望大家在娛樂之餘,也能遵守適當份際,以免樂極生悲。 不純正瀆職罪是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公務員瀆職罪章以外的各種犯罪的行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行為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公務員: 第一卷

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公務員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刑度重的多,也就是官告民時,最重得處6個月有期徒刑;而民告民或民告官時,最重只有拘役之刑罰,二者刑度相去甚遠。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至第 141 條),其中除了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之外,其他皆以公務員為犯罪之行為客體。

(1) 第264條第1項:公務員明顯逾越法定之職權或授權,對企業單位、機構、團體或公民個人的權益。 造成重大危害結果者,處以最低工資額5倍以上50倍以下罰金,併處禁止3年內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特定職業,或處1月以上3月以下有期徒刑。 (九) 泰國《刑法》第157條:公務員不正執行或不執行職務而損害他人,或非法執行或忘記執行職務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或單科2千至2萬銖罰金。

刑法公務員: 第二百四十九條

配合大法官解釋,立法院今三讀修正刑法第78條規定,將原本假釋中因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以上刑責者全面撤銷假釋,改為以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為界,6個月以上者仍為應撤銷,以下者則要「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的裁量空間。 此外,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今天刑法修正案也修正假釋取消規定,未來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遭判刑,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仍當然撤銷假釋,但遭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是否要撤銷假釋,得由執法機關裁量。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規定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委託項目得為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二、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公務員: 第二百零一條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刑法公務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刑法公務員
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刑法公務員: 第一節

三、如屬上款a項之情況,行為人在收受該等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後,方知其係假或偽造者,科最高九十日罰金。 刑法公務員 一、意圖充當全值硬幣流通,而以任何方式減損硬幣之價值,使其價值降低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依法有義務、且有條件扶養他人之人,不履行該義務,而使有權被扶養之人如無第三人幫助,其基本需要將難以獲滿足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公務員: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試圖侵害享有國際保護之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者,而被害人係因執行官方職務而身在澳門,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如該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人所專用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意圖使人相信公共部門職務上專有之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於其本人所有,而不正當使用或穿著之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二、第三人在債務人知悉下,或為著債務人之利益而作出該事實者,如其後債務人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刑法公務員 一、受已提起之執行之訴所拘束之債務人,意圖使他人之債權不能全部或部分獲得滿足,而使自己部分財產毀滅、損壞或消失者,如其後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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