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有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對人施以暴力,以生命或身體完整性有迫在眉睫之危險相威脅,又或使之不能抗拒,而取去他人之動產或強迫其交付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B)盜竊之物、或不正當據為己有或使用之物屬小額,且隨即用作滿足行為人或上項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該物係為滿足此等需要所必須使用者。 五、如行為人因工作、受僱或職業之緣故,又或以監護人、保佐人或司法受寄人之身分,接收法律規定須予寄託之物,而將之據為己有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三、在同一行為內,如同時符合超逾一個上兩款所指之要件,為著確定可科處之刑罰,僅考慮具有較強加重效力之要件,而對餘下要件則在確定刑罰份量時衡量之。 刑法毀損罪 未經同意,利用因自己之身分、工作、受僱、職業或技藝而知悉之有關他人之商業、工業、職業或藝術等活動之秘密,而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刑法毀損罪

負責看守依法被剝奪自由之人之公務員,因重過失而使依法被剝奪自由之人得以脫逃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刑法毀損罪 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而將交通或通訊工具或交通通道、公共事業之設施,又或供應或滿足居民根本需要之設施,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破壞,又或使之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二、如該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人所專用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意圖使人相信公共部門職務上專有之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於其本人所有,而不正當使用或穿著之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向行駛中之空中、水路或陸路之運輸交通工具投射物體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在不具備安全駕駛之條件,或明顯違反駕駛規則下,駕駛供空中、水路或鐵路運輸用之交通工具,因而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一、自告訴權人知悉事實及知悉作出事實之正犯之日起計,或自被害人死亡時起計,或自被害人成為無能力之人之日起計,經過六個月期間,告訴權消滅。 二、經考慮有關人士之社會經濟狀況,如顯示上條第四款之適用為不合理或過重者,法院得衡平降低該規定所指之價額。 二、行為人透過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直接取得之物、權利或利益,不論係為其本人或為他人取得,亦歸本地區所有,但不影響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之權利。 三、對於依據以上兩款之規定宣告喪失之物件,如法律未訂明特別用途,法官得命令將之全部或部分毀滅,或使之不能融通。

刑法毀損罪

二、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傳送、展示或讓與,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款b項規定的物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一、行為人藉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又或透過第三人作出上述給付或承諾,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者,不論有關報酬或回報為給予未成年人或第三人,處最高三年徒刑。 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之狀況,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為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D)不向其提供因本身職務上之義務而須作出之照顧或扶助者;如該事實不受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罰,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一、介入或參加二人或二人以上之毆鬥者,而該毆鬥致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未經同意,洩漏因自己之身分、工作、受僱、職業或技藝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B)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 C)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項規定的物品。

刑法毀損罪

三、在作暫緩執行收容命令之裁判內,須命令行為人遵守內容與第五十條所指者相應、對預防犯罪危險性為必需之行為規則,並命令其履行接受治療、遵守適當之非留院性康復制度,以及在指定地方接受檢查與觀察之義務。 一、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且依據第十九條之規定被視為屬不可歸責之人,如基於其精神失常及所作事實之嚴重性,恐其將作出其他同類事實屬有依據者,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康復場所、治療場所或保安處分場所。 刑法毀損罪 一、如各犯罪係在行為人滿二十五歲前實施,則僅在行為人已服至少一年徒刑之情況下,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方適用之。 一、因故意犯罪而被確定判決判處超逾六個月之實際徒刑後,如單獨或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實施另一應處以超逾六個月實際徒刑之故意犯罪,且按照案件之情節,基於以往一次或數次之判刑並不足以警戒行為人,使其不再犯罪,故應對其加以譴責者,以累犯處罰之。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零三條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指的是讓物品損害到無法使用或是降低其可用性,「致令不堪用」則是指以毀壞以外的方式,使物喪失其使用的目的。 又因竊佔罪基本上屬於得利罪類型,所保護法益自然屬於不動產的使用利益,據此而言,其侵害行為須足以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之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始足該當之。 刑法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為依照網購平台的營業規範,運費屬於營業成本之一,最終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會有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
  • 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
  •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 對非為澳門居民之不可歸責者之收容處分,得以驅逐出澳門代替之,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可科處於一事實之刑罰,係因一結果之產生而加重,則必須係有可能以行為人至少有過失而將該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時,方得加重之。 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 告刑事跟告民事的目的不同,刑事告訴會讓他被關、留前科,但不會讓他賠你錢;如果要他賠錢修車,就一定要透過民事損害賠償來實現。 提出告訴後,如果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可以撤回告訴,但必須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才能合法撤回(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已經在第二審了,是沒辦法撤回告訴。 但「人傷」或「人死」的車禍,問題會變得複雜很多,刑法同時處罰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的行為,因此除了賠償責任外,還要同時顧慮刑事責任的問題。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五十條

我們從一則2006年的新聞先來看起(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決),當時一名男子因為不滿房東對女兒在租屋處的意外死亡不聞不問,便在房東家的貼捲門上噴漆洩憤。 承辦此案的法院認為,鐵門被噴漆後仍然可以正常開關,不影響其阻隔外人、防盜等作用,且鐵門尚可以松香水等物品清洗,最後男子獲判無罪。 亞里斯多德說:「法律是遠離激情的理性。」出社會獨立執業之後,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才深刻的體悟到,法律人過度的理性,法條中的艱澀文字,對一般民眾來說,其實充滿距離。 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除選擇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外,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降低ㄧ般人對於不懂法律的恐懼。 民事部分,若要求賠償,依您所述,需要證明水桶是您所指的鄰居所有,且其放置具有何種過失型態導致掉落砸毀你的車。

二、如上款所指之情況,係由應當提供幫助而不提供之人所造成,該不作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未經同意,開拆自己非為收件人之密封之包裹、信件或任何文書,或以技術方法知悉其內容,又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一、設立、保存或使用可認別個人身分,且係關於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世界觀之信仰、私人生活或民族本源等方面之資料之自動資料庫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不論對方是故意、不小心、移車、沒保持安全車距等原因去刮到你的機車烤漆,我們都可以透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來向要求對方賠償重新烤漆的費用。 這時,我們可以向那個區域的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例如:里長辦公室),申請調閱監視器,來把這個應該要負責的人找出來。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在偵查階段合法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在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會作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會在程序上就終結,不會論罪科刑。 單純「車損」的車禍,就筆者的角度來看,是不幸中的大幸,因為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行為,所以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壞別人車輛,是不會有毀損罪的刑責。 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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