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北市南港分局接獲報案,日前有民眾騎乘機車自摔,在搶救過程中,警方發現男子沒有酒駕,鼻子上卻沾有「白色粉末」,初步相驗竟然有毒品K他命反應,男子坦承吸毒後駕車,警方訊後依規定送辦。 而在ICCPR第6條第5項也對於締約國死刑有所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但未包括精神障礙者。 先姑且各位認不認同~但不得否認的,以國際的潮流來看,死刑議題與人權有緊密關係,而我國已經批准多項人權公約,包括最重要的「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顯現我國積極的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不過老實說,國際人權法並未嚴格要求各國皆須要立刻廢除死刑,還是容許死刑的存在。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七十-A條*

5.最後,處罰通姦行為,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的範圍,況且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配偶,反而可能對婚姻有負面影響。 4.就像前面所述,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逐漸相對化,是否能維持和諧、美滿的婚姻,有賴雙方的努力和承諾,而通姦行為雖然有損應信守的忠誠義務,但並不損及公眾利益。 第2項: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八十條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刑法第59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59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刑法第59條: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刑法第59條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刑法第59條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六十八條

的減刑到法定刑以下是適用法律錯誤,就算被告有地方法院說的那些事實,也是依據第57條量刑時比較輕而已。 其實,實務上引用第59條是很保守的,最常見的案例是販賣一級毒品,因為販賣一級毒品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但畢竟那些販毒者販賣金額大多只是幾萬塊或幾千塊非中大盤商或毒梟,此時認為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就會引用第59條酌減。 不過,販賣一級毒品假設賣5次,每次販售金額1、2仟元,可能會被判10幾年。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
  • 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都要追缴或者没收,而本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则是一种刑罚方法。
  • 據新聞報導指出,新竹一名古姓男子,將中度智能障礙的女子帶到旅社性侵,起初古男一直否認犯行,直至一審判決前才認罪,之後僅賠付被害人四萬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
  • 三、如行為人在作出該事實前,因己意拒絕接受曾答應接受所給予之利益或承諾,又或將該利益返還,或如為可替代物,而將其價值返還者,則不予處罰。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罰金刑對於任何犯罪人來説,都是其生活質量的一種可感知的損失,也確實有利於特殊預防;在法定刑規定了可以“單處罰金”時,法官應儘可能單處罰金。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具有嚴格區別。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又,刑法第59條所謂的法定「最低度刑」,並不是單純指法定的最低本刑,而是包括法官依法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後的「最低度刑」。

刑法第59條: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 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既在私運白銀出口在香港出售之 犯罪行為完成以後,其犯意各別,無牽連關係,該項走私行為,修 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既無處罰規定,是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另為免訴之諭 知。 問題是,在新條文規定的主刑有利於被告人但附加刑不利於被告人時(也可能存在相反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零八條

此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該院斥責古男無悔意,並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以「情堪憫恕」減刑,是誤用刑法減刑規定,昨改判三年四個月,全案可上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775號解釋,認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 除公布解釋文及理由書之外,還會有各大法官的協同、不同意見書,本次黃昭元大法官用語十分「接地氣」,出現《精靈寶可夢》神獸「烈空坐」和「阿爾宙斯」,並以「召喚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來解釋現行法缺乏彈性,讓法官常常需要用刑法第59條來避免過度處罰犯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認為,法院通常鼓勵兩造和解,實務上,若兩造能達成和解,加上有其他法定減刑事由,法官很有可能會採第59條給被告減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刑法第59條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59條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九十六條

這法條能否公平的適用,對打官司的人之權益,影響至鉅。 然而,無可諱言,最後關鍵的最高法院輸贏,有時候學養深厚的律師道長,或能有著精闢的見地,說服最高法院的法官,讓案件發回,而有起死回生的機會,或定讞終結訴訟。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正式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 相關話題也登上國際媒體,《路透社》報導指出,台灣法院裁定通姦除罪,具備里程碑的意義。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一、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之嚴重緊急狀況,尤其該狀況係由於禍事、意外、公共災難或公共危險之情況而造成時,不提供不論係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之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在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規定之情況下,如行為人因己意放棄其要求及釋放被害人,或為使被害人獲釋而認真作出努力,得特別減輕刑罰。 一、如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或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規定之傷害,係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則將可科處於有關犯罪之刑罰加重最低及最高限度三分之一,處罰行為人。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二 月以上,原審既諭知被告有期徒刑四年,殊無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餘地 。 此外,在“兩高”根據舊的刑法規定做出司法解釋後,立法機關修改了刑法,提高或者降低了犯罪的成立標準時,如果“兩高”沒有及時做出新的司法解釋,那麼,原有的司法解 釋當然喪失效力;如果“兩高”後來公佈了新的司法解釋,那麼,新的司法解釋適用於新的刑法規定生效後的行為。 例如,刑法第338條原本將“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作為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條件,但是,於2011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上述條件,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刑法第59條: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有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因此該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 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於罪質較輕的犯罪或罪質嚴重但情節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定。 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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