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關於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牟取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 《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精神、身體障礙,包括病理精神障礙與深度的意識錯亂與一般人常謂之身體障礙;而心智缺陷、包含心智薄弱(智能不足)與其他嚴重之精神反常。
我國刑法責任能力的架構、刑罰二元論(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分)的刑事制裁體系,大抵繼受自德國刑事法之理論架構,我國《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之立法理由、第87條(監護處分)之修法理由中更宣稱採納德國立法例。 換言之,立法者所指足以讓行為人減損或喪失控制能力的病症,對應於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概念,乃是指能夠讓行為人知覺(perceptual)能力與現實控制感(reality testing)喪失、減損、扭曲或固著(fixated)的相關精神病症。 至於在法律上的控制能力概念,則是指行為人具備選擇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刑法規範所禁止與制裁的能力。 具體而言包含了社會性與生活功能受損的程度、自知力、自我保護能力、以及過往的行為方式是否與行為過程一致等。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其所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能生效。 但在當時我國乃首次施行少事法,於立法上有所疏漏,於立法說明上亦未臻明確,導致當有12歲以下兒童觸法時,引發了該用少事法還是刑法的爭論。
刑法責任能力: 刑法における責任能力
法律依据: 刑法責任能力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
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 如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属于“黑户”。 还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搞船只运输的,常年在船上,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这样,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 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分析定之。
刑法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構成條件
司法精神醫學手冊,第七章「常見各種精神鑑定需回應之問題」,第 119 頁,周煌智等著;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B.「期待可能性」,係「規範罪責理論」之核心概念,故為罪責要素。 B.通說認為,「不法意識」並非故意之要素,而係獨立之罪責要素。 刑法責任能力 這也是社會大眾最擔心的問題,被告有沒有被定罪並不是重點,大家真正希望的是以後不要再有類似的悲劇上演。 但願往後的日子能盡快找出兩全其美的方法,以免又產生下一個受害者。 發生在2019年的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無罪讓民眾感到惶恐。 深怕將來發生類似案件也只要殺人罪的犯嫌表示自己有「思覺失調」,不但可以逃過一死,還有可能獲判無罪,進而引發治安敗壞。
刑法責任能力: 刑法の責任能力とは?精神鑑定との関係わかりやすく解説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 根據刑法規定,凡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刑法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減免刑事責任。
- 精神疾病、生理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因素也會影響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大小,因此,刑法對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了相應的專門規定。
- 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而新增的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我國刑法責任能力的架構、刑罰二元論(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分)的刑事制裁體系,大抵繼受自德國刑事法之理論架構,我國《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之立法理由、第87條(監護處分)之修法理由中更宣稱採納德國立法例。
- 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然而法院對於這類被告犯案時有沒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時說明的不是那麼清楚。
多數精神障礙者仍然具有辨識不法的能力,而是在控制能力上有所欠缺或減退,因此實務上的鑑定通常是處理控制能力的問題10。 而德國《刑法》第21條的減輕罪責事由所謂的顯著減低,實際上指的是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該條文是「仿德國立法例」,因此在文義上的近似也是理所當然。
刑法責任能力: 精神狀態
所以此次刪除85條之一,只是將由司法管轄的7到12歲兒童,轉由社會中的其他部分來輔導及教育。 他表示,依據《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界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屬於無責任能力人,而根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即使有觸犯《刑法》的行為,也不是罪犯。 因此,傳言指稱「新法是把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有謬誤。
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中國傳統的刑法觀點認為,犯罪構成是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 這一傳統命題是來自前蘇聯刑法學,它幾乎已成為社會主義刑法學的定論。 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權利。 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合同關係,就不構成犯罪。
刑法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常見問題
然而法院對於這類被告犯案時有沒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時說明的不是那麼清楚。 判斷的因素可能來自被告過去的病史、事後接受檢警訊問時的狀態、案發時的一些現實條件。 但由於沒有一定的標準,在不同法院做出來的判決當中,所採取的標準、說理的詳細程度都有不同。 以下舉幾個例子,讓大家可以一起看看法官可能參考的標準,以及判斷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的具體文字。 另一方面,由於失去感情共鳴能力,這兩位思覺失調症患者,卻對加害人表現出冷漠或無法理解對方痛苦的態度。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下修的議題,從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與CRC相關的措施來看,想必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方向,已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共識。
刑法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
是指從心理學、法學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為人的危害行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機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於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為時喪失了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觸犯刑法行為的能力。 所謂喪失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由於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為時不能正確瞭解自己行為危害社會的性質及其危害後果。 而喪失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由於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選擇實施或者不實施危害行為。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對自己實施的該當構成要件、違法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 在刑法上,要對該當構成要件並且違法的行為的實施者進行非難,就必須證實,在行為實施的當時,行為人能夠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內容,並且具有按照這種理解進行行為的能力。 在心理結果層次,也包括精神障礙對於能力的影響程度之事實認定問題,因此,不僅需要鑑定人協助評估生理初始特徵,還要評估其心理影響。
而對於如何判斷A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顯著減低,而不是完全喪失,較沒有具體的說明。 刑事案件中,被告如果是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情況,除了依靠鑑定人做成的鑑定報告以外,法官也可能在個案中具體參考犯罪時的情境,來判斷被告在從事犯罪行為的時候,有沒有辨識行為違法、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涉及到責任能力的問題時,判斷個案中的被告是否具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主要仍然必須由法官參考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再進行對於責任能力的判斷。 第七条则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でも不起訴・執行猶予になることがある
另一方面,对老龄犯罪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已成为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司法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均不适用死刑。 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应与国际刑法发展潮流相顺应,适时调整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携尖刀故意杀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胡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本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预谋杀害三人,并事先准备尖刀;案发当日,被告人尾随、辱骂被害人后竟公然持刀从被害人身后猛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心、肺破裂后死亡,应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責任能力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趋势,而且出现了一些比较恶性的案件,这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很大的挑战;现在不仅是刑事法律,而且民事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限制的民事责任年龄也在下调。
我們常說,滿18歲就是刑法上的成年人,必須對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 第18條就規定了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還算挺容易被記住的法條。 刑法責任能力 前置說(構成要件說):本說以為要建立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應將行為時提前至自陷行為本身,亦即,自陷於心神喪失的行為,就是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飲酒行為與醉酒後心神喪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一個整體的構成要件。 原則上,刑法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來區分責任能力的有無,一樣也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刑法責任能力: 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
而關於責任能力的判斷,依照通說的見解認為應以行為人在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的行為之際,來判斷行為人到底有沒有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去做犯罪行為的能力。 然而,假設行為人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的能力,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者,便很難說他是屬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因此,在民國94年新增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這一條規定就是根據學說「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而將其具體明文化。 就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基本含义是:首先,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最后,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这意味着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責任能力: 責任論
从一般预防角度看,人进入老年后,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如果对其一味地严惩,不但起不到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引发人们的不满,难以获得社会认同。 不仅如此,我国古代刑法中有“矜老恤幼”的规定,在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残疾者以一定优待的刑罚。 我国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双目失明、聋哑残障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刑罚上给予从宽处罚待遇,故对同样处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亦有必要加以规定。
刑法責任能力: 為何刑事「責任年齡」不應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或過失,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並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才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危害社會,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則無刑事責任可言。 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履行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 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原则上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證,無論是犯罪總數或是暴力犯罪的案件數,亦或是兒童及少年涉嫌觸法的人數,都在行政院及司法院戮力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改善兒童及少年生長環境、警政持續推動犯罪防制以及全民的努力下,呈現持續下降的趨勢。 而該大學講師內文所舉因為「現今資訊網路發達、教育普及,和傳統百年前晚清民國時期已有很大差別。而近來在新聞上不時看見未成年人涉及極嚴重刑事暴力犯罪」的問題,文中並沒有提出更多的數據佐證與分析。 由此可見,國際社會面對兒少觸法時的處置方式,持續朝向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方向邁進,縱使是遭到結論性意見點名不應對14歲以下觸法兒少適用的少事法,其立法目的也是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絕非「威嚇」、「處罰」。
該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則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此外,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我國在1971年首次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明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其管訓處分及刑事案件,依照少事法之規定處理;而當年第27條亦規定,僅有在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觸犯特定刑事法令時,少年法庭才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處理。 刑法責任能力 至於傳言指稱「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黃旭田說,只要是未滿14歲的兒童,依《少事法》第27條第3項,原本就絕對不會進入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而是在少年法庭裡,用保護程序(訓誡、保護管束)等審理。 刑法責任能力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院提出本案被告人胡某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提请法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