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債方來說,利息是借錢的代價;對於提供貸款或購買債券的投資者來說,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債務投資的信用風險和機會成本。

  • 伊斯蘭教禁止收取利息,《古蘭經》第2章275節說「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又說知道此教義而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 歐洲人的執政者會向猶太人借錢,但是在還錢時會以教會禁止放貸收息為由而拒絕還錢,而犹太人也因為放贷取息的行为,在欧洲各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挤。
  • 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間,開始禁止教會人員從事放貸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時提出由此行為的信徒要背負「收臟錢」的罪惡。
  • 在不斷的宣傳中收取重利,被視為和謀殺、通姦同等的事情。

第四次拉特朗公会议,會上開始將放貸和猶太人聯係在一起,認為猶太人透過放貸,耗乾基督徒的心血。 當時的歐洲社會有交易和買賣,但對經濟的觀念和金錢捆綁得不是十分緊密,世俗奉行「朋友間無需金錢」。 伊斯蘭教禁止收取利息,《古蘭經》第2章275節說「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又說知道此教義而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利息(Interest),指負債方為借債向債權人所付的補償性費用。

利息歷史: 利息

公元325年基督教歷史上第一次主教會議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中,頒佈了二十項和紀律有關的教會法,其中包括牧師不得參與放貸收息。 會議上提出,神職人員不可以以錢生利,若月利率達1%,會被逐出教會。 利息歷史 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間,開始禁止教會人員從事放貸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時提出由此行為的信徒要背負「收臟錢」的罪惡。 在不斷的宣傳中收取重利,被視為和謀殺、通姦同等的事情。 利息歷史 利息歷史 查理大帝和教宗哈德良一世期間,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從事放貸收息的法令。 在不斷的宣傳中收取重利,被視為和謀殺、通奸同等的事情。

利息歷史

歐洲人的執政者會向猶太人借錢,但是在還錢時會以教會禁止放貸收息為由而拒絕還錢,而猶太人也因為放貸取息的行為,在歐洲各國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視和排擠。 利息歷史 猶太人遵守教誨,只借錢給非猶太人,這種做法延續了數百年。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會議和第三次拉特朗公會議,會議上再度批評高利貸,強調放貸者,不得接受聖禮,最嚴重處罰為逐出教會。 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會上開始將放貸和猶太人聯係在一起,認為猶太人透過放貸,耗乾基督徒的心血。 歐洲人的執政者會向猶太人借錢,但是在還錢時會以教會禁止放貸收息為由而拒絕還錢,而犹太人也因為放贷取息的行为,在欧洲各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挤。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会议和第三次拉特朗公会议,會議上再度批評高利贷,强調放貸者,不得接受聖禮,最嚴重處罰為逐出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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