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認對他們的工作心態一切都是我猜想,但這樣明目張膽欺負社會新鮮人,還是家鼎鼎大名的上市公司,要是換成這時候恰北北的我,肯定要錄音公諸於世。 簽約前需仔細檢查房屋有無漏水、壁癌等問題,還有房東有提供哪些家具、設備以及是否都可以使用、使用付費情形是如何,都要詢問清楚。 除了可以拍照及錄影存證以外,也可以在租約裡詳列物品點交清單(就算是沒有家具、家電出租的房屋,至少也要點交鑰匙、屋況),避免未來退租時產生糾紛。 是故,縱使老闆未給您紙本契約,倘您可證明該段時間您確為其工作(如打卡紀錄、勞健保等),您與老闆間仍成立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之保障,若老闆欲開除您仍須按勞基法規定為之。

  • 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原可以透過契約之約定,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但基於勞工在經濟上常處於弱勢之一方,若沒有用法律對雇主之解僱權加以限制,將使雇主可以任意的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的工作將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 以這個網友問的問題,其實我個人覺得不可貿然的簽署下去,情願是發生衝突也不可以隨著公司的要求就簽名,請看看上面的三個項目,如果你在未確定內容就簽下去,那就是變成真正的賣身契了,那麼該怎麼處理呢?
  •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
  • 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需經勞工同意,原則上要採彈性工作時間亦然,但僅需一次性取得制度適用的同意,而不需逐次經勞方同意,然而,若勞工因正當理由而表示無法配合,雇主仍不得強迫要求勞工配合。
  • 又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二者之差別,在於前者契約期滿,雇主不必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當然也可以,就是契約會讓人「感覺」更慎重,但其實是不需要簽名又蓋章的。
  • 從比較表中可發現,定期契約享有的權益較不定期契約少,因此勞工為追求長期、穩定工作,實務上仍是以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多數。

舉個例子來說,某人進入飲料店和店員說:“你好,我要一杯美式咖啡。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當然也可以,就是契約會讓人「感覺」更慎重,但其實是不需要簽名又蓋章的。 之前日本傳出壽司郎遭到屁孩入侵,之後改為「不提供旋轉壽司服務」一律用點餐,如今就在台灣高雄的牛排版,竟然也出現有人在整桶玉米濃湯內吐口水,… 因此,簽名、蓋章與按指印在多數契約可以自由選擇使用,不過如果涉及本票、匯票、支票的票據簽名,只能用蓋章代替,不能按指印。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問題:我應徵一家公司的正職工作,錄用後,該公司請我簽署一份名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書面,請問有無問題?

未組織工會: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 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病狀態、身體特徵或檢查結果)及營業、行政、管理、醫護或電腦軟體等一切文件、檔案、資料等依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義務之資料文件均應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公開或散布。

勞雇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雇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依勞基法規定,為了保護勞工,原則上勞動契約皆為不定期契約,例外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工作(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才可跟勞工約定簽訂定期契約。 正職人員簽的都是「不定期契約」,約聘人員就會簽到「定期契約」(因為有固定的期間),契約是保障雙方權益,所以重點會是契約的條文內容,建議逐條閱讀,如果有不清楚地方,一定要向人資詢問,請對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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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雇主在與勞工簽立勞動契約時,必須先特別審慎檢視,自己目前徵求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若仍簽立定期契約後,交辦給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亦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具有繼續性的工作,抑或只單純交辦具有「非繼續性」的工作等。 否則,若仍認為一般勞工仍得以一年一簽、一年一聘的狀況僱用(多數中小企業雇主有如此迷思),日後若遭提出勞資爭議,恐將得不償失,請特別注意相關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雇主應該是要與員工約定「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除非因員工自請離職、被資遣或退休等原因勞動契約才會終止,但如果是「非繼續性工作」,則勞資雙方可約定為「定期契約」,但如果是約定期限達一年以上的特定性定期契約,雇主就應向主管機關核備該契約才會符合法定要件了。

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你要知道自己的薪水是否有達到「基本工資」。 要知道基本工資當中「基本」這兩個字,就是代表你可以接受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你的薪水只能在基本薪資之上,不可以在基本薪資之下。 這樣的基本薪資,需要根據你所處的國家的《勞基法》當中的規定。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擔心牴觸勞基法?簽訂內容與注意事項一次看!

後續將再針對定期契約的四種態樣「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特定性」以及「繼續性」等主題撰文介紹,讓讀者對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的內涵有更全面的理解。 企業違法簽訂定期契約應負擔之責任,除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亦可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同時主張要求資遣費。 另應特別注意,若企業經常指派該勞工從事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就不應取巧地與勞工長期以一年一簽的方式簽約,否則容易被法院認定該勞工實際上從事具有「繼續性」的工作,而應依法簽訂不定期契約。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

  • 若雇主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於事前需經勞工同意,但並非逐次同意,而是確認勞工同意後,雇主將此內化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中,本於契約當事人有誠實履行義務的原則下,雇主即已取得命令勞工的權利,而毋庸逐次確認。
  • 四、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以勞務給付為此契約之目的,其約定之事項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等,皆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
  • 2.工作時間和休假規定(包含幾點上下班、午休時間、休假、例假日、休息日、請假規定,如有排班、輪班則標註排班換班規定)。
  • 我們在過去的文章「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有簡單介紹過幾種不同的勞動契約類型,卻沒有系統性地說明勞動契約的意義與內容,今天我們就是希望來告訴大家有關勞動契約的更多細節唷。
  • 勞工為行使上述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之契約終止權時,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之除斥期間,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您好,契約簽了自有其效力,只是雙方日後有糾紛都要以契約內容來判斷債務不履行責任及解約違約金等條件,建議您發存證信請求對方提供契約內容留存。

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勞基法§2Ⅵ),在書面契約中應寫清楚員工對公司的應盡義務,以及公司提供的福利、報酬,在員工到職時逐一說明契約內容,讓員工能夠清楚了解,避免雙方認知有落差,當勞雇關係成立時,員工就適用勞動法令規範,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 最大誠信原則:勞工要負忠誠義務及勞務付出義務;雇主要負照顧、報酬給付義務。 若是雇主用不法手段逼迫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書面名稱承攬契約,實際上班內容卻是要服從主管指揮監督,按照公司工作規則管理,不能隨便請假等等,或者書面寫定期契約,跟你約定到某一期間就要離開,但這個職務卻是公司長期性需要,無法定出一個期間,實際上卻是不定期契約。 到時候可能被認定無效,這樣一來,會讓勞工對雇主起反感,而造成勞資關係不和睦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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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倘若當初沒有簽約,或是沒有其他紀錄佐證,Henry很難證明買這批獨角仙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在中秋節前使用。 普發6000元3/22起採線上分流登記 領取方式一次看!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即將自3月22日開放線上登記,行政院今日公布登記領取資格、領取地點及方式等,本報為讀者整理以下資訊。 對我來說,空白契有兩種意義,各位真的要小心應對,因為勞基法其實彈性真的很大,稍不注意,就會上當,今天的這個案其實就是一個最好的明。 比較要提出的是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意思是說,簽名與蓋章效力是相同的。

依照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果當事人用按指印或是書寫其他符號來代替簽名、蓋章,必須經過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是本人所做,才會與簽名有相同的效果。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也就是說,如果選擇按捺指印,文件上還要有另外兩位證人的簽名。 很多人以為「蓋章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其實簽名與蓋章在法律上有一樣的效力,而且是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 「一雙好的跑鞋應該會幫助你、輔助你,讓跑者只需專注在這一步和下一步上面。」這是哲睿教練認為一雙「好的跑鞋」所應具備的條件。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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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工自請離職時,因故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係屬違約行為,並不影響其終止效力,但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失,得與勞工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口頭約定契約雖然也有效力,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倘若只有口頭約定契約,日後發生爭議,對於要主張權利的一方會很不利。 所以商場上,大家談妥的事情,很重視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條款內容要很清楚明瞭。

投資人依本網站資訊交易發生損失需自行負責,請謹慎評估風險。 例如建商把自己興建的房子,出租一部分給民眾居住使用,那建商使用的定型化租賃契約,就需要適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 勞工為行使上述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之契約終止權時,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之除斥期間,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但第6款情形,勞工得於知悉其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73條、第482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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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乃係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如有該法條之情事,雇主須依法預告勞工,並給付其資遣費。 另本人於簽訂本切結書時,確已詳閱全文,並於自由意思下簽署之。 如果在工作規則上有特別聲明採取彈性工時(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及女性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會需要有工會、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之文件。 如是有需要排班的公司,務必要保留班表,以檢查勞工的休假有無違反《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畢竟口說無憑,如果是口頭約定承租,萬一房屋出現問題要歸責或是請求修繕,沒有錄音存證或是相關證據支持,房東或房客就有理由可以互相踢皮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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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勞工的角度來看,調職會變更勞工的工作地點,而工作地點是勞動條件之一部分,既然是勞動條件,勞資之任一方皆無權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故調職應該是在勞資雙方合意下才得進行。 五、由於勞資之間經濟力量的懸殊,法律若對所約定的勞資條件不做相當程度之規範與限制,經濟處於弱勢的勞工很難有實力和雇主以合意的方式約定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基法即為保障勞工權益所訂定之最低標準,因此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期勞動契約之內容,但該內容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契約內容若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該項約定將為無效之約定,應由勞基法最低標準規定取代該項違法之約定。 由特休、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終止契約條件等面相來說,企業簽訂定期契約較為有利,一來可以降低勞工相關的人事成本,對於調控公司人員的流動及員額,亦較具有彈性,故企業經評估法律風險無虞後,簽訂定期契約不失為有利的選擇。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還有別的用途嗎?

當然,附著在每個勞動者身上的勞動力與商品的本質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才會衍生出各種勞動法令來規範勞資關係中的各項權利義務。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上的責任,有助避免勞資糾紛。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本處特別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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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勞雇契約應是「等價交換」,不但內容要提及勞方之義務,像是:接受體檢、教育訓練並遵循工作守則等;也必須包含雇方之義務,像是: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休假、獎金與福利等。 一、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定期契約」何時可用?常見的「一年一聘」勞動契約,合法嗎?

上下班時間、午休時間、休假、例假日、休息日,病假、產假等任何的假期與請假的規定。 若是公司有排班及輪班的規定,也必須在合約中有所聲明,並且需要標此規定。 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一旦簽署,在法律上就會被歸類為「員工開除老闆」加上「不得請求資遣費」,進而喪失資遣費以及請領各種失業補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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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會讓員工當場看,然後簽完名後就收走,別被這種技倆騙了,一定要堅持拿到合約的文件正本,因為有了合約,基本的保護機制便會開始啟動。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至於一般公司簽約時,習慣用「大小章」,也就是公司章(大章)+董事長章(小章),是一般商業習慣,其實就算只有董事長的簽名,只要能夠看得出來是契約雙方同意,就可以了。 工作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的換班細節等等。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一定要以書面方式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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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有上述狀況產生,公司就要同時維持勞工A與勞工B之契約(因為此時A、B契約皆已成立,工作權都受勞基法保障),並想辦法與其中一人達成合意離職,並給付適當的補償金才能解決爭議,不要小看一個小小的動作,這些都很可能對於公司產生極大的成本。 這意思是指只有條款,但在很多關鍵點上面保持「空白欄位」的契約,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行政助理的工作內容到底是什麼? 只見合約上面的工作內容欄位是空白的,當事人還簽下去,這種狀況也很常見,因此不要以為契約有條款就沒問題,下次看合約的時候,請針對空白欄位多加的注意,要注意什麼,我們看看下一個說明便可知悉。 但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純粹以法律規定而言,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不要求書面的,例如:車禍和解契約、租賃契約、僱傭契約(老闆說:明天來上班,月薪四萬元,你也同意,契約就成立了)。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即使以口頭方式講好工時、工資及休假制度等條件,依法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在未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日後與雙方的期待有落差時,就容易產生爭議了。 話說回來,如果勞動契約沒有簽立的話,是否員工就無計可施了呢?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什麼是職工福利委員會?

就算工作規則有規定,如果工作的內容並無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的風險,譬如只是客服,公司也不見得就能用不簽人事保證來解僱你。 另外,近日也有苦主表示,房東明明說房間可以養寵物,但卻在租客退租時向租客收取高額的異味清潔費用! 網友表示,當初簽合約時,房東並沒有特別說明養寵物會需要酌收這筆費用,但在退租前夕卻突然要收 20,000 元的清潔費? 有些管委會有規定社區不可以養寵物,房東如果也不希望租客飼養寵物,也都需要在合約中註明清楚,以免產生其他糾紛。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公司之勞動契約於最近啟用,舊員工補簽問題?

就算是在「試用期」也一樣需要支付你薪水,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要記得:當你新進入一家公司,就算是處於「試用期」,你也是等同於擁有「無限期」的勞動契約的「福利」,也就是你在試用期也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以台灣為例,工作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其實,這件「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並非單一事件,但糾紛發生也引發民眾對勞權關注,不少人都好奇承攬和僱傭究竟差在哪? 簡單來說,勞工是公司內部的人,適用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承攬人則非公司編制的人,適用承攬契約。 而個人若以員工或承攬人身分幫公司工作,兩者權益保障可說是非常不同,以博客來清潔阿姨為例,若用承攬工作20年,勞健保、退休金通通都沒有,詳細可參考此篇文章「請員工還是委外人力好?3點看懂承攬和僱傭權益差異」。 雇主單方面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內容、薪資都算違反當初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若要合法調動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10-1規定的「調動五原則」,並取得員工同意,才不致於損害員工權益。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的一種,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

由此可見,法律上的契約雖有不要式契約、契約只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在商場上交易,吳于安律師建議一定要簽書面契約。 大部分的時間,如同第一段11條所講, 公司在合約中,會有幾項條款敘述對員工的要求與必須遵守事項。 在這邊,面試者可以透過了解公司的要求與規定,判定面試中所提到的文化,以及公司承諾的事情是否有納入在合約中。

「租屋簽約好麻煩喔,租屋一定要簽書面租賃契約嗎?口頭算不算?」相信這個問題,是不少租屋族心中共同的疑惑。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說到「契約」,一般民眾大概都會聯想到一份完整的「契約書」,上面載明締約雙方權利義務;然而生活中大小事情,往往都會屬於「契約行為」,例如買早餐就是一種「債權契約」(買賣),但是各位在街角、巷口的早餐店買早餐時,應該從來沒有簽寫過「買賣契約書」吧。 答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了。 而且契約簽名之後,要反悔會很困難,所以碰到要簽名的時候,請務必小心。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合約沒有一式兩份具效力嗎

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遺囑」,蓋章與簽名效果就不一樣,我國有些法院認為只有簽名才有效,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簽名的話,遺囑可能就沒有法律效力。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如果雇主仍堅持己見的話,那就簡單直接申請勞動檢查,服務業不中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讓他付出代價也是一個合理的動作,以此來爭取資遣費及短發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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