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連續給藥7—14天(相當於腫瘤細胞12個增殖週期)爲一療程,間隔23周(14—21天)後進行第二療程。 如在1—2個療程後無明顯療效,則須更換藥物,如有效則反覆用藥4—6個療程,常可獲得較長時間的緩解,甚至達到治癒。 (二)療程間隔時間:療程間隔時間的長短,應以藥物毒性作用基本消失,機體正常功能基本得到恢復,而被殺傷的腫瘤細胞尚未得到修復,這樣一個時間爲最佳時間。 倘若病情已基本控制而血象尚未完全恢復時,間隔時間可相應延長;而若病情發展,血象已經基本恢復時,間隔時間可相應縮短。 (一)療程:療程由腫瘤細胞增殖週期時間的長短來確定。
當然並不是這些方案已經盡善盡美,相信隨着科學的發展會有更合理的方案出現。 理論上體內殘存一個惡性細胞可以產生足以使宿主喪命的腫瘤,也可能經過多次增生而使腫瘤復發。 化療時間 要治癒一例癌症患者,則必須殺死每一個瘤細胞,或儘可能減少體內腫瘤細胞。 如系聯合化療,則可計算幾種藥物的劑量強度及平均相對劑量強度。
化療時間: 化療間隔時間
(四)長期間歇療程:適於生長比率較小、倍增時間較長和發展緩慢的癌瘤,即大部分實體瘤,如胃癌、肺癌、結腸癌、直腸癌、腎癌、肝癌和乳腺癌等。 一般4—10天用藥1次,治療4—9次後如療效不明顯,則更換藥物。 動物實驗證明,在細胞1個增殖週期內(包括正常細胞和腫瘤細胞),反覆應用2—3次化療,其效應明顯增強,若超過1個增殖週期後再用同樣的第二次、第三次化療,其效應並不明顯增強。 因此可以應用這一特點來最大限度殺滅那些增殖週期與正常細胞有明顯差別的腫瘤細胞的同時,保護正常細胞(主要是骨髓造血細胞)。 由此達到在正常組織損傷作用不增強的情況不獲得最大抗癌效應,一般主張集中藥物同一天分別注射或口服,連續治療4—6次。 化療時間 (三)短期間歇療程:適於生長比率較大、倍增時間較短的癌瘤,如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惡性淋巴瘤、伯基特淋巴瘤等。
一般主張連續用藥以超過2個以上腫瘤細胞增殖週期或2個以上腫瘤倍增時間爲一個療程。 這樣在第一個週期內沒有被殺滅的腫瘤細胞可在第二個,第三個週期內被殺傷。 這已經在急性白血病、卵巢癌、乳癌、大腸癌及淋巴瘤的治療中得到證實,並得到腫瘤界學者的廣泛認同。 近年來使用間歇療法可用較長的藥物劑量,從而對腫瘤細胞有較大的選擇性殺傷。 更重要的是在兩個療程中間的2—3周的間歇,有利於正常細胞的恢復,爲下一個療程做好準備。 即抗腫瘤藥物以恆定的百分比(對數級)而不是以殺死絕對數量細胞。
化療時間: 化療間隔時間
由於劑量強度是整個療程中平均每週所接受的劑量,故在臨牀化療中,不論是減低每次給藥劑量,還是延長間隔時間,劑量強度均屬降低。 化療時間 化療時間 劑量強度是指不論給藥途徑與用藥方案如何,療程中單位時間內所給藥物的劑量,通常以mg/來表示即每天每平方米體表面積的毫克數。 相對劑量強度是指實際給藥劑量強度與一個人爲規定標準劑量強度之比。
根治性化療必須殺滅所有的惡性細胞,即完全殺滅,這是根治化療的理論基礎。 一般而言不同腫瘤的化療時間及治療間隔時間各有不同。 這些都是經過許多醫師幾十年反覆比較積累的結果,而不是隨意設置的。 化療時間 因而在臨牀上,醫師都遵循這些方案,病人更要聽從醫師的指導,配合醫師,定期治療,以免延誤時機。
化療時間: 化療間隔時間
如一個嚴重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可含有1012個或1kg的腫瘤細胞,用一種藥物能殺死其中的99.99%的瘤細胞,就會使腫瘤減輕到約100mg,即可看成臨牀完全緩解,然而體內仍殘存有108個腫瘤細胞。 這種療法的藥物毒性反應較大,但對生長迅速的腫瘤,在抗腫瘤藥物的強烈衝擊下,可獲得滿意的療效,仍值得臨牀提倡。 但在治療的過程中要密切觀察毒性反應,常需使用強有力的抗生素和輸血等支持療法,幫助病人渡過骨髓抑制危險期、嚴重感染和出血等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