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屆管委會訂立劃一徵收每份管理費500元後,業主之間一直爭拗。 第二屆管委會於2011年1月14日決定舉行業主大會,討論及決議取消於2008年7月30日已通過的劃一收費500元議案,建議應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在過往兩年,互委會及其他熱心業主先後徵詢兩名獨立和專業的律師意見,才獲悉該大廈各單位應分攤的大廈開支比例,應按照公契的條款釐定。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其後,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8日簽訂維修工程合約。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306號個案,申請人是灣仔太和街10至20號某大廈的一樓全層6個辦公室單位的單一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上手業主欠債: 【防租霸全攻略】 租霸6大特徵 + 追討租金和收樓處理程序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法團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或該單位佔用人放置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並須拆除所有非法搭建物,以及追討有關違反大廈公契導致的損失及訟費。 追租方面,業主必須確定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上手業主欠債 上手業主欠債 確認後業主可根據欠租金額大小,到不同的審裁處或法庭提交表格,作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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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樓宇內公用部分的所有窗戶須由法團及全體業主負責,個別單位的窗戶須由該單位的業主負責。 業主或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 黃埔花園入伙20年,一直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甚至連代表監察整個屋苑的「大業委會」亦未成立。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轉名要繳多少印花稅?

1997年8月,案中的20樓業主經分契後,轉讓其天台業權予其租客葉先生,將1/163份中的1/5份歸予天台。 分契後,葉先生向法團申請獨立水表和電表被拒,更被法團要求清拆天台之僭建物。 葉先生於1999年出售其天台業權予16樓的業主(申請人),過往20樓與天台屬同一業主時,電力直接由20樓轉駁到天台,在分契後,天台的新業主(申請人)把電力由16樓的單位接駁往天台,但最終被法團截斷供應。 管理人向法團或各單位的業主之間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中,須自負訟費,不論勝訴與否,都不能獲得有關訟費的彌償。

法例並未規定應該由業主還是租客繳付該筆印花稅, 但一般來說都是業主和租客各自承擔一半。 除非問題已解決,否則在出售物業時,這些問題會連同樓契一併「世襲」給新業主。 如果買家接受一早已知的釘契,就要負責釘契的條文,他日並不能夠以此作為訴訟理據。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上手業主欠債: 按揭查詢

若業主欠下銀行(非按揭,若是按揭,物業已被直接拍賣)或財務公司債務,又拖欠不還,財務機構會將物業釘契,防止欠債人將物業出售或轉名。 陳先生先後共向中介公司申請了5筆貸款後,終於發現所謂的銀行內部職員,甚至可為他向房屋署要求低息加按借貸都是謊言。 「去年收到房署的加按批核信後,發現貸款數目不對,於是到房署及銀行查詢,銀行代表竟表示從來沒有處理過有關交易,才驚覺自己一直被騙。」陳先生一臉無奈地表示。 但樓價不能偏離市價太遠,否則稅局有權於7年內,追討印花稅差價。 另如定價太低,銀行按揭貸款額亦會下降,未必能套足現金,作為購買第二層樓的首期。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零元或是價格遠遠低於市價,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絕對不可行的。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還有一點要留意,假設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有些銀行基於風險考量,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為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

因此,如有親友私下向你借錢,一旦他走數,想要以法律途徑以外追回都有一定風險。 但幾日前收信, 發現有2封財仔寄來0既信追債, 不過收信人唔係上手業主 or 上上手業主,即刻落管理處問, 佢0地都奇怪話上手業主住左2年都冇呢0的事, 岩岩賣左比我0地, 就突然收到呢0的信. 你仲要笑人…收到e d 無名氏追數信人地都不知幾擔心…我甘大個人都係第一次遇到e d 情況…講真..欠債果個又吾係我…分分鐘仲吾知上手欠落幾多街數 …但人地就知我個住址..最驚佢地殺錯良民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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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由於每棟大廈的公契都不一樣,所以大家應該因應自己的個別情形,以及相應的大廈公契作出判斷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上手業主欠債 遇到麻煩租客的確令人頭痛,所以各位業主應多花時間留意租客的職業或背景,並妥善保存租金紀錄,以便日後有機會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租金。 張生2003年破產$388,475,與太太聯名的居屋單位及車位亦被釘契。 過去幾年,夫婦雖收到破產管理署有關該釘契物業處置通知書,但不予理會。 根據《分劃條例》(第352章),破產署/受託人作為該物業的共同擁有者,有權向法庭申請強制拍賣,到時聯名業權人僅有的參與權利都會被剝奪。

上手業主欠債: 欠債也可被釘契 隨時樓都無埋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互助委員會是由民政事務專員批准成立的「業主及住客組織」,目的是團結住戶及推動睦鄰互助精神,並協助執行大廈管理工作,由於互助委員會不是法人團體,因此沒有法定權力。 主席指出,沿用上述該習慣的決定是該法團的集體決定,而不是由主席個人決定,所有針對有關管理該大廈的申索,都不應向管理委員會的個別委員提出。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大廈保安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它具備24小時的保安功能,能監視大廈的所有通道出入口,令訪客出入大廈時被攝錄存檔,當發生盜竊或搶劫後,可以用作翻查紀錄及作為法庭的呈堂証據,所以凡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住戶都比較安心。 此外,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可以減少保安員的人數,減少管理開支及增強保安效能。

專業的按揭中介也能給到大部分銀行對這問題會否影響按揭和相關的處理方法建議。 執達主任只能按你(申請人)的指示執行法庭的判決及命令,他們沒有責任替你追尋債務人的下落或確保你能夠取回債項。 大廈公契訂明了業主之間、發展商和經理人的權益和責任,不但對業主有法律效力,對租客亦有約束力,其內容包括享用大廈公用地方或設施的規例,因此,假如租客違犯了大廈公契的規例,也有機會承擔法律責任。 劉生05年申請破產,現時樓價高企,破產管理署提出要求:聯名人可買回被釘契的業權,或共同出售物業。

上手業主欠債: 追討欠租及收樓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上手業主欠債 法團只有一位證人,是該屋苑的管理公司主任馬先生,馬先生並不否認該餐廳的確有將檯和椅放在門外,及管理委員會共有13次會議討論此事。 管理公司曾發出3封警告信給該餐廳,管理員又有作出口頭勸喻,要求該餐廳將檯和椅搬回店內。 法官拒絕被告人的逾期上訴申請,被告人必須支付原告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訟費協議,可由法庭聆案官作出評估。 法團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7月30日舉行的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確定2008年的財政年度管理費收取金額乃依據公契條款釐定,每個住宅單位每月500元、每個地舖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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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56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馬寶道41至47號某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馬寶道49至51號1字樓某單位連平台的業主,該兩座大廈的部分外牆是相連的。 申請人指答辯人在其平台上以角鐵及鐵枝進行僭建,並把僭建物釘在該商業大廈的外牆上,以致外牆損毀及漏水。 雖然後來答辯人將僭建物清拆,但仍留下部份角鐵及鐵枝在外牆上,沒有拔除,也沒有維修好損壞的外牆。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要求答辯人從外牆上拆除所有僭建物及餘下物料,並為損壞外牆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上手業主欠債: 處理租霸的四步曲

通常是聯名物業,當其中有人對業權分配問題有不滿,並訴諸法庭時,就可以將法庭告票在土地註冊署登記,以免有人在判決前將物業轉手。 律師梁永鏗表示,業主向租客追回拖欠的水費,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但欠款須少於五萬元,由於追討需向法庭繳付費用,若果欠費數目不大,業主即使成功追討,扣除費用實際得益不多,計算所花時間,或會得不償失。 一名業主因租霸欠租,向法庭申請收回尖沙咀重慶大廈一單位,雖然獲判勝訴,但揭發單位水錶登記被人擅自更改,以及拖欠水費,水務署要求他必須清繳拖欠水費,才可將水錶登記轉回其名下,他炮轟水務署胡亂讓他人更改水錶登記做法馬虎,損害業主利益。

  • 法律界指,拍賣合約會列出限制買家利益的條款,故拍賣物業的買家存在風險,隨時須承擔前業主欠交的差餉或管理費等費用,亦不能向原業主追討。
  • 屋宇署通常以「沒有即時危險」為題,直至發生危險後才收拾殘局,若屋宇署不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其他相關部門便很難跟進工作,法團亦沒法向其他部門要求協助。
  • 追租方面,業主必須確定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 由於當時防煙門又沒有關閉,現場環境形成煙窗效應,高熱氣體迅速蔓延至大廈各層,該場火警導致41死80傷,其中一名消防員殉職。
  •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 以一般為期兩年的租約來計算,釐印費為年租或一年平均月租的0.5%,由業主租客各自支付一半,另需付租約複本及對應本每份港幣$5;亦可自行於稅務局網站打電子釐印。

當租客出現欠租嘅時候,業主可以先透過電話聯絡、手機短信或電郵方式,同租客做一個初步連繫通知。 凡舉報可能剽竊明報(加拿大)內容者,若有關舉報能成功令明報(加拿大)追討有關費用,在扣除追討費用後,舉報者可獲有關金額的15%作為酬勞。 及後﹐產權保險出現﹐減少了律師的工作﹐同時亦減低了律師做物業買賣的收費。 此前﹐民事律師替顧客做物業買賣時﹐往往要翻查40年前的屋契及相關文件﹐當時電腦又未普及﹐故工作相當繁瑣。 李小姐原是博康邨租戶,兩年前見博康邨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她有意置業兼乘機轉換較大單位,於是選購現住單位。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同收返間屋?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相信這不是立法時的遺漏,而是第40條的作用,只是使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時,可以藉手令破門進入而不會觸犯刑法。 申請人指,由於發電機房的溫度熱漲冷縮而令天花產生裂縫,故水從洗手間引入;而洗手間地台屬結構層,屬公用部分,責任應屬法團。 既然申請人對一樓洗手間負有維持「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法定責任,他違反這責任而引致發電機房的天花有嚴重損失,需負賠償責任。 申請人亦可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務綜合令狀」,指示執達吏代為收回樓宇或商鋪,以及抄封租客的財物,以便拿去拍賣來抵償欠租,英文叫做Writ of Possession 及Writ of Fieri Facias。

上手業主欠債: 服務

如發現賣方負債纍纍,但你好想買樓,無論細訂或大訂,都可託管在律師樓,待律師樓確定物業不是資不抵債才「放訂」。 破產剩一半業權 加按解釘免煩惱 張生的聯名物業及車位破產後就均被釘契,認為尚有一半業權則無視有關釘契物業處置通知書… 加按套現贖回破產物業半邊業權 朱小姐破產後名下居屋就被釘契,樓價高企,破產管理署欲強行收樓拍賣,根據本公司多年理… 即是說,如果租金是每個月五萬元,租約為兩年,頂手費為20萬的話,所需要繳付的釐印費就是60萬的0.5%,即是$3000,再加頂手費的$8500,合共需繳付$11500。 當然以我所知,許多時候雙方未必把所有協議寫在租約上,否則費用便會更高。

上手業主欠債: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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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於2003年10月購入該單位,根據她的丈夫的證供,他們是以「現狀形式」購入,暗示該單位當時已存在違規事項或僭建物,但實際情況現在已無從稽考。 根據大廈公契,在1樓平台層分隔A座和B座的通道是「開放空間」,但該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訂定,獲轉讓的物業並不包括1樓平台開放空間的使用權。 建築事務監督曾分別於2005年、2006年、2008年及2010年4度向答辯人發出命令,指有建築工程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在該單位及毗鄰平台進行,答辯人其後均有遵從命令拆除僭建物。 訴訟雙方的分歧,在於上述決議是否只適用於該屆或指定委員,或是適用於以後每一屆的法團管理委員會。 究竟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法官認為須取決於決議的內容,根據會議紀錄,當天的決議是通過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投票結果是大部分出席業主都贊成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

上手業主欠債: 物業或被收回

法官認為訴訟雙方都沒有考究屋宇署是否已發出命令,要求該單位的業主拆除該鐵棚。 上手業主欠債 無論如何,妥善處理該鐵棚涉及清拆鐵棚和修復原狀的工程,須在該私人部分進行,亦涉及私人財產,法官認為由相關業主進行工程應較為恰當。 上手業主欠債 既然法團已有初步跟進行動,現階段無須命令法團去拆除鐵棚,但法團有責任繼續跟進事件。

上手業主欠債: 租約內容要夠全面

代表法團的黃先生自2003年起一直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直至2013年業主大會改選未能當選為止。 這宗申索源起於該大廈一樓洗手間漏水,引致地下後備發電機房天花石屎脫落,因為公契內第11條規定,只有一樓辦公室單位的擁有者或佔用人可以有權使用位於大廈一樓的洗手間,因而引發管理和維修責任的爭議。 按公契的圖則,一樓有一個洗手間,洗手間下層是後備發電機房,一樓的洗手間一直都是由申請人及其租戶使用,只有大廈清潔女工可在該處取水清潔大廈,管理員擁有該洗手間的鎖匙。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3084號個案,原告人是海壇街232號某大廈15樓B(頂層單位)業主,被告人是業主立案法團。 原告人於2013年8月16日提出訴訟,指法團未有履行大廈公契責任,妥善維修大廈天台及外墻等公用地方,以致其單位客廳天花及窗台等位置出現滲水而破損,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停止對原告人製造滋擾,並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和支付訟費。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轉讓價如何影響印花稅?

法團於2012年9月20日,再次會同律師及警務人員嘗試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仍然遭到答辯人的抗拒,所以未能進行維修。 法團現向土地審裁處作出申請,要求頒下禁制令,使維修工程能順利進行,並向答辯人追討申請手令所牽涉的費用。 法團指出大廈公契第V部分第13條訂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亦不可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任何對其他業主及佔用人構成滋擾的行為。 答辯人沒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從來沒有出席任何聆訊,審訊進行時答辯人缺席,法官聆聽法團律師的陳述後,滿意法團已把相關通知妥為送達給答辯人,法官相信答辯人應收到相關通知。 法官認為答辯人或獲其授權的使用人是在使用L舖時霸佔了對出的行人管理區,亦即是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作為業主,答辯人在公契下須承擔由他持有的單位所引起的違例事項。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民政事務處提供放置舊衣回收箱的地點,包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入口、休憩處、公園、體育中心和圖書館等;如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也可將舊衣回收箱設置於私人樓宇及商場的公用地方。 在業主大會上,以大廈業主的總人數計算,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人數,才可宣布大會開始,並即時將出席人數和業權份數寫在大會的公告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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