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4年第14號第27條增補)編輯附註:#憲報刊登日期:2014年7月25日。 印花稅條例 任何不動產的轉易契,如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者,則須作為售賣轉易契而予以徵收印花稅,但售賣代價的款額或價值須由被轉易的不動產的價值代替。 如有任何轉讓文書,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香港證券無償產權處置者,又或是第28條所提述的文書而憑藉該條有上述作用者,則就根據第19條製備的成交單據按承讓人為該香港證券付出的代價款額或價值而已予繳付的印花稅,須抵銷上述轉讓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 民眾因買賣或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於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經審核後如符合規定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之申請。
- 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則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0日前)繳交,由於2014年3月30日為星期日,繳稅的最後期限會順延至2014年3月31日。
-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 但如果買家選擇分開兩份契約來成交,則需按照自身的印花稅來處理。
-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 (由2011年第14號第4條增補) 編輯附註: #生效日期:2011年6月30日。
政府經已表示印花稅加徵只是暫時措施,未來有需要時將會檢討成效。 政府在回應立法會就買家印花稅提出的問題時亦表明,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在樓市供求平衡回復穩定之後,我們 [政府] 會考慮撤銷這些措施。我們 [政府] 會繼續密切監察樓市情況,並會參考一籃子的指標,包括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成交量、住宅供應、按揭供款和租金與入息比例等等。」。 印花稅在香港亦稱為「釐印」,至於如何取決釐印的多少,除了依樓價而定,也看買家身份、簽訂臨時合約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而且要推遲遞交印花稅款,亦要在較早前就向局方申請,違者隨時會被罰款,稅務局亦提供印花稅計算機,供大眾使用。。 此稅項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及公司客,亦稱「非香港永久居民買樓印花稅」,在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徵收。 任何人於任何黏貼印花被使用前,以任何方式污損該印花,可處第2級罰款,該筆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由1994年第7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但任何人在得到署長明示批准後,及在符合署長可施加的條件下,可於黏貼印花被使用前在其上書寫或以其他方式表明適用範圍,以資識別。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如何計算?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間內未作出決定,則推定稅務行政當局接受納稅主體所申報的價值,但可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推翻此推定。 一、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都市性房地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以及以僅屬私文書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為依據的移轉,均應由澳門財稅廳根據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職權估價,並適用第九十七條所定的作出決定的期間。 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如財政局局長發現房屋紀錄所載的價值與所申報的不動產價值均不符合該不動產真實價值時,應於上條所指的繳納憑單上聲明:“須待估價之暫定價值”。 二、屬不動產交換的情況,交換人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係以交換人每一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的可課稅金額計出。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繳付下述款項的法律責任 ——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拖欠稅款;或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在本條中 ——指明法律責任條文 ——就根據第45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5條;或就根據第47F或47G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7H條;指明罰款條文 ——在第45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5條;或在第47H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7H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因預期售賣任何財產而將該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的文書,須視為一份其作用是就該財產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易契或轉讓書。 為任何預期售賣的財產而製備或簽立的文書,除將該預期售賣的財產轉易或轉讓外,不論是否亦將其他財產轉易或轉讓,第及款均對其適用,但該兩款條文對其他財產可予徵收的印花稅並無影響。
印花稅條例: 香港大廈搜尋
香港買樓置業是不會退去的潮流,在很多人都想「上車」的年代,買樓的相關知識變得非常重要。 一般而言,置業本身的龐大雜費多如恆河沙數,如中介佣金、律師費、裝修費等,其中港府為防樓價升勢難控而推出的印花稅,必然是置業中較高的成本,而且種類繁多,讓不少準買家混淆,究竟香港印花稅有哪幾種? 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 15% 稅項,即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 。 無論何時,任何法人團體在任何個別人士的同意或默許下或由於任何個別人士的疏忽而犯本條例所訂罪行,則在下述情況下,該個別人士亦屬犯同一罪行 ——該個別人士當時是該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近職位的高級人員;該個別人士當時其意是以上述人員身分行事;或該法人團體當時是由其成員管理,而該個別人士當時是其成員之一。 任何人如 ——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受託人而不遵從第31、32、33、34、35或、或36條的任何規定;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經理而不遵從第31、35或36條的任何規定,可處第2級罰款,而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單位信託計劃的受託人須備存紀錄,顯示在該計劃下代表信託財產的單位的數目,並須不時於該財產數額有任何變化時,立即將該變化所引致的單位數目變更記入紀錄中。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如果同一個案,太太之前已經持有物業,並提名太太為「唯一購買人」。 在簽訂「轉讓契約」前,丈夫決定提名太太成為聯名業主,而太太本身有物業的話,就,就需要按物業持有一半業權繳交「從價印花稅」,計法是「300萬X1.5% / 2」,相當於100元的印花稅。 「名義擁有人」就是在註冊文件上顯示出來的名字,但「實益擁有人」則未必顯示出來,但他可能只是協助供款、或為物業作出貢獻,但已可視為「實益擁有人」。
印花稅條例: 香港印花稅簡介
如果公司屬於在外地註冊的公司,例如英國、美國等地,則流行對的海外遙距工作僱員徵稅。 如此一來,僱員就會受限於這些地司的概有稅制,繼而按當地稅法判斷稅款問題。 另外,由於僱用合約由英美公司制定、無論銀行戶口是本地轉賬還是海外轉賬,也是跟據當地稅制計算稅款。 然而,如果外地僱主於香港註冊公司(即不會牽涉外國公司),那麼明顯稅制是按本地情況而定,基本跟一般打工仔無異,只需處理本地稅務。 假如兩個或以上的税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税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税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税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税的情況。
如某人以售賣人代理人或購買人代理人的身分訂立一份買賣協議或一項非書面買賣協議,該代理人及售賣人或購買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均須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遵照第款的規定。 印花稅條例 任何人如須按照第款簽立一份買賣協議而未有遵辦,則為本款的施行,該份協議須當作為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而該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向署長繳付假若該協議已簽立則該人本須根據本條例負法律責任繳付的印花稅及根據第9條須予繳付的任何罰款;如有2名或多於2名的人未有簽立該份協議,則每一個人均須共同及個別負上上述法律責任。 (由201 4年第2 號第7條修訂)任何人如根據第款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就某份買賣協議而可予徵收的印花稅,可將該等已繳付的印花稅款額(如有的話),抵銷其本人就依據該份協議而訂立的售賣轉易契而須繳付的任何印花稅。 (由2014年第14號第13條修訂)為追討任何文書的印花稅而憑藉第款提出的任何訴訟,不得於自該文書加蓋印花期限屆滿時起計超過6年提出。
印花稅條例: 香港條例
四、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滿前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 五、法院或仲裁庭,以及當事人,均應自知悉上款所列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並將仲裁協議終止的證明文件送交該局。 印花稅條例 三、在每月繳付之稅款中,必須減除在交付之月份內因保險合同之取消或降低保額/風險而遞減之保費所相應的印花稅稅額。
印花稅較其他稅種相對較小,但其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影響力不容小覷,此次除了將《暫行條例》及證券交易印花稅、融資租賃合約印花稅等有關文件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外,《印花稅法》總體上保持原有稅制框架不變,並在此基礎上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併稅目及降低部分稅率,本文將一一說明《印花稅法》值得關注的法令變化。 政府今日(11日)於憲報刊載《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條例》旨在上調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的應繳印花稅稅率,由現時買賣雙方按交易金額各付0.1%調整至0.13%,並相應上調香港證券的某些其他轉讓書的應繳印花稅稅率。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從價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0條 香港證券的交易並不構成證券經銷業務時所須繳付的印花稅
最初引入印花稅是為了支付在處理房地產交易時產生的書面法律文件(有時稱為“書面文書”)的管理費用。 例如,書面法律文件可以包括財產的所有權標題,或突出顯示數據庫搜索以確保某人正在從合適的人購買正確的財產的文件。 這些變化包括制定新的特別印花稅(SSD)以阻止房屋倒置的立法,以及針對非香港永久居民和/或多個財產所有人的更高的從價稅(AVD)稅率(買方印花稅或BSD) ,也是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新AVD費率首次。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而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則該人士須就有關印花稅及任何罰款負上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頒布,於2013年4月5日刊憲,同年4月17日於立法會頒布。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 印花稅條例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
印花稅條例: 買家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SSD)則為打擊短線炒風,目前規定在36個月內交易同一項物業,即必須要繳交劃15%印花稅。 只是如果他繼承物業後,他選擇再購入新物業的話,則會視為持有多於一層物業看待,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假設買家新購入的物業為300萬元,由於舊居尚未沽出,故他需要支付100元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但新居入伙後一年內,他成功沽出了舊居,故可向稅局申請退回多繳的稅項。 稅局會退回「450,0000元 – 100元」,相當於449,900元的款項。
本部所提述的登記冊、陳述、其他紀錄及文件須於有關的信託計劃存在期間及其後不少於1年內,予以保存,但本部的條文並無規定須將轉讓文書、已登記證明書或不記名證明書由最後交付有關計劃的受託人的日期起計保存超過6年。 附表1第1類中,凡提述某份售賣轉易契已被核證為屬某一款額之處,均指該售賣轉易契載有一項陳述,藉以核證以該文書完成的交易,並不構成一宗更大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而就該宗更大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而言,其代價款額或價值或總款額或總價值是超逾上述已核證款額者。 在第款中,凡提述代價款額或價值之處 ——就其作用為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易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言,須解釋作提述所轉易財產的價值;就租約或租約協議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言,須解釋作提述除租金外,以金錢、證券或保證物為代價的款額或價值。 如屬一份售賣轉易契或一項香港證券的售賣或購買,而其代價或部分代價是由不超過20年的固定期間內的定期付款組成,以致須繳付的總款額可以預早確定,則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須以該筆總款額為代價而按其予以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計算實例
此外,此OneDay.com.hk博客文章還將重點介紹與香港房地產的買賣,轉讓或租賃交易有關的印花稅。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 在北京,商務部較早時表示,中方注意到近期美方泛化國家安全、濫用出口管制,批評是典型的經濟霸凌及市場扭曲行為,敦促美方應立即糾正錯誤做法,停止對中國企業的無理打壓,強調中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 為本條例的施行,本條所適用的每份文書,須當作載有一項規定,即另一方承諾繳付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百分之五十;而根據一項憑藉本條被當作載於該文書內的規定而繳付該款額,須當作等於繳付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 單位信託計劃的受託人須備存紀錄,顯示在該計劃下代表信託財產的單位的數目,並須不時於該財產數額有任何變化時,立即將該變化所引致的單位數目變更記入紀錄中。
- 租約協議須予徵收印花稅,一如其為一份按該協議所述的年期及代價而訂立的租約一樣。
-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沒有關係,前者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對此,草案二審稿将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印花稅條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財政預算案2021/印花稅】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周三(24日)在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公布,計劃上調股票印花税税率由現時買賣雙方按交易金額各付0.1%,提高至0.13%。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從價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印花稅署將以追討民事債項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從價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6條 單位的轉讓登記的限制
三、如優先權人或有贖回權的人行使其權利前已繳納本條規定的印花稅,有權要求退還,但須提交法院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於履行該等義務時發現有不遵守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的情況,應通知財政局。 二、如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對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未有訂定有關交付所徵收稅款的期間,則應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將上月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DC條 物業交換文書
凡就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提出刑事法律程序,不得於署長發現該罪行後2年屆滿後或犯該罪行後6年屆滿後提出,而二者以較早屆滿者為準。 《財政預算案2023》公布自2023年2月22日早上11時起調整首置印花稅稅階(下表),但關於實施時間仍待釐清,我們向稅局查詢後,綜合部份FAQ跟大家分享。 一、對結算印花稅的權利的失效期間自應課稅事實發生時起算;如課稅行政當局在此期間知悉上述事實,則此期間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算。 一、上數條所指委員會的成員以及有關秘書,除上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者外,每年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任期為一曆年;有關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法獲通過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無論買賣一手樓或二手樓,當我們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後,在物業正式轉讓至買方手上時,我們要多簽一份「轉讓契約」。 「臨約」及「正約」只說明我們有買入物業權利,但真正作為證明物業轉讓文件卻是「轉讓契約」。 這份文件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需進行俗稱「打釐印」的方式來確立其認受性。 五、由訂立合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結算和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