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售卖及购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交易,投资者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课缴印花税。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排水条例》(第446章)第37(2)条作出的命令收回而取得一个替代物业,该人在取得替代物业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由2016年11月5日起,“从价印花税”的第1标准税率分为第1部(税率统一为15%)及第2部。 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住宅物业,而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非住宅物业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印花税有一定的地域征收范围是在交易主体的财产性质上,而不是签立文书的地方。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一、有關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通知將寄往出租人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指的M/4或M/4-A格式申報書填寫的地址,但出租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則除外。 四、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滿前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
印花稅章: 印花稅條例
二、屬上款所指情況,可課稅金額的計稅基礎為相當於有關股東在公司資本所佔的股或出資百分比值之有關公司擁有的不動產價值的百分比。 一、本章所指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係以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被移轉財產或權利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一、即使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應繳納印花稅,但作出繳納並不補正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的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之屬性。 六、如就第三款p項所指訂明可訂立雙方代理行為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已繳納印花稅,則受權人或複受權人在訂立有關法律行為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未出示有關收據以證明已繳納應繳的印花稅,不得對須作登記的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作確定登記,但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算印花稅的權利已失效者除外。 二、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不動產進行的估價,以及在特別情況下進行的估價,均適用《市區房屋稅章程》的規定。 一、上條第二款規定的估價,係由澳門財稅廳廳長向財政局局長提出建議;局長同意進行估價時,將有關卷宗送交不動產估價委員會。 三、屬以第五十一條第三款p項所指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作為財產移轉依據的情況,授權人、受權人及倘有的複受權人均須對繳納印花稅負連帶責任。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AG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多於一份涉及同一不動產的買賣協議
他们不但收藏了大量素材还编印了《中国印花税票目录》,并多次参加国内、国际邮展,并在国际邮展中获得金奖,为我国争得了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税收不统一,中央政府于 1950年 1月 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 印花稅章 12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 1951年 1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统一了印花税法。 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分别于 1949年 11月发行“旗球图”印花税票;于 1952年 7月发行“机器图”、“鸽球图”印花税票,并一直用到 1958年。 当年,全国施行税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屬不動產交換的情況,交換人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係以交換人每一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的可課稅金額計出。 二、如納稅主體能出示確認作為有關移轉憑證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判決書,則無須繳納印花稅;如已繳納者,有權要求退還。 印花稅章 二、倘若上述所徵收之全年稅款乃少於該信貸機構已減除總表第二十九條適用之豁免後在會計賬冊上所示收益之百分一時,有關機構負有繳納該差額的責任。 三、如有關行為涉及多於一名訂立行為人,則其中任一人須就稅款的繳納負連帶責任,但不影響下款規定及繳稅總表特別規定的適用。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2條 證明書及轉讓文書的編號及保存
如須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附加印花稅,而該文書就該印花稅而言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在刊憲日期之前開始,則 ——該期限由自刊憲日期翌日起計的30日限期取代;及如已按照《未經修訂條例》附表1第1類第1標準或第1類第1標準,就該文書繳付印花稅,而附加印花稅沒有在段指明的限期內繳付,則第9條只就該附加印花稅而適用。 《未經修訂條例》繼續適用於以下項目,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 ——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簽立的文書;取代另一份買賣協議的買賣協議,而該另一份買賣協議,是由相同的買賣各方,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且兩份協議的條款相同;或依循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買賣協議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由2018年第2號第10條增補) 編輯附註: # 憲報刊登日期:2018年1月19日。 29AJ.某些將住宅物業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單一住宅物業;及 (由2018年第18號第4條修訂)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或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 (由2013年第10號第28條修訂)凡有印花證明書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須 ——以書面將註銷通知書送交以下任何人士 ——已就退還或退回事宜提出申請的人;或提出有關的註銷該印花證明書的要求的人;及註銷就該文書備存的印花證明書的紀錄。
- 在不局限第或款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決定,包括在下述事項上的決定 ——是否根據第47F或47G條,在第款提述的基礎上,就任何文書批准寬免,或該等寬免是否根據第47H條當作撤回;及是否已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發生。
-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 由10%至20%不等,以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
- 反觀如果聯名買樓的一方並非近親,則需要繳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且還需按需要繳交針對海外人士的「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BSD)屬於專門為應對非本地買家及公司轉讓的印花稅。 目前只要是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均需劃一支付15%印花稅。 香港政府為打擊樓市炒賣風氣,因此勒令規定所有持有一項物業或以上的非首置客人士,購買物業時,必須繳交樓價15%的印花稅。 如果為首置人士置業(即置業時未持有任何物業),則可以按「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即可,屬於較為優惠的稅率,以「分段式」計算。 如下表所見,400萬以下物業,印花稅即為樓價的2.25%,最高至逾二千萬物業,首置人士的從價印花稅率亦只為4.25%。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AE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一般條文
如果太太並沒有持有物業,丈夫要先支付「從價印花稅」,即100元。 之後在提名太太成為唯一持有人時,只需繳付100元印花稅便可以。 五、《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繼續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已作成、發出的文件、文書及作出的行為,且相關結算及徵收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四、以上款b)項所指文件為依據作出的移轉,只要沒有更改買賣雙方、標的,以及維持移轉價值,納稅主體在訂立確定合同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一、如以默示方式或非以新依據作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續期,且有關的可課稅金額高於登錄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的租值,則相關的印花稅以上一年度的可課稅金額計算,並附加在市區房屋稅內,以市區房屋稅徵稅憑單繳納。 一、不動產租賃印花稅以合同內租用期總租金為基礎計算,出租人應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不影響下條第一款、第二十七-B條及第二十七-C條規定的適用。 一、憑單印花按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作出之日的生效稅率繳納,且按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由財政局直接徵收或由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稅款義務的實體徵收。
印花稅章: 印花税票税种概述
六、法院或仲裁庭,以及當事人,均應自知悉上款所列事實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並將仲裁協議終止的證明文件送交該局。 二、在合同期內因讓與空間使用權而由受讓人支付的固定及浮動的回報總額,屬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 一、繳稅總表第六-A條規定的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是指透過提供暫時享用商業中心內商舖、場所或其他空間而獲取回報的合同。 二、如不遵守上款b項或c項所指的期間,則出租人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之日視為減租產生效力之日或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 六、如不遵守第三款或第四款所指的期間,則出租人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之日視為減租產生效力之日或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
(二) 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由於種類繁多,對出版界帶來巨大的負擔,另一方面,政府通過此舉,並輔之以津貼制度,一定程度上達到控制報業的作用。 從1712年開徵後到19世紀中葉逐漸廢除(1853年廣告稅廢除,1855年印花稅廢除,1861年紙張稅被廢除),歷時將近1個世紀中,英國報業一直裹足不前。 在早期集邮展览中,一些参展者不时将税票与邮票同时展出,主办者也同意其展出,原因在于早期的邮票和税票可以混用,两者形状也相同。 印花稅章 其后一段时间,邮展就不再接受税票参展,直到 1911年,国际集邮联合会为了吸引更多人参展,又将税票作为一类展品正式列入集邮展览中。 印花稅章 近年来,我国收藏印花税票日益风行,已拥有了一支可观的收藏者队伍。
印花稅章: 第二條
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手上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們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就要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SSD額外印花稅的3年綁期,不論買方或轉名,都是以臨時買賣合約開始計算。 賣樓則是以臨時買賣合約終止日期計起,兩個日期需要相隔最少3年才可免SSD額外印花稅,除非符合上述所說的豁免條件。 印花稅章 根據田土註冊處通函第 108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因沒有繳付印花稅而被中止註冊的話,便須為該文書辦理撤回註冊的申請及取消註冊摘要編號。 居屋申請人按現有資產限額計算,理應為首置客,因此需要以居屋原價價值,按首置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以計算。 二、物業價值:印花稅依據物業價值而定,目前非首置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稅率均是15%,如果屬於首置客,則須按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