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4條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第15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第16條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第17條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第48條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第35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19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第10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災害致死災害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一、勞動部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
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為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檢定職類分為:架空式-地面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及伸臂式三項。 其報檢資格,亦配合修正為年滿十八歲,並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 鋼筋組立時通常會與各工種發生相互干擾或平行作業的問題,以大多數的情況而言,通常鋼筋組立之時段與模板工程及水電配管工程等是在同一個作業場所中相互交錯或並行的,以鋼筋工程而言,組立較加工要困難許多。
- 凡屬於鋼筋混凝土造之結構物,均有鋼筋加工組立作業之進行。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 當然不只其作業計畫,其整個作業過程之安全管理辦法亦應在此階段確實擬定並加以實施。
- 鋼筋自離開生產工廠到達加工場所起,至完成混凝土澆置為止,其相關加工組立之過程目前仍多以人力作業為主,機具作業為輔。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危害預防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安全標準作業程序 簡報 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施工廠商: 中華工程\大豐營造共同承攬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2 項目擬定、頒布宣導與執行 …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3.使用起重升降機具(特別是塔式吊車及人字臂起重機等),必然將經過3個主要安全管理重點程序,包括1.安裝2.使用維護(含爬升)3.拆除。 2.預製式施工,不論鋼骨構架安裝、高樓帷幕牆安裝、預鑄構件、其他建材、機具及設備等在吊裝前,應先擬妥施工計畫書方能使用起重機具進行安裝。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啟動緊急聯絡體系,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請求救災單位協助、通報各單位部門主管(相關人員快速到達工地)。 中央及市政府分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協助救災,並定時召開救災會報。 就近成立臨時救災指揮中心,啟動自衛編組及任務分派,共將救災作業分為救災、調查及復舊3階段進行。 自衛編組包括:現場救災、2次危險因子排除、媒體公關說明、撫卹善後、事故原因調查及災害現況鑑定、復工小組、工程保險及政府機關應對、勞工安撫等。 各協力專業包商相關工程師進場協助持續護送傷者就醫及全面清查人員將受驚嚇之勞工陸續引導至安全區域,同時進行現場危險物件緊急處理,防止2次災害。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 吊掛事故預防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
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
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關檢查及管理。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吊鈎所用之材料有碳鋼鍛製、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材等,一般為鍛鋼製、鑄鋼製、或鋼板疊焊而成,其類型非常多,有鼻形吊鈎、美式吊鈎、彎孔吊鈎、貨櫃吊鈎、眼形吊鈎、羊角吊鈎等,如下圖。 3.螺旋式吊夾或稱汎用型吊夾:利用可旋轉之螺栓,結實地鎖緊鋼板等板材,可作縱吊、橫吊等動作,一般可吊舉荷重為0.5公噸至5公噸左右,如下右圖。 2.橫吊型吊夾或稱平吊型吊夾,在貨物捲上時,鉗口呈水平方向,一般用於吊工字樑、型鋼、建物或橋樑鋼骨等,可吊舉荷重約為0.5公噸至5公噸,也有更大噸數的吊夾,如下中間圖。 6.不單點荷重吊掛,即兩鈎環之栓銷對著栓銷時,受力接觸部位為1單點;而吊軛之弧面對著另ㄧ吊軛弧面,受力接觸部位為1條線,如下圖。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製作— 相關作業文件與SOP
吊掛用鋼索經常在槽輪、捲胴中滾動或滑動,或吊掛荷物而產生磨損、斷線或彎折等情形,一般參照鋼索之伸長、斷線、腐蝕、變形、使用期限、運轉次數及運轉頻率之實際情形來判斷是否更換。
-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 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二、採取防止吊物通過人員上方設施: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吊荷欲經過作業人員上方時,應採取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防護設備或及有關防範措施,如下圖。 八、高處作業確實使用安全母索與安全帶:在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邊緣實施操作吊掛、接物或實施檢點、整修時,須確實使用安全母索與安全帶。 或稱吊鉗、止滑鈎,其種類很多,常用於一些鋼板、型鋼構件、覆工板等之起重吊掛作業。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吊掛作業標準作業程序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指派專責小組進行罹災及傷患之慰問、救濟及補償和解事宜。 由各級政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成立事故原因調查及現況鑑定、復工審議小組。 結構體復舊與補強,重新檢討各項施工設備及提出復工計畫送審議小組審查。 勞工之安撫、復工前教育訓練及再次全面舉辦各項防災演練。 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施工架、模板支撐事前由專業人員設計,工地確實依施工圖施工,作業前並經作業主管檢查確認合格後才可使用。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應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船方改善後,再行作業。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管理辦法 | 吊裝作業計畫書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第63條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39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第23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第24條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安全操作程序
第32條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五、 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 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 ,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 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機械安全作業標準參考手冊檔案下載
施工架、模板支撐之倒塌:鋼筋經常須於施工架、模板支撐上進行鋼筋組立作業,而因結構因素致使施工架、模板支撐發生倒塌。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飛落:於作業中因鋼材吊掛不確實、起重機作業手操作不當、吊掛動線未做適當保護或清場等……皆有發生鋼材飛落之虞。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放:指鋼筋運達組立作業場所時,以機具將鋼筋依組立需求放至組立作業場所,以減少小運搬。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鋼筋之加工組立
業界習慣將在高架軌道行走的起重機稱做「天車」;而在高樓大廈建案,吊運鋼筋、建材等之伸臂起重機,則俗稱「塔吊(或蜻蜓)」,其實都是固定式起重機的一種。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