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7日,法團向欠費業戶(包括答辯人)發出最後通知書,而在2001年6月15日,法團向答辯人發出最後催繳通知書。 1994年8月25日,屋宇署致函法團,命令它對楓華樓進行各種維修工程。 1995年12月18日,法團舉行的業主大會通過對楓華樓進行維修工程的決議。 大維修必須工程項目以贊成票41票,佔業權935份,反對票13票,佔業權287份,通過進行。 大會否決進行任何選擇工程項目。

申請人認為由於管理費是經業主大會通過,各業主可被視為默許了管理費可以不根據公契計算。 答辯人自1993年起亦清楚知道管理費並非根據公契計算,但卻一直繳交管理費至1997年2月止。 在此情況下,如果需要從新根據公契計算由1997年3月至2000年8月2日的管理費對申請人極之不合理。 申請人更引用Wong Pun-man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ung Fat Industrial Building 1 HKDCR 32 一案去說明申請人有權追討不依公契計算的管理費。 和域臺 申請人於1998年4月15日發出通告,在1998年5月1日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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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也通過科款總金額$4,180,000,平均分五期,每期一個月。 和域臺 贊成票為29票,佔業權638份。 和域臺 答辯人巳繳交首$3,800,餘下4期,共$15,200未付。 申請人是九龍何文田太平道一號新雅閣17字樓B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新雅閣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向它支付維修外牆的費用,金額為$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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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由始至終没有律師代表,而答辯人則在審訊最後一天才突然聘請王律師出席作最後陳辭。 看了陳辭摘要後,本席質詢王律師是否已獲取足夠指示,知道本案審訊時發生何事、聆聽了什麽証供、有什麽文件証據等。 經多番擾攘後,王律師最後表示不須押後聆訊,也没有其他申請,並可即時作最後陳辭。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寶馬山道26號豐林閣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豐林閣地庫第106號車位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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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索引中文版是按業主立案法團名稱首字的筆劃數目由少至多排列。 如名稱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為首,請參閱 ‘其他’。 連 同 上 述 物 業 , 和域臺 長 實 原 有 3 個 九 龍 塘 重 建 項 目 , 兩 個 為 九 龍 塘 廣 播 道 前 亞 視 總 台 地 盤 及 福 景 苑 , 福 景 苑 於 今 年 已 完 成 收 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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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包括24小時健身室、瑜伽室、兒童遊戲室和多用途宴會廳,而7樓設長度達35米的室內恆溫游泳池,8樓為有蓋空中花園,設有兒童遊樂場。 和域臺 最低的住宅樓層亦比項目前臨的地面也高出43.55米,相當於一般住宅超過15層高的高度。 申請人投訴說4字樓維修時髹漆的工序進行得不妥當。 她的單位是在4字樓,她說走廊牆壁的原本顏色已被煙火燻黑,她認為在維修時應先把牆上漆油的底層清除,然後再批盪牆壁,最後掃上新漆,但維修的判頭並沒有這樣做,所以新髹的漆油已呈現微黃色,而其他各層新髹的漆油是呈現白色的。 (四) 因工程費用龐大,商議及選擇切要工程項目進行維修, 表決通過維修項目細項及上限總金額,商討表決選擇承建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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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位於香港軒尼詩道 號名為軒寧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軒寧大廈8/F., D室(即904室)的業主。 答辯人並不反對法團按1998年5月4日的決議(“1998年5月4日的決議”)對大廈進行維修,但1998年12月14日的決議將維修工程擴展至政府部門所指明維修工程以外的範圍,所以他拒絕繳交維修工程分担費。 其後申請人的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召開多次次會議,為維修工程作各種安排。 管委會經召標後,於1998年8月13日常務會議中,決定由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裕基)作為維修工程建築師。 申請人副主席,蔡統華先生,指出該大廈落成至今,有十多二十年歷史。 於1998年,因外牆瓷磚剝落及汚水渠管損壞,申請人決定在住宅單位部份進行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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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九龍上海街628、630、632及632A號及快富街1K號的業主立案法團。 第一答辯人是上海街632號3字樓的業主,第二答辯人是上海街632A號5字樓的業主,第三答辯人是上海街628號1字樓的業主。 2001年2月5日,法團向答辯人發生大廈維修費繳費通知書,要求答辯人於2001年2月10日繳交2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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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下令答辯人繳交工廠大廈的維修分攤費204,800元。 在2000年3月3日,申請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下稱有關條例),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向答辯人追討拖欠的大廈維修分攤費合共8,000元及訴訟費。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楓華街23-23B及福華街35-39號名為楓華樓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兩位答辯人是楓華樓地下第5號舖位的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付維修工程分担費78,450元。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 申請人於1997年4月17日發出召開業主大會通告, 通知業主開會日期為1997年5月6日。 和域臺 通告上列出的大會議程包括“商討及表決通過應急基金分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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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屋邨之物業種類包括住宅大廈,商場,酒店及遊艇俱樂部,而住宅大廈分為下列數期:一甲、一乙、二甲、二乙、二丙及二丁。 與會業主從決選名單的三間承建商中,投票選出寶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該公司共獲39票,佔業權884份。 其餘兩間公司不獲任何戶主投票。 1999年5月14日,代表答辯人的法律顧問司徒毓廷律師行 (“律師行”)向愛秩序樓的業主發出有關維修分擔費事宜的信件。

  • 因此,本席只須就申請人是否有權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收取管理費和電力及消防維修分攤費用作出裁決。
  • 和域臺位於九龍塘和域道5號(中原樓市片區:九龍塘)。
  • 答辯人並不反對法團按1998年5月4日的決議(“1998年5月4日的決議”)對大廈進行維修,但1998年12月14日的決議將維修工程擴展至政府部門所指明維修工程以外的範圍,所以他拒絕繳交維修工程分担費。
  • 這次審訊只涉及申請人對第一至第三答辯人的申請。
  • 申請人對第四答辯人已再無申索,因為在2001年12月4日它已終止針對第四答辯人的申請。

今次同一時間聆訊的四宗申請的申請人是位於香港銅鑼灣富明街二號名為寶明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答辯人是寶明大廈其中四個住宅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是景發工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是該大廈8樓9號 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申索答辯人須付給申請人攤分維修基金$5,700及於小 額錢債法庭入稟申索之費用$300。 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和域臺D座8樓85室,上月初以3000萬元成交,登記買家為高隆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包括李澤鉅及吳佳慶等長實高層人士。 該單位實用面積約1318方呎,呎價22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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