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征寻请退,上虽不复扬言,而闲宴之次,谓征曰:“……今朕急急于卿等。 ”征跪奏曰:“非陛下不能行……”上曰:“时难得而易失,朕所以遑遑也,卿退无有后言。 自王公以下,凡官员都授给永业田;对于京师内外各官,还按官品高低将官田分配作为职分田,京师内外各级官府还设有公廨田。 戍守边关可是个大工程,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
据笔者管见,这是在宋代上下争言复“井田”的气氛当中,误把唐代的田制当“均田制”,把土地还授理解为“均田”了。 司马光明确宣称唐代为“均田制”:“夏四月,庚子朔……是日,颁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所谓定“均田租、庸、调法”,即是认为均田是一种法令,也就是“均田法”。 前文已经指出,唐代的“田令”不是“均田令”,司马光的表述是不正确的,与唐人自己的看法不相合。 就是这句查无实据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引发了认为唐代实有“均田制”的误解,而这误解的来源,又涉及到刘恕。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發展
从根本上说,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样要进行控制和管理。 参阅笔者所撰《宋代“田制不立”新探》,《求是学刊》2009年第4期。 概念的误用,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恰恰是长期对仔细区分各种概念不重视,才导致了很多无益的争论。 李伯重先生指出,在进行学术讨论时,澄清概念,相互对话才有基础(《历史上的经济革命与经济史的研究方法》,收入《理论、方法、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 因此,对概念的分析,绝不能随意指责为“不深入”的研究。 本文关于“均田制”的研究,相对集中在“均田制”概念的辨析上。
北周武帝还做了一件灭佛的伟业,把大量被佛道寺观占有的土地和劳动力解放出来,同时清查地方豪强隐匿的田产和人口,这就是一千多年前的打土豪、分田地,北周也因此再一次实力增长。 之后隋文帝杨坚摘了北周的桃子,否则北周在武帝时期已经具备了统一中原的实力。 唐王朝制度上的缺陷使这个问题彻底失去了解决的可能,权贵阶层通过各种手段享受减免税赋的特权,地方政府又把这些税赋减免转嫁给自耕农。 所以,一方面地方政府开始开垦山林之类的区域,造成了中原尤其是关中地区自然环境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因此,均田制在开始时并非是一种进步的社会制度,而是压榨平民劳动以维持王朝统治一种剥削制度,人民就是被捆绑在土地上的奴隶,是为王朝缴纳赋税的农业机器。 北魏时期,男丁一人约分配80亩田地,女子减半;东魏和北齐男丁100亩,女子40亩;西魏和北周无论男女都是140亩。
唐代均田制: 主要内容
安史乱后,人口锐减,以户口定赋,不但不能均贫富,反足以长奸伪,这就使得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日趋瓦解,而促成了庄园制和两税法的建立。 简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再加上均田制的本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战乱,灾害,及政治黑暗等。 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均田制的巩固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个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再加上有充足的土地。
至于本文的任务,就在厘清事实,集中讨论“均田制”这个名词不是唐人拟定的田制名称而非其他。 “均田制”的制度框架理所当然应该由“田令”所构成的“规则”来给予限定。 “均田制”要成为一种制度,其构成首先要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田令来给予保证。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爭議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見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仔细观察由唐到宋的数百年间的土地思想变迁,会发现“井田论”的反复提出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中心议题。 从唐代的陆贽、杜佑、李翱、白居易,到宋代更是思想家、文人学士乃至政客都“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苏洵:《嘉祐集笺注》卷5《田制》,曾枣庄、金成礼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6页)。 关于土地思想的叙述,可参阅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上篇第4章;唐任伍:《唐代经济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章。 《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982页。 唐代均田制 岑仲勉先生认为当归入武德二年令中,上引宋著已辩其误。
- 当这项制度越来越广,所受用的人数越来越多的时候,名字似乎也变得大气了很多。
- “赵怀满租田契”中有一则内容是:“赵怀满从张弟仁、张菌富处租田耕种,每年要向田主缴纳田租,限定六个月缴齐。
- 授田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来源,保证国家能有稳定的收入,并无其他的含义。
- 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
- 北魏时期,男丁一人约分配80亩田地,女子减半;东魏和北齐男丁100亩,女子40亩;西魏和北周无论男女都是140亩。
又如主张“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赵冈先生,在提到唐代田制的时候,也认为“只有在485-780年这将近三百年的时间内,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发生了例外的变化,也可以说是几乎中断了。 唐代均田制 ”因此,如果“均田制”这个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公理”性概念出现了问题,或者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就会导致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并会导致一系列的接续偏差。 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均田制”仍然作为一个无需论证的基本概念在使用。 所以,对唐代“均田制”概念加以学术史意义上的考察和分析,对唐代“均田”认识的实际状况进行较深入的讨论,是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学术价值的。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評價
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 在这种土地所有权被大量兼并集中、农民大量转为佃农的环境下唐中央政府同样深受其害。 唐代著名的“田园诗”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许多田园诗派的诗人就是在自家兼并的田地上写出了一首首田园诗的。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唐朝的县令有多繁忙,几乎覆盖了科教、文化、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并看出唐朝各项制度的落实离不开县令的作用。 只有县令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才能够实现社会更有效的治理,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治理。 县令要了解所管辖区域内各家的资产,并将其分为三六九等,并进行登记。
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佔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 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 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 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 隨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賦役制
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 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
“要服”者, 距京城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之间,在这里是泛指全国,可见开元初还在探讨如何在全国来施行“均井田”。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 窃计有剩田者,(或缺“不”字)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
唐代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研究综述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 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均田制实行于北魏至唐朝前期,唐朝中期之后被两税法取代。 均田制对于改变北魏初期北方战乱造成的土地荒废状态,恢复农业生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仅凭训诫是无法确保每一个县令都甘愿为人民服务,顾大局,因此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之上,当朝的统治者也实施了一套严格的县令考核制度,分为常考和巡考两种类型。
大儒朱熹,也未把唐代田制视为“均田制”,在与学生的谈话中, 他多次指出,唐代的“口分世业”近似于“井田制”。 不过,他并未名之为“均田制”,只是说“口分世业”。 几乎所有提到唐代田制的唐人和大部分宋人都认为唐代的田制就是“口分世业”,并未以“均田制”来称呼唐代田制。 开、天时人的论述,也没有谈论过本朝的“均田制”。 名相张九龄,有一次参加策问,其题目中问道:“今欲均井田于要服”,根据文中“圣朝受命,于今百龄”来估计,大约在开元六年左右。
唐代均田制: 研究史
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 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係。 至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 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徵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 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於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 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户限4頭;另授桑田或麻田20畝。
高昌等西域诸国“亦遣子弟请入于学”,派遣人员到长安学习唐文化,“服改毡裘,语兼中夏,明习汉法,覩衣冠之仪。 唐代均田制 公元702年,唐朝在庭州设置北庭都护府,后又升为北庭大都护府,管理天山北麓及新疆东部地区的军政事务,而安西大都护府管理天山南部和葱岭以西的广大地区。 池田溫:〈唐代敦煌均田制考察之一——以天寶後期敦煌縣田簿為中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唐代均田制 池田温:〈唐代敦煌均田制考察之一——以天宝后期敦煌县田簿为中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の崩壊
均田制在北齊時就有所破壞,常見有土地買賣的現象。 参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7年,第69-73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页。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449-453页。 唐代均田制 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1期,第178-195页。
唐代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再研究——实存制度还是研究体系?
常年的战火洗礼下,北地百姓十室九空,大量荒芜的田地无人耕种,且有许多田地归属权很不明确。 唐朝均田制国家的负担主要有:丁男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为租。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则每天纳绢二尺,称为庸。 此外,还有杂役以及按户等高低所征的户税,按每亩交纳二升的地税,特殊情况可减免。
唐代均田制: 唐朝的均田制是如何崩坏的?
战火洗礼多年,人丁稀疏的北魏百姓,获得了大量荒芜土地的耕种权。 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辛劳与汗水,争取想要的一切,中国古代民众对于土地骨子里的挚爱,正是小农经济遭受打击后,可以一次次复苏的关键所在。 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均田制,对于恢复农业生产秩序,改善百姓生存处境具有积极意义。 常年的战乱使得北魏人口锐减,农业生产秩序处于崩溃边缘,而均田制则成为了恢复农业秩序的最佳选择。 北魏稀少的人口与大量荒芜的土地,形成了完美的契合。
” 制度是由人所制定的规则, 不同时代、不同学科范围的学者曾给予“制度”一词不同的定义,但是毫无疑问,上面所使用的概念却不能仅仅限制在经济学范畴之内。 可以说,“制度”作为一个歧义的概念,其最基础的含义——规则——是保证它仍然是同一概念的基础。 而规则是需要限制的,能成为一种制度,就必然有保证它成立的限制——所谓“约束”——社会认可、国家规定、实施机制这三方面构成了一种制度。 某一制度一经建立,其所成立的内涵就不可也不应该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否则就是另外一种制度,而非其建立时所确定的那种制度。
唐代均田制: 唐朝在地方实行的管理制度是()。
唐初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随乡所出,输“调”绢(或绫、絁)二丈,绵三两;若输布则二丈五尺,麻三斤。 每年服徭役二十日;不应役者,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输庸”。 唐代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 凡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俱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