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而法律對於法定繼承人,也訂有一定的分配比例,即「法定應繼分」的概念,會因繼承順序及有無配偶而有所不同。 大明在一次出差的行程中,不幸墜機去見上帝了,留下新婚一年的妻子曉鈴及剛滿月的小寶。 在我國民法部分修正後,下列有關繼承的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當同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或是拋棄繼承,則可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是否有任何法律為根據,能為這樣的事提出令大家心服的解釋? 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在遺產繼承這方面專精的通律法律事務所楊永成律師,為我們說明,法律上有個繼承上的「特留分」,請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繼承人對遺產的權限有諸多限制,欲管理或處分公同共有物,需其他繼承人同意,如繼承人較多,常致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多數情況下各繼承人會希望早日分割遺產,以求能自行管理處分所分得的遺產。 分割遺產有協議或判決分割兩種方式,各繼承人間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法院分割遺產。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只是讓繼承人可以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拒絕清償,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並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對超過的債務仍有請求權存在。 因此,如果繼承人用自己本身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也在債權範圍內受清償,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繼承人清償後不能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繼承
2.清償交付之順序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若發現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則可在知道受侵害起兩年內,由被害人或是遺產代理人請求回復,例如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無視特留分,使原本可繼承部分遺產之繼承人,無法分得遺產,則該繼承人知悉起,兩年內可請求回復。 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繼承,如若有子女及孫子女,則子女可優先繼承,但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在繼承前就已身故,或是喪失繼承權,則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領取遺產。 如爺爺身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奶奶和身為直系卑親屬的爸爸、姑姑,但爸爸比爺爺更早身故,此時,便能由小明代位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A留有債務1,000萬元,而其繼承人a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100萬元。
然而律師建議,即使沒有債務問題(事實上,私人的債務是查不到的),仍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作為防範保險。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於不侵害特留分之狀況下,得對非法定繼承人為遺贈,惟民法第1225條規定,如因被 … 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 …
至於該順位繼承財產的分配比例,則依照民法第1144條的應繼分規定。 106年司律民法單選測驗題-19] 37、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 …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乃 法定 繼承人 對 遺產 依法 得 繼承 之 數額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司法常務官信納要求方已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要求方是其中一名遺產受益人,且查詢的事宜是關乎遺產的狀況。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 200依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應以 生存者有保險利益且生存者有行為能力者有保險利益者 為限。
-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另一方面,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前,無法做任何處分,且時間越久可能產生的繼承關係人更多,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尤其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所以每一個人都必須認識《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的重要法律規定,這樣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在確認誰是有權繼承人後,若有繼承人要放棄繼承的權利,則要依法進行拋棄繼承的程序,才能生效;而繼承人要取得各自的遺產,也要依法進行分割遺產的程序,才能對分得的財產進行處分。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故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無關,不以繼承人表示繼承意思為必要。 根據民法繼承編規定,身故理賠金的法定繼承人,恐與被保險人的生前預期不同,而實務上不少關於保險金繼承的糾紛,也由此而起;友邦人壽建議,指定身故保險受益人時,可清楚指定特定對象、順位或比例,最後再填上「法定繼承人」才是更全面的作法。 繼承人應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死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 建議可以先指定人名給誰,最後在寫上法定繼承人,避免受益人為了保險金分配而對簿公堂;若日後因故導致關係改變,也記得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繼承(二):拋棄繼承及遺產分割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申請人因被繼承人ΟΟΟ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事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茲經 …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 敘述 何者 有 誤在86.下列何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A)持分(B …的討論與評價
另關於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逾 3 個月始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應否准許 … 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 …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繼承登記大致可以分成4類:「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遺囑繼承登記」。 首先,這個步驟不一定要做,只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陳報遺產清冊)的人才需要進行此步驟。 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死者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一次申請即全部清查(免費)。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因特留分制度為法律強制規定,若有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致發生爭議,則必須透過訴訟途徑,釐清繼承人間法律關係來解決。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為直系血親相互有繼承權父死母再嫁者,子女對其母喪失繼承權男子入贅妻家後喪失其對父母之繼承權非婚生子女經準正後對其生父有繼承權。 182依據保險之規定,下列何者對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受益人之繼承保險業務員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要保人。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所以,假設有一天前面談到的女客戶與上帝喝咖啡了,但她未婚,沒有小孩、沒有父母及祖父母,也沒有兄弟姊妹,那麼她的遺產便會收歸國庫。 遺產的繼承,關鍵就在這句話:「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也就是說,自己親生的小孩算一親等,自己是親生父母所生的,也算一親等。 183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選項1或3皆可。 A健檢中心;B安養中心;C診所;D國術館 ABDABBDABCD。 在原始及古老的農業社會,群體所有制較盛行,如歐洲的條頓民族,斯拉夫民族以及近代印度和亞非部分地區,仍流行這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