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A 傷害保險;B 投資型保險商品;C 健康保險 … A 傷害保險;B 投資型保險商品;C … 主管機關應於本保險實施二年內,提出執行評估及全民健康保險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應包括各項財源、被保險人負擔方式及保險人組織等建議。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 ,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被保險人 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 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 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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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 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
- A 傷害保險;B 投資型保險商品;C …
-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 (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 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醫院賺藥價差損民權益 健保署:可要求開處方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保險之資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 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 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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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 關事宜。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 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 對象辦理有關本保險事宜。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四 第二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由各級政府、國防部 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 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本保險之保險費,謙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 保險費。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 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 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服務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在傷害、生育;B 以強制投保為原則;C 主管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署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開立之門診診療 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 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 二 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三 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 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 二十;第六十一日以後,日分之三十。 二 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 十;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 ,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以同一疾病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 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其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以下何者是全民健康保險中保險對象眷屬的定義a配偶在以下何者是全民健康保險中保險對象眷屬的定義 – 題庫堂的討論與評價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第一章 總則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 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勞工保險局補助健保費資料,係按月傳送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該署會依勞工保險局傳送之補助資料於次月計收之保險費繳款單中通知所屬投保單位。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 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 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 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 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東部人壽命較短 健保10年沒改善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經通知其應繳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依法訴求。 保險人於起訴之日起,在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暫行拒絕給付。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 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 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在必勝考題(保險實務)的討論與評價
全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為中央健保局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是中央健保局全民健康保險的 …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範圍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