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 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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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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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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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時,保險單條款應明定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未繳付之效果, … 五十一、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依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並明定計算標準,且 …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 14.於年金給付期間,含保證給付的年金保險,其保證給付確定金額部份,受益人A不得保單貸款B得終止契約C得申請以貼現方式提前給付D以上皆是。
- 提供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相關投資理財資訊與推薦書籍,想要了解更多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 …
- 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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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之規定 ,得採取之證據,下列何者非屬之 … 5.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 …
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息計算是依據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保險費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 10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 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被保險人依本條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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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由第三人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由第三人 … 6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由第三人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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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提供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相關投資理財資訊與推薦書籍,想要了解更多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所指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予以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一)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兩百以上之保險業,且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6、前目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合第(二)款之認定標準,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之,且合併後有屆滿二年之虞者,應依前目規定辦理。 5、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事後中斷或不符標準者,則應自中斷之日起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零五條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5.下列何者不是業務員在從事招攬的過程中,所必須對客戶加以掌握的狀況A客戶的收入穩定性B客戶的財務狀況C客戶的投保動機D客戶的嗜好。 23.為客戶設計保單時須留意A儘量為客戶設計超高保額以謀取最大保障B為客戶設計高保費以增進公司業績及佣金收入C須評估準保戶之經濟負擔能力D以上皆是。 15.定期保險中之「信用保險」其投保目的之一在於A保障保險人死亡後,遺族的經濟生活B防止被保險人信用破產C防止債權人因債務人死亡時造成之損失D以上皆是。 9.甲、勞工保險,乙、一般人身保險,丙、軍公教保險,丁、郵政簡易壽險,上述何者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A僅甲、丙B僅丁C甲、乙、丙、丁D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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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A本人或其家屬B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C債權人D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2.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A身故受益人B要保人C保險人D被保險人本人 且不得接受指定或變更。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停效後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保險契約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16 條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