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 爭取監護權時,不少民眾會擔心爭取監護權男女標準差很大,是否一定以父權為優先原則? 單獨監護權好處 隨著社會變遷,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會多方審酌,並不是以父母親的利益為出發點,經濟基礎也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主要條件,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父母雙方有同等機會爭取監護權。

父或母以外的人(例如祖父母、家屬),才會以監護的概念思考。 由共同監護權改為單方監護,不代表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沒有扶養小孩的義務,監護方也不能因此阻止另一方看小孩。 除非有重大事由對孩子造成危害,否則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單獨監護權好處: 判決贍養費數目多少有甚麼準則?

因監護權訴訟法院考量因素眾多,且會指派社工單位進行家庭訪視,雙方在訴訟上攻防即顯得相當重要,不是單符合某些條件就能取得監護權,而是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出發點。 如果您沒有選擇監護人,擁有法定監護權的另一位父母會自動有權照顧子女;但是如果都沒有,那麼便需要向法院申請成為監護人。 至於C將A的財產購買股票、供C個人花用,都是不當使用A的財產,違反A的最佳利益,D、E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且可以在官司期間聲請暫時處分,禁止C再任意處分A的財產。 選任複數監護人的目的在使監護人能夠彼此分工,共同完成監護事務;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例如親屬衝突較嚴重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院可能會選定複數監護人,使監護人彼此監督。 同時,法院也可以指定執行職務的方法,減少監護人濫權的風險,例如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等。

單獨監護權好處

最高法院認為,姓名是「一個人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礎,是該個體人格的象徵,是構成其人格權的一個內容」(1988年2月16日判決)。 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改姓是對其人格權利的侵犯,有悖於其個人的尊嚴。 《婚姻訴訟條例》處理離婚案件,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則處理涉及婚姻訴訟和其他婚姻法律程序的案件。

單獨監護權好處: 撫養權

這將有利於監護人直接管理您的資產,不需要向第三方獲得批准。 但你需要考慮到監護人是否適合管理您的財務,以及參與的第三方能否有助於規範這個過程。 繼父母和伴侶 – 除非繼父母和伴侶已經透過收養或其他途徑給授予父母責任,否則他們不會自動成為子女的監護人。 如果父親已經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那麼您在遺囑上的任命只會在父母雙方均告離世後才會生效。 為免出現潛在爭議,我們建議您為合適的監護人選事先討論和達成共識。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權利不會喪失,只是在單獨監護子女的情況下,會暫時停止另一方的親權行使。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該申請的家長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 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 / 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單獨監護權好處: (四) 監護權官司費用?

上開種種因素,就人性而言,或許都是正當的考量,但無論如何都不要傷害到小孩,千萬不要覺得搶到後,自己一定能彌補小孩的傷痛,否則一定會後悔莫及。 單獨監護權好處 執子之手,白頭到老,或許是我們曾經對婚姻美好的想像,但往往因對婚姻的認知不同,許多夫妻最後將彼此當作最痛恨的仇人。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單獨監護權好處

扶養權是大家都有的迷思,因為常常聽到人家在說,但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扶養權一詞,因為扶養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是父母的義務,這一點是不會因為雙方離婚有所改變。 夫妻離婚後,雙方依然有扶養子女的責任,也不會有「扶養權判給誰」這一類的問題。 監護權人給予子女的生長環境及條件,將會對於孩子的一生造成深遠影響,因此不一定是符合某種條件就適合擔任孩子監護權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會遇上許多困難,要如何與另一方合作來解決難關,這也是法院評估的重要因素。 監護權利及扶養義務的差別在於,子女監護權是可經父母雙方共同協議來決定的,然扶養義務卻不得讓其中一方選擇拋棄。

單獨監護權好處: 一、監護權分為兩種:「單獨監護權」、「共同監護權」

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但是,無論你獲得單獨或共同監護權,都沒有什麼分別,因為在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重大問題上,例如教育、宗教和健康等,父母雙方都有權利被徵求意見的。 倘若雙方在離婚後,發現共同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其他不利之情事,可決定改定監護權方式。 而共同監護權申請改定方式有以下兩種:1.雙方協議:由雙方合意移轉監護權,簽定協議書後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單獨監護權好處

其實,律師可以協助你的事情不只是打官司,與其簽署無效、不能執行、日後惹議的離婚協議書,寧可在離婚程序中弄清楚法律允許、可執行的約款,清楚明確地約定親權如何分配? 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洽談、離婚協議書內容該怎麼寫,律師都可以協助你。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應該由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共同負責,若協議不成時,可以由法院來斟酌判定。 共同監護權的優點在於,讓父母都能參與到孩子的重要事項決策,但有時候會因此導致許多程序變得麻煩,一個人能做的事變成要兩人都到場才能執行。 例如:某一方可能會因工作因素出差或出國,但決策又需要兩個一起決定,就會變成兩方一直在互等。 當然父母親也可以自行約定,某些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做決定即可,例如:孩子遇到緊急狀況需要送醫院進行治療時,不需要等另一方到了,那一方可以先以孩子的狀況先做決定。

單獨監護權好處: 夫妻同姓侵犯了婚姻自由

探視權 – 單獨監護權好處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放電郵、致電聯絡、探訪、帶同兒女外出或間中可提供留宿安排。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近年來酒駕肇事的事故之比例越來越高,社會大眾也高喊著「酒駕0容忍」的口號,有些人認為酒駕等同故意殺人,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錯誤行為,政府於111年也因應民意做出相關罰則之修訂。 楊國薇律師專精於勞資、合夥、投資糾紛等勞資糾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職務再設計、職業重建、合理調整、平等不歧視之協調會議以及民事、行政訴訟。 不動產分割、租賃、買賣、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卡債、信貸、私人借貸等債務整合等民事非訟程序…

單獨監護權好處

又或者是離婚後雙方可能居住在不同地區城市,雙方難以配合等諸多不便又該怎麼辦? 種種問題下,我們會建議您,如果「由您爭取監護權對孩子是更好的」,您應該要為孩子勇敢一次。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孩子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應該約定由爸爸或媽媽誰才是與孩子一同居住的「主要照護者」,由同住的爸爸或媽媽負責孩子主要生活照顧義務,也有權力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物。 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

單獨監護權好處: 監護權律師,推薦你立即諮詢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如度假)與否,你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 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 但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 單獨監護權好處 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

  • 在法庭的判決之後,兩個人若果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兩個人均必須共同去致富孩子的所有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均不需要支付。
  • 若果二人對撫養權存意見不合,法庭將會派出社會福利署作家訪,再編寫報告予法庭,法庭會因報告和小孩的福利做考慮,作出判決。
  •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將來如何親子會面,就算當不了夫妻,也能站在經營孩子的立場,協議做好「合作父母」。
  • 若要說監護權與撫養權之差異,僅在於誰有權力可以主導未成年子女之重大決定,而在撫養上則是雙方需共同承擔之責任與義務。
  •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又稱為親權、監護權。以下以監護權敘述之),原則上除法律上另有規定外,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可見民法第1089條1項規定)。
  • 本文將告訴你家暴保護令的種類以及如何聲請保護令,讓你不再需要對家暴隱忍,勇敢對家庭暴力說不。

當法庭辦理離分手續及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撫養權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主要考慮因素是出於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當時情況及事實而定,法庭將考慮全部有關因素。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 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 最大的優點也許心理層面多過於現實層面,讓沒有與小孩同住的一方因為共同監護權的存在,會感覺得自己還是擁有孩子的決定權,對於孩子的未來重大的事情也都能參與,因此能帶給自己心裡不少的安慰。 畢竟會使用共同監護權表示父母雙方都一定深愛的孩子,希望給孩子更好的未來,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單獨監護權好處: 沒有取得監護權,怎麼辦?

兩者的效果是差很多的,如果監護權停止,則未來還有恢復的可能,如果是消滅,就沒有死而復生的機會了。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比較老,法庭亦有機會認為這是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之一。 而在兩人之間,法庭會基於某一方的能力等進行調整、判決的因素,但必基於二人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中包括三個項目: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以及子女的贍養費。 其他還會考慮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子女實際需求花費、雙方照護子女之勞力分擔等因素進行評估,判決雙方各自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並非只是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對於許多已經撕破臉的父母而言,多會希望能單獨擁有監護權,可以自己單獨為孩子做所有決定,不用再跟交惡的另一方討論,也不需因雙方居住在不同縣市或工作繁忙無法立即配合而衍生諸多不便。 單獨監護權意思是孩子監護權由夫或妻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舉凡小孩的照顧、教育或是開戶等等,單獨監護權好處在於僅需單獨行使的那一方做決定即可,不需徵求另一方的同意。

  •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
  • 但要注意,由於雙方都具有約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故若沒有經由雙方同意之下,是不能隨意更動子女的學區、姓氏等事項。
  • 在爭子女撫養權時,如以前一直比較主力照顧子女的那一方,相對在爭取撫養權上會有更大優勢,香港法庭在撫養權判決上,也會盡量避免分開他們,這樣對子女的傷害可減到最低。
  • 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其疾病分類中刪除。
  • 監護權是離婚夫妻重要的約定事項之一,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的行使、探視方式約定、扶養子女義務,很多父母都會混為一談,這並無法保障孩子的權益,然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歸屬時,並不是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成長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監護權的法律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小孩在20歲前是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協助,諸如銀行開戶、戶籍、升學、就醫等事項。 然而,家事法官所關注的,未必是以上父母的考量,而是怎樣的判定,才最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也因此,在父母雙方並沒有重大危害、或對子女不利的狀況下,確實有許多法官會判定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 此時,或許雙方都會覺得自己沒能爭取到孩子的單獨監護權,而覺得自己輸了。

單獨監護權好處: 監護權、共同監護是離婚後孩子跟誰的意思

民法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失去該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剝奪,因此離婚後不論共同撫養監護權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或是單獨監護權形式,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又稱為親權、監護權。以下以監護權敘述之),原則上除法律上另有規定外,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可見民法第1089條1項規定)。 但對於離婚之父母而言,依民法1055條1項規定,可以協議由雙方共同或一方行使監護權。 在爭取監護權的權利過程中,官司攻防中相當複雜,建議您可以尋求律師的建議,把最好的一面讓法官看到,讓法官相信,您可以給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 如果您有爭取監護權相關問題,不妨來電「婚姻離婚相關問題事務所」進行法律諮詢,我們有專業的離婚律師處理個人案件,以同理心為宗旨,理解委託人的難處,酌審實務考量,並給予人性、專業的法律建議。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孩子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應該約定由爸爸或媽媽,誰才是與孩子一同居住的「主要照護者」,由同住的爸爸或媽媽負責孩子主要生活照顧義務,也有權力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物。

單獨監護權好處: 共同監護權

若未成年子女有數人,戶籍地或目前居住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則可以任向其中一法院提出聲請狀。 重點是有沒有能力給愛,我說的能力,不是經濟與物質,而是陪伴與照顧。 沒能力就放手,阿公阿媽隔代教養不叫做「能力」,叫做「你爸媽真可憐」。

單獨監護權好處: 離婚爭撫養權的關鍵因素?

因此探視權的約定,在共同監護權與單獨監護權,並沒有特別明顯的差別,都是建議先約定好清楚明確的探視權益,算是一個底線跟保障,至於平日生活中要天天探視小孩、同居、還是輪流照顧小孩,只要雙方講好就行了。 通常就小小孩,法院比較不會去考量小小孩的監護意願,故小孩如果無意間講出對對方仇恨的言論,反而會讓前來訪視的社工或程序監理人,認為小孩有被教導對他方不利之言論,而認為有非友善父母的行為,此是不利於爭取監護權的因素。 另外,若搬離家中一方,在搬離家中時順道將孩子帶走並阻擾他方探視,導致他方甚至需要報警才找得到小孩行蹤或探視小孩,此種行為會被當作非常不友善父母的行為,有時會影響法官的心證甚鉅。 終止一場婚姻,關係到的不僅是兩個人的愛情,還牽涉到子女的監護權分配:離婚後孩子該跟誰一起生活?

在提出有關訴訟後,有關子女便立即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意即該子女由法庭看管。 如要為該名子女的利益作出重大決定,有關人士均須將問題交由法庭處理,但這樣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 十件離婚訴訟有八件會為了男女雙方哪一方要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而發生爭執,其實所謂的監護權(現行法律用語為:權利義務負擔及行使之人)其實是一種責任、義務而非單純的權利。 共同監護權缺點在於,決定子女重大決定時,總是要另一方簽名同意,例如:就學轉學、手術、出國等,會使主要照顧方有諸多不便。 但相對的,也保障非主要照顧的一方,避免孩子突然移民、轉學、消失找不到的狀況。

單獨監護權好處: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戰,停!看!聽!

但是,曾經有不少的案例是這樣的:當父母一方成功地爭取到孩子的單獨監護權,另一方只能擁有定期探視孩子的權利、並定期給付扶養費,看似爭取到單獨監護權的一方獲得大勝,可以單獨決定孩子成長過程中的大小瑣事。 如此,本來仍可能同時享有父愛、母愛的未成年子女,卻因此成為真正的單親,生命中缺少了父親、或母親一方的陪伴,這樣的結果,其實是雙輸,對父母、對孩子而言,恐怕都不是最好的結果,而這也是許多家事法官最不樂見的結局。 因此,當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監護時,或許在當下,並不是父母雙方希望的結果,但遠期來看,也許是對家庭已分裂的未成年子女,一個較好的人生安排,是值得許多離婚父母在爭搶監護權時,應當深思的。

單獨監護權好處: (三) 小孩幾歲可以自己選擇監護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提到:「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因此,並非每一宗懷疑虐待或忽視個案都能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命令。 社署署長和警方一般認為命令有可能對兒童構成長遠影響,因此會先勸喻父母合作,最後才考慮申請命令把兒童與其家人分離。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于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 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許多離婚怨偶為了滿足離婚程序,任意在網路上找離婚協議範本草率了事,也有些人過份信賴離婚協議書的約款,簽署了沒用的約定,導致離婚程序完成後一方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或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探視孩子總是受到刁難。

單獨監護權好處: 監護權定義說明:2種監護類型要了解,專業律師告訴你與撫養權差在哪裡!

這些行為不管是基於什麼目的,都對孩子造成了難以忘懷甚至是世代複製的傷口,看著影片中手足無措或嚎啕大哭的孩子,卻忽略了孩子在求救的訊號。 不知所措的孩子也許會在學校開始有些失常的行為,會搗蛋欺負其他孩子,甚至也有孩子在學校表示自己想要死掉,其實這是孩子在兩方的戰爭中最竭力的求救,但父母往往會忽視。 哪一方願意花更多時間陪伴子女,願意支付更多撫養費,並且將對子女的善意承諾實踐,就較容易獲得監護權,通常判斷依據為:父母誰更願意給予子女更多的相處關愛、在法庭上是否蓄意攻擊法官或另一方、情緒是否失控。 遍覽許多離婚案件,許多法官都將子女監護權判給媽媽,原因是法院認為,5歲前的幼兒較需要母親奶水的哺育,加上一般觀念認為女性有天生母愛,較適合撫育幼兒,因此女性在爭取監護權上有一定的優勢。 因此,父母平時與子女的相處情形也會影響到日後監護權會歸誰;法院也有可能考量子女比較依賴父親或母親、比較習慣在何處生活來決定監護權歸誰。

單獨監護權好處: 法律圈 LawChain 營運總監 Joy

不過,民法1055條也有一條但書:「如果經過法院考量,父母雙方都不適合擔任子女監護人,法院會另外尋找適當的人選,並要求父母負擔子女扶養費用。」而監護權年齡會一直到小孩20歲,到小孩成為民法認可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小孩子監護權在法律用語上稱為「親權」,在民法上的定義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由父母雙方一同協議子女監護方式,有「共同監護」及「單獨監護」二種方式。 單獨監護權好處 倘若雙方在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或已無能力提供孩子良好成長環境,雙方為了孩子成長需求考量,可以決定提出改定共同監護權申請(聲請)。 單獨監護權好處 在監護權共同持有的狀況下,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可以自行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項,不過,舉凡如:遷移戶籍、就學規劃、金融機構開戶、醫療手術、出國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簽名才能進行,彼此都能參與到孩子成長階段重要決定的時刻。

簡單的說,不是只要主張自己對小孩更好,更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之後,法官才會決定是否要改定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是由爸爸「和」媽媽,「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法院亦可命令尚存父母支付一筆款項,用以支援該未成年人的經濟需要;法院會在顧及該尚存父母的經濟狀況後決定款額。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 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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