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正式通過後,多個民運組織宣布解散,包括黃之鋒、羅冠聰、周庭、敖卓軒等人6月30日相繼宣布退出香港眾志,要以個人名義繼續參與反抗運動,香港眾志繼而發表聲明要解散和停止一切會務。 7月1日,香港《國安法》開始實施第一天,也是香港移交中國23週年。 香港民眾號召在下午2點左右於銅鑼灣的維多利亞公園聚集,遊行反對敲起一國兩制喪鐘的香港《國安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根據規定,香港特區要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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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長官需向中央政府提交年度報告,交代本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以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如果中央政府要求,行政長官要及時提交報告,交代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事項。 至於有人提出日落條款這個說法,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 如果想正確地進行討論,大家必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 5月28日所通過的《決定》第三條,強調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不過交接儀式未進行前,中大校方在2月25日晚上發出「嚴正聲明」,指新一屆學生會內閣政綱內容失實及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將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實行多項措施變相廢除學生會。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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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希望各位參與今天的論壇後,更能體會到《香港國安法》對國家安全及香港市民安定生活的偉大貢獻。 我和律政司同事將一如既往,致力維護國家安全,務求達致「國安、家好」。 國家安全,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保障每一位國民的根本利益,也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嘗試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引用歷史事例或外國例子,並邀請來自不同界別的嘉賓詳加說明,加深巿民對國家憲法、基本法與國安法的認識。
委員會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未諮詢香港公眾的情況下通過了《國安法》,並表示有超過200人以「危及國家安全」為由遭到逮捕,其中包括12名兒童。 委員認為《香港國安法》對「國家安全」缺乏明確性,亦擔憂任何人可藉此法被引渡到並未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中國大陸。 2020年6月23日,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國安法的說明文件。 李國能認為,文件提及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做法損害司法獨立。 他提到,文件提到中央機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直接管轄,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指定檢察機關及法院,行使檢察權、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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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要求學校在兩個學年內全面落實國家安全教育,並成立落實國安教育工作小組,每年需遞交工作報告,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教師必須令學生明白維護國安是國民的責任,不可以向學生宣揚個人政治立場,以及直接或間接鼓動或默許學生參與校外政治活動等。 在校內,需要確保要求建築物、課室、壁報板等地方不可展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亦須禁止任何人士攜帶違規的物件回校。 而教學層面,多個正規學科亦需要滲入國安內容,如小學常識科、中文科,至高中的中史、歷史、經濟、企會財、地理科及生物科等。 2月15日,警方表示截至2022年底有236人被捕(185男51女),年齡15至90歲,逾140人被檢控。
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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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中提到,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在草擬國安法時已經考慮並平衡了人權因素,就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要強調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當中也兼顧了國家和特區在「一國兩制」下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能在特區切實有效執行。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香港國安法》第41條訂明,由香港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適用《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在2020年7月20日表示,實施《港區國安法》及美國取消《美國-香港政策法》對香港的優惠待遇,使香港科技業界面對首當其衝的打擊。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上述犯罪的,同屬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指以各種手段推翻、破壞國家政權組織,對國家政權機關及其履職活動的破壞或者使之癱瘓。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 行為包括: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恐怖活動罪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即屬犯罪。 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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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該法案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中寫上了包含「其它非法手段」,而「恐怖活動」罪名中也寫有包括一些「其它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5日電)短影音平台TikTok近來成為資安輿論焦點,數位部官員今天表示,抖音、TikTok(國際版)與小紅書屬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先前就已經限制公部門的資通設備及所屬場域使用。 政府代表明日(七月七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簡稱港版國安法),昨日由中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數同意通過,今日起正式生效,被視為香港「一國兩制」正式滅亡,香港後續將如何發展,尤其香港民主運動人士將遭受何種箝制與迫害,備受國際關注。
- 國民黨立法委員林為洲表示,香港扮演兩岸緩衝角色的功能已經消失,香港民主倒退,國民黨對香港《國安法》的立場就是「嚴厲譴責」。
- 例如,美國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訂明任何美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在未經美國政府授權下,直接或間接與任何外國政府或其官員或代理人作書信往來,意圖影響他們就涉及美國爭端或爭議的事宜作出損害美國的措施,則屬刑事罪行。
- 而資深媒體人韋安仕(Steve Vines)以「白色恐怖橫掃香港」為由,已離開香港前往英國。
- 《香港國安法》第40條說明除了第55條列明的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其他案件,也就是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
- 而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就由公署根據《港區國安法》行使管轄權的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法院。
有傳媒亦發現,一個叫做Vivian Chan嘅帳號多年來都喺建制派專頁留言撐警以及投訴前議員許智峯,但突然到多個專頁鼓勵上街,警方早前話,網上有「暴力團伙」響應遊行,而特首李家超亦都講過,如果組織唔能夠確保遊行安全,就唔應該舉辦遊行活動。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法律一齣已有民運人士離港,科技公司暫停與港府分享用戶數據,一些民眾開始自我審查; 英國等西方國家為香港人提供更多簽證及移民政策便利,為香港的未來增添了諸多不確定性。 張曉明:一般正常的對外交流不存在實行犯罪的問題,在刑法中「勾結」就是「作犯罪的勾當」,國安法29條中對勾結行為有明確規定,對那些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有明確限定,總之要有涉外因素及具體行為,包括要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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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2021年7月,《港區國安法》立法1週年,香港入境事務處統計過去一年,經香港機場出境的香港居民比入境的多近11萬,約佔香港750萬總人口的1.45%。 而根據哈維法律集團在同年6月的調查,顯示港人移民人數自2019年反修例運動起急升3倍,不少是憂慮《國安法》的影響,並希望安排帶子女離港升學。
2004年9月,立法會選舉結束,自由黨晉身為立法會第2大黨,田北俊即時向董建華建議重新提交23條草案予立法會諮詢,但董建華拒絕。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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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限禁止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規限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港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和法官的宣誓儀式,以及重大體育場合、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國歌納入香港中小學教育,教導國歌的歷史與精神。 董建華之後提出讓步,修改部份條文,但最後親商界自由黨的時任主席田北俊宣佈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並聲言反對政府倉促立法,令政府在立法會無法取得足夠的票數通過修訂,最終撤回草案。 《香港國安法》第40條說明除了第55條列明的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其他案件,也就是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 特區在行使管轄權時,是依據《香港國安法》和特區本地法律負責偵查、檢控、審判和處罰等事宜。 2020年12月15日,大澳環保山系服裝店「EARTH.er」在facebook發文,指有人投訴其閘門上,改編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領導人毛澤東名言的「革命無罪,光復有理」標語敏感,之後有警員到場,並記錄店主的個人資料。
申請人如在4題中答對2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及格成績,有關成績可用於申請所有學歷要求低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的公務員職位。 持有《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學歷要求低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職系)及格成績的申請人,日後將不會被安排再次應考同等程度旳《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有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是一張設有中英文版本的選擇題形式試卷,全卷共20題,須於35分鐘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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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決定》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2020年5月19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時,被問及基本法23條立法時間表的問題時表示,香港回歸23年來,至今仍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令人失望」。 隨後在公佈的全國人大會議議程中,包括了審議《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香港《國安法》實施首日逮補370人,刺傷港警嫌疑犯逃往英國起飛前遭逮 2年前
當中一人是擔任民主動力司庫的居港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是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首名被捕的外國人。 根據媒體報道,9月22日晚上約6時,經常手持「美國隊長」的盾牌出席示威活動、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30歲姓馬男子,在將軍澳PopCorn商場曾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等的口號,被警方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拘捕,並帶署扣查。 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作出煽動或教唆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被警方拘捕。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中國人大將直接立香港《國安法》,一國兩制形同告終
他的其中一位保鑣是前MMA選手Goncalo Salgado,另外2人則曾在阿富汗擔任特種部隊。 德國《Der Spiegel》爆料,C朗要求所有員工簽署一份超過70年的保密協議,不能夠洩露任何有關C朗私生活的事,直至C朗或家人去世的70年後。 協議中的家人包括了C朗的5名孩子,以及小C朗、Eva、Mateo沒有被公開身份的生母。 他與女友洛迪古絲正尋找一名精通葡萄牙菜及國際菜色的廚師,願意付出月薪高達4500鎊,可惜未有心水人選。 短短一年多連跳三級,慌忙要求傳授經驗,B君平靜地講出四個字「跳草裙舞」。
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以及國際慣例。 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同埋領土完整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責任;強調香港政府應該儘早搞掂香港基本法規定嘅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嘅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該要一齊跟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咁防範、制止同埋懲治危害中國同香港國家安全嘅行為。 與《基本法》23條相比,擬議法例中列明須禁止的行為部分屬新增行為,部分行為則使用不同字詞描述;根據人大會議通通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決定》,中央人民政府相關國家安全部門如有需要,可在香港設立機構,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亦並非在《基本法》23條的範圍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授權而制定,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亦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完善「一國兩制」的實施,補充香港特區在法律和制度上維護國家安全的不足之處。 全國人大五月二十八日的《決定》和《港區國安法》相輔相成,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領域中,香港特區須履行《港區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4.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香港原先擁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條例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2020年7月29日報導,當地時間28日晚,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參加了美國智庫大西洋理事會的線上視頻座談會,在談到香港國安法時,他表示,希望香港能逐漸進入「新常態」,保持穩定和繁榮,繼續發揮它本身以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作用,這將對亞太地區有益。 李顯龍表示,香港和新加坡之間確實有一定程度的良性競爭,但亞太地區很大,機遇也很多。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門戶,有它的優勢;新加坡在東南亞中心,足跡較大,有不同的優勢。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表示,由於《港區國安法》的細則列明在合理懷疑下,毋須經過法庭已可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限制或停止連接信息平台,擔心有部分數據中心會因此撤出香港。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從自治討論到圍捕民主人士 香港立法會選舉前紛爭再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人士認為,其內容含糊不清,其中尤以香港、內地兩地標準及定義不同為首,「煽動叛亂」、「顛覆國家政權」、「竊取國家機密」等入罪條件輕則數句即可入獄,最高判刑更達終身監禁。
雖說執政黨宣稱十二月三十一日要強行完成立法,希望這只是一時的不察和衝動;如能多些時日的思考和評估,從而完備立法,始為自命尊重民主法治政黨和政府的基本法治之認知和素養。 反滲透法草案令人最不敢苟同的立法作為,就是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對於「行政法除罪化」的一貫法治原則似已完全忽視,更遑論堅持「刑法一本主義」的履行。 關於針對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3年頒佈、2014年廢止的同名法律,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 其後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根據《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 12月5日蒙古爆發大規模示威行動,成千上萬的民眾在嚴寒的天氣下,聚集在蒙古政府機構所在地「國家宮」,除了抗議該國煤炭行業涉嫌腐敗,也對近期不斷飆升的通膨率表達不滿,部分群眾還試圖衝進政府大樓,場面失控。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港版國安法懶人包
香港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這原本僅僅是國安立法關於效力範圍的慣例規定,並無特殊之處,卻在一些人的口中變了味道。 【看中国2020年7月1日讯】6月30日,中國(中共)政府在一片斥責聲中通過了「港版國安法」,並在7月1日實施,其中的第38條將中共管轄權擴張至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已經引起各界的驚詫與憤怒,直指38條是「與世界為敵」。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港區國安法》有66條、分6章,涵蓋總則、罪行和處罰、法律適用和程序等。 就有關規定的犯罪案件,政府說,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
表明新法將使中國政府有更多法律依據,可以直接懲治在香港發生的大規模反中抗議活動。 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國安法條文懶人包 適用本法。 令人覺得恥辱的是,只有27個國家(包括因退出人權理事會而沒有簽字的美國)支持英國在聯合國提出的譴責發生在香港和新疆的侵犯人權行徑的聲明。 與此同時卻有53個國家在一份由古巴起草支持中國的聲明上簽字,組成了新的「無恥軸心」。 時事評論員蕭若元稱,當局聲稱設陪審團或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是不相信陪審團可以主持正義,「即是說香港人完全不能夠信任,陪審團一定會判這些人無罪」。 另一時事評論員王岸然指出,設立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陪審團大有機會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但預計由審判庭審理,會以被告被判有罪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