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支持參審制的李宜光也坦言,依司法院草案,「或多或少」會有權威效應的問題。 日本曾進行「裁判員制」十週年檢討,提到法官漸漸熟悉新制度後,會在評議過程出現「老師指導學生」之方式。 久而久之,變成法官為了案件順利,以其地位及專業引導裁判員進行事證辯讀,而裁判員非法律專業,會不自覺地倒向法官,而導致人民聲音在合審過程中慢慢消失。 本屆會期,司法院與行政院已依據民意顯示,重新會銜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符合國情與本國問題意識的穩健選擇,事關國家重大制度之變革,本院鄭重呼籲未來在立法過程中,各方應回歸務實理性之討論,尊重國會職權之行使。 本院也期盼各方能在善意且理性溝通之前提下,共同致力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立法。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今三讀 選任資格及方式報你知
不消說,對於國民法官,標題殺人兼惡意帶風向的報導,這不會是最後一次,也不會是下手最重的一次。 司法改革產業的從業人員,過去經常擺出一種道德姿態,將司法官對外界批評的回應、澄清、反駁,一概斥為缺乏反省檢討的能力,因為人民最大,外界的批評司法必須照單全收,不然人民是你的敵人嗎? 事實證明,這種道德姿態有害無利,因為地圖砲不會區分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國民法官 審判案件的法庭會由 6 位國民法官和 3 位一般法官組成,如果要判決被告有罪,則需要有 6 票以上同意成立犯罪,且國民法官及一般法官都要有人投有罪票。 言詞辯論結束後則會進入評議階段,由國民法官就審理過程中聽到的內容和法官討論、交換意見,最後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都能依照到庭的情形向法院請領日費、交通費等費用,按司法院公布的資訊,原則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每日可領 3,000 元、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可領 1,500 元。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2023上路!國民法官是什麼?誰有資格?薪水多少?拒絕會被罰錢嗎?
在台南地院模擬法庭上,一位年近50歲、從事電子業的國民法官候選人就在選任過程中表示,他在當天來到法院之前,都不知道檢察官是做什麼的,以前還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 《報導者》記者實地觀摩新竹、台南地院的國民參審模擬法庭,也透過多位實際參與者的經驗,爬梳未來的法院風景。 對此,桃園地院也於今天發表公告說明,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選任國民法官前需製作3份名冊,並通知列名在上面的國民,以示尊重。 若候選國民法官年滿70歲以上或具重大疾病,以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有困難者,可依該法規定請辭,但需待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發送「選任期日通知」後(第三次名冊做成後),才能依法辭任。 檢察官、法官因為太常審理類似案件, 易落入「隧道視野」,因此國民法官適合擔任踩煞車的角色。
- 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A:為測試草案,各地方法院2018年初開始舉辦「模擬法庭」,拿以前判決確定的真實案件稍加改編,抽換人名、時間、地點等,並找來法院員工扮演被告、被害人等,但案情架構與事實基本上不變,檢辯攻防也真槍實彈。
-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 為使地方政府開始準備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第16~20條與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 筆者八年實務經驗,終於在長期差別待遇下想通了:與其說我們是職業法官,不如說,我們是非國民法官;而想要成為非國民法官,你首先得是個非國民。
- 司法院版本及民進黨團希望國民法官年滿23歲;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時力黨團,則希望比照公民權,一律定為年滿18歲就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事後檢察官李尚宇受訪時解釋,這是因為案情與槍械有關,檢方想知道國民法官對槍械使用有沒有基本認識。 A:年滿23歲、能聽說國語、沒有犯罪前科、學歷有高中職以上或具有同等學力、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居住4個月以上,都可能被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候選人。 桃園地院說,感謝張女士家屬藉此機會,提醒該法的相關程序規定仍有優化空間,也建議司法院可訂定相關辦法;例如審核小組於第1、2次通知國民時,就剔除年滿70歲以上、有重大疾病以致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者,並表明辭任的情況,讓民眾了解並兼顧民眾實際需要。 司法院28日聲明表示,雖然張女士女兒稱,張女士被列入複選名冊後,就向法院申告張女士年屆101歲,且居住在安養院,但因為張女士並沒有法定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所以,仍然被列在複選名冊內,因此後續才會再次接到法院寄發邀請擔任候選國民法官的通知。 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
國民法官: 擔任國民法官會遭到報復嗎?
近年來,許多重大矚目案件,法院的判決與國民的法感情之間頗有落差,因此政府極力推動司法改革,希望透過國民參與審判,藉此降低此一爭議。 國民法官 至於檢察官、律師是否會拒卻特定職業、特殊案件拒卻特定性別,張表示因法律容許「不說明為什麼」,在檢、辯心中使否有共通因素目前無資料可稽。 彭幸鳴認為參與者遍及各職業、年齡層,且多為具一定社會閱歷的青壯年族群、以上班族為最多,如在制度實施後維持相同趨勢,應可實現國民法官制度多元參與、普遍參與的目的。 您被邀請參加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獲選後你將可以跟法官一起決定這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時的刑責。 被選上國民法官出庭,可能會影響原本的工作及行程,因此法律保障國民法官可獲每天3000元支薪及相關必要費用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公司也應給予公假,不能因為其國民法官身分而有不利的處分。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定2023元旦上路,未來只要年滿23歲、服完國民教育、非職業軍人的國民,原則上均可能獲選,與職業法官一起合審合判本刑10年以上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從心理學角度談國民法官與法庭的互動
張維倩則提出,司法院不必輕重失衡而急於一時,應先進行相關的實證調查,重要的是如何將意見更多元的融合、審判更加的透明,因為法律不只是法律人的法律價值,應是全民的法律價值。 會中主持人朱冠諭引用民國105年《天下雜誌》的「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民調中顯示出在普遍民眾內心,最不信任的職業排名第一竟是具專業知識與審判能力的法官,並且佐以103年的「勇夫護妻殺賊案」,說明有時社會重大案件的最終判決並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 「國民法官」制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 而這幾年,對於殺人案件是否要判死刑,一直是各界關心的焦點,因此藉由國民法官的審判,可將民眾的法感情注入,而不至於使判決遠離人群。 惟與陪審制,即由陪審團決定有罪、法官為量刑的分工模式不同,6位由平民所抽選出的國民法官,既須決定有罪與否,於判決有罪後,仍得與3位法官共同量刑,將面臨是否判死的痛苦抉擇與壓力。 國民法官 依草案的說明,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發揮國民參與審判的櫥窗作用,就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為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
於是有人說,國民法官都被法官洗腦、也都跟法官一樣恐龍(假使是這樣,那麼不清楚的是,理當極度不信任恐龍法官的人民,怎麼會如此輕易讓恐龍法官說服)。 最經典的無非是:連國民法官都輕判,表示人民已經不相信司法正義,被害人家屬直接找被告執行私法正義,才是正確的作法(假使是這樣,筆者表示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吐槽了)。 筆者幾年前就在投書中指出,模擬審判的結果,無論觀審、參審還是陪審,論罪量刑都比現實世界中的職業法官還輕,甚至輕很多,也更容易判無罪。 而且,各種訴訟制度當中,職業法官的權力越小,人民在模擬審判作出的裁判,往往對被告就越是有利。 相對於此,有位在現場進行法庭觀察的刑法學者,就試圖在臉書上還原現場,他盛讚國民法官的評議過程是多麼地令人又驚又喜、漂亮又富有啟發性,更痛斥有新聞媒體聽不懂或只聽一句話就拿來「標題殺人」惡意帶風向。
國民法官: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M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身分,有時候可能很難單獨歸因,性別也許是其中一個因素,也許不是。 但就記者觀察新竹地院模擬法庭,確實有這類「性別差異」的巧合現象。 新竹地院模擬的案子是被告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撞上前方的車之後,認為是對方開不好才害他撞車,就把對方駕駛拖下來痛打一頓。 由於被告是一位身材龐大的男性,他毆打的對象是一個嬌小的女性,「體型懸殊」這一點在法庭上很受矚目。 A:根據7月22日三讀通過內容,國民法官可參審「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以及「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包括殺人、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盜、放火等重罪。 第一輪次模擬法庭中,有5場是邀請特定團體或人士參與外,另50場則由各地方政府隨機抽選轄區居民造初選名冊,再交由地院層層抽選,每場選出「正選」6人,「備選」4人,共10位國民法官。
雖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在裁定善惡的法庭中,卻可能因為每個法官的生活經驗不同,時而出現判定上的爭議。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各國司法系統都盡量在訴訟程序的設計上,試圖讓審判更趨公正,而明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便是在這樣的立意下產生。 國民法官 目前一般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主要採「陪審」或「參審」這兩種制度,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人民有沒有與法官共同審理、共同判決」。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可以訊問候選國民法官,並排除認為不適任者、聲請拒絕者,法官再從剩下人選中,抽出6人擔任本案的國民法官。 司法院推動參審,認為典型的英美陪審制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 此外,原則上不能對於陪審團的判決上訴,所以判無罪的時候,檢察官不能上訴,被害人也不能請檢察官上訴;而陪審團不能達成有罪或無罪一致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票反對或者不願表態的時候,會變成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要解散陪審團,從頭再來。 ,案件被告犯得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這樣的案件才會找來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依據司法院的預估,每年約有600件這樣的刑事案件。 若被告對國民法官進行犯罪行為,可按國民法官法第96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要是法院認為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可能危害到國民法官或其特定親屬時,也可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例外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判。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日前有媒體報導,因為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因此也可能同時提高民眾負擔的律師費。 但筆者認為,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是重刑案,未來律師承接此類案件的管道多數還是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分配;而現行制度下,法扶律師的報酬仍是三萬元起跳,若沒有改善的配套措施,可能將使律師承接意願打折。
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制
因此,由170個團體組成的台灣拒菸聯盟也再次呼籲,懇請出身公衛界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出面阻止,不要讓明明是吸食加熱菸必要元件的載具,被當成單純的3C零件來另外管理。 在販賣場所稽查上,皆針對「菸品」本身,加熱菸載具卻不受此限,未來可能形成「一(加熱)菸兩制」情形。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國民法官在經過審判程序、進入評議室後,「未必能記得所有在法庭上看到的證據」,所以檢察官必須要有新的思維。 國民法官新制可說是近期法律界吵得最凶的議題,不只因為司法院花大錢宣傳,讓各界聚焦此事,且一連舉辦多場模擬法庭,有國民法官還因「嫌犯抄寫心經很工整」而予以輕判,吸引了國人目光。 國民法官將在2023年1月1日上路,屆時將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共同合議並集中審理,司法院為此緊鑼密鼓宣傳,每晚棒球賽都會收看到相關廣告。 2020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預計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究竟「國民法官制」必要性為何? 透過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陳為祥和法律媒體網站「法律白話文運動」總編輯楊貴智的對談,讓大家更了解這樣的制度。 媒體跟鄉民對待模擬國民法官的方式,就跟以往對待職業法官一樣:先將他們/我們「非國民化」(如果不是直接了當的非人化),接著就再也不需要試著弄清楚,法院到底做了什麼、說了什麼,泥巴、雞蛋、糞便都可以直接抹上來。
國民法官: 我們有了民主,法治在哪裡呢?《時代革命》帶給台灣人的啟示
最近新聞吵吵嚷嚷,國民法官制度的推出,讓大家霧裡看花,前陣子不是還大張旗鼓的在推動觀審制度? 被當作國民法官制度參考基底的日、韓兩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在其國內試行後又個別有什麼樣的狀況? 國民法官 本文將從司法官體系的僵化開始談起,試著一一回答上述問題,期望能有助於大家更了解這個制度的源起與流變。 到庭選任:在選任程序中,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會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一方可以聲請排除四名不適任的候選人。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