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租客欠款不超過五萬元,業主可經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手續亦相當簡單,不過此途徑只可追討申索時之申請之欠款,不能追收租客無申請的或其後所拖欠的欠款。 申請收樓令後,執達吏一般會於 1 至 2 星期內上門通知租戶遷出。 如租戶 7 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戶收樓日期。 如當初未打釐印,可以補打,但或須繳交 10 倍罰款。 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 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土地審裁處: 申请搁置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兩個版本都是以瀏覽器連接,而流動版的網頁及功能是經過特別設計的,如要達致最佳瀏覽效果,請使用以 iOS 或 Android 平台運作的智能手機及流動裝置。 租客長期已讀不回;三番四次要求延期;屢次欠租;欠租理由天馬行空,這些都是租霸慣用手段。 業主有感租客存心賴帳,便要在租約列明的寬限期完結後(一般為 7-15 天),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申请人须衡量追讨判定款项的成功机会以及执达主任执行令状时所花费的费用,再作决定。 有关讼费评定的详细程序资料,请于高等法院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讼费的评定》小册子参阅,或登入司法机构网址rcul.judiciary.hk下载该份有关的小册子。 即使上诉的期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但审裁处或上诉法庭仍可在任何时间延展上诉的时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

土地審裁處: 申請判決書,申請執行收樓令

若有關租賃屬條例第IVA部範圍內的「規管租賃」(見上述Q6),業主須提交表格AR2。 土地審裁處 若有關租賃屬條例第IV部範圍內的住宅租賃(見上述Q2),業主須提交表格CR109。 業主須注意在有關法定時限前向估價署提交適用的表格AR2或表格CR109(見上述Q16及Q2)。

土地審裁處

任何人士如根据以上各项条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审裁处规则》所规定的程序。 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条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审裁处命令业主召开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必须使用表格27。 这项申请须由业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业主,或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提出。

土地審裁處: 司法機構3個登記處引入電子預約服務 本周五啟用費用全免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土地審裁處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土地審裁處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土地審裁處

使用電子預約系統進行預約的申請人,與在約定日期當天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的人須為同一人。 執達吏收到你的令狀後便安排時間,一般1至2星期內便會第1次上門通知租客離開,若租客在7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客收樓日期。 正式收樓當日,執達吏便會與申請人上門,有需要時可以破門入屋,正式收回單位。 如果租客無反對就比較簡單,業主可要求審裁處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書,大約2-3日就可以收到判決書。 正常亦會有兩個差响物業估價處職員坐係門口專教人點填點做.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

另外,業主應於單位出租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一份《CR109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否則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不受理追討欠租申請。 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處理申索數額不超過 7.5 萬的案件,超逾限額則須入稟區域法院。 於審裁處提出申索花費只須幾百元,雙方均不用聘請律師,程序也較寬鬆,業主可以親自到審裁處提交表格。

  • 始終追租是民事訴訟,需時長,成本又高,欠租越多,追租越難。
  • 同一申請人在所選日期的一天內最多只可預約3節時段;而已預約的時段在任何擬進行預約的當天累計上限為25。
  • 如果爭議各方願意嘗試透過調解處理糾紛,總署會安排他們免費接受專業的調解服務。
  •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 過去5年,民政署共處理14宗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
  •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申請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3月8日(星期一)及以後的指定服務。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前提下(見上述Q27),「規管租賃」的業主與租客可在訂立租賃前自行討論和協定一套可接受的分攤方法。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業主及租客可自行商議,以雙方同意的租金達成新租賃,從而訂立為期4年的新規管周期。 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此項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 級罰款(港幣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200元。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土地審裁處: 業主宜做事項

若要申请收回管有及租金,则须填妥申请通知书(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关「送达申请通知书」、「反对通知书」、「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及「申请排期聆讯」的程序都大致适用。 申请人可把副本亲自交给答辩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于答辩人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 如果答辩人的送达地址或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有信箱,申请人也可以把副本放进信封内,在信封上写上答辩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后投入信箱内。

  • 地產代理監管局與消費者委員會合製訂立租約須知,以協助業主和租客瞭解訂立租約所須注意事項、條款及雙方的權益及義務。
  • 「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可協商於租賃協議加入其他規定或條文,但倘若這些其他規定或條文與強制性條款有所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即以強制性條款為準。
  • 應課差餉租值如因建議或反對而獲得修改,所作的修改會追溯至該應課差餉租值的有關生效日期,而本署亦會在日後發出的徵收通知書中調整有關差餉及/或地租額。
  • 若要申请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员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规管租赁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权,则须填妥申请通知书(表格22)乙部。
  • 如果答辩人既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间收益和讼费,也没有迁出,申请人可以向审裁处申请「要求批准发出收楼令状」,针对答辩人和所有逗留在楼宇内的人士,强制执行审裁处的命令。
  • 在简单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权的案件,则可排期在首次聆讯中直接审讯。

即使租賃擬作為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根據條例第IVA部,有關租期仍須視為 2年。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根據條例第IVA部,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每項「規管租賃」內。 「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可協商於租賃協議加入其他規定或條文,但倘若這些其他規定或條文與強制性條款有所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即以強制性條款為準。 一般而言,條例第IVA部的規管範圍涵蓋住宅、工業和商業大廈的分間單位。 如有關分間單位的租賃符合屬條例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的所有條件(見上述Q6),包括租賃在2022年1月22日當日或之後開始;及租賃屬住宅租賃等,該租賃便是「規管租賃」及受有關法例的規管。

土地審裁處: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3條 土地審裁處的設立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當法庭批准由執達吏協助收樓後,業主千萬不要擅自處理單位雜物,因這些物品仍然屬於租客財產。 土地審裁處 業主要在收樓令以外再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由執達吏同時執行兩個令狀,並負責看守該處的物品及實產最少 8 天後,方可拍賣物業抵債。 司法機構今日(三月二日)宣布,遺產承辦處、家事法庭登記處及土地審裁處登記處將於三月五日(星期五)為個別指定服務引入電子預約系統,網上預約服務費用全免。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土地審裁處是具備原訟和上訴的司法管轄權的香港司法機構,位於九龍京士柏加士居道38號(即前南九龍裁判法院舊翼)。

土地審裁處: 訴訟各方

租客可能由欠租一天,演變成一周、一個月,反正業主沒有迫得太緊,便不以為然,最終釀成拖字訣,所欠租金已達天文數字。 你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每宗交易可訂購多達 30 項土地紀錄。 最終一邊於法庭訴訟,另一邊大家就坐下來慢慢議價,最終雙方於2016年5月達成協議,業主收4500萬和解交易。 執達主任會單位內之財物及實產拍照,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 $40,而整個收樓過程可達 2 – 4 個月。 注意:儘管業主肯定租客已經棄置物業,在未有法庭批准下破門入屋,甚至丟棄租客物品,則有機會面臨民事責任及遭刑事檢控。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权的申请

警方備存的罪案數字亦沒有以收購單位的個案作分類統計。 (一)由於總署就大廈管理問題所備存的個案,並沒有以收購單位的個案作分類統計,因此並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土地審裁處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詳情可參閱第 III 部分追討欠租及收樓)。 在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四年內,經調解統籌辦事處轉介調解員處理的個案共有500宗。 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已進行並完成調解的個案有441宗,其中191宗經調解後達成和解。 按已完成調解的個案數目計算,調解的成功率為43%。 在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年十二月的三年內,司法機構曾就調解服務使用者的滿意程度,進行內部的意見調查。 整體來說,服務使用者對調解統籌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予十分正面的評價,在329名受訪者中,77%表示對獲得的服務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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