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由森美、小儀和孔慶慇(Marco)主持嘅商台電台節目《早霸王》一直受聽眾喜愛,開咪約3年,三人笑料百出並養成默契,不過Marco日前決定辭職,另有新發展。 土地收回條例 由於上周五(3日)Marco最後一個工作日,森美仲喺日本旅行中,所以森美特意於啱啱過去嘅星期一(6日)邀請Marco回商台一齊做節目,同時宣布由梁嘉琪接任Marco嘅主持工作;但梁嘉琪首集嘅表現惹嚟唔少負評。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相比之下,過去三年(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平均每年只有三宗涉及工廈重建的土地契約修訂個案接受補地價金額。
  • 政府修例「拆牆鬆綁」加快造地時間由13年縮短至7年,但部分條文引起發展商就5方面提出關注,包括關注收地後政府有權轉變公共用途,質疑有機會損害私有產權保障。
  • 當行政長官批准市區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請後,政府會在憲報刊登公告。
  • 由於地區情況沒有改變,若把該地塊用作房屋用途將引致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問題。
  • 她又稱,會上就市建局的角色作討論,指出應加大其於增加房屋供應的協助,而發展局表示同意。
  •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 除房地產外,施永青在香港以私人名義創辦免費報紙《am730》,並開設專欄親自撰稿,專欄除議論時事外,更深入淺出分享其營商、管理實踐經驗及人生哲學等,廣受大眾歡迎。
  • 政府不會強行把這些土地收回來,再把土地的發展權公開拍賣,並以此來增加庫房收入。

《地租條例》第7條訂明,適用租契的出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應為該出租土地所包含的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總和。 土地收回條例 香港政府各部門、多數官津補及直資中小學用地:免地價永久批出土地,不用繳納地租,但按照「政府永久撥地」政策、編配系統及辦學合約等行政措施管理。 私人會所、慈善機構、私立/國際學校及資助專上院校用地(不包括中文大學及賽馬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所需土地;契約修訂及增批則無需付地價或只需付優惠地價(約數十萬至數百萬元)。 香港房屋協會:以按市價三分之一(資助房屋)或象徵式1000元(出租屋邨)地價批出建造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這令私有產權與基本法中其他基本權利看齊,例如選舉權(第26條)及言論自由(第27條)。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何時會提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案件證明市民可以基本法作「擋箭牌」,去挑戰遏制私有產權的政府決策。 雖然這宗個案是關於《城市規劃條例》,但根據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則,在未來涉及權利的案件中,法院會採用此案所闡明的法律原則。 政府也會重新規劃屯門西沿海發展,包括爭取撥款為龍鼓灘涉及220公頃的近岸填海和屯門西沿海涉及約220公頃的地區發展潛力進行合併研究,並考慮能否將包括內河碼頭的沿海地區作住宅發展。 另一方面,不少與會者均認同以協商或仲裁方式,解決土地爭議才是上策。 然而,與會者仍是一致認為應將《土地收回條例》視為增加土地供應的最後手段和法律工具。

  • 收回的土地批租或批出的條款、條件、價格等均由行政長官決定,而所有就收地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而針對政府的法律行動皆被禁止。
  • 有鑑於此,政府遂推出一系列續期措施,最終在1973年12月14日實施了《官契條例》(現時已更名為《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 其後,民建聯再次於8月28日約見發展局局長重提我們的建議,特別是期望政府能積極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增加土地供應。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土地收回條例: 田北辰質疑收回土地條例改用途不設期限 恐變「無了期」 發展局:冀給予彈性

否則,地產商一定會據理力爭,不把官司打到終審法院,亦不會罷休。 還有三幅用地,我覺得被收回的可能性也低,分別就是屯門「大興花園」以南的三幅「綜合發展區」。 土地收回條例 雖然三幅地都符合「高密度房屋」及「基建限制」影響而未能重建的條件,但政府已表明,因為該區用地仍有工業進行中,擔心重建房屋有兼容性問題,已率先放棄收回其中一幅,所以這三幅地大可剔出收回之列。 然而對於準買家來說,相信他們更關注的,就是購入物業會否受到「突如其來」的阻力影響。 政府表明不會公布正在研究被收回的潛在土地,但是否真的沒有任何蛛絲馬跡可流露出來? 其中,專項債數據安排在3.8萬億人民幣,高於去年的1500億元,反映加大效力的政策基調和推動經濟運行好轉的決心。

有鑑於此,政府遂推出一系列續期措施,最終在1973年12月14日實施了《官契條例》(現時已更名為《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該條例訂明,契約持有人須在續租期每年繳交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在契約續期當日應課差餉租值的3%。 在整個續租期內以這個方式評估的地稅將維持不變,直至有關土地重新發展為止,屆時地稅會以土地上新建築物的臨時估價應課差餉租值的3%來計算。 香港房屋委員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建造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公屋方面,已拆售商業部分予領展或已納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需註冊為一地段,處理與新建資助出售房屋相似。

土地收回條例: 收回土地條例:用還是不用

但從另一角度看,政府屢次在相關官司獲勝,也可能是政府過去一直嚴格依法執行,審慎地運用有關法定權力的結果。 另外重要的是,司法覆核不論最終誰勝誰負,都可能會令相關收地和發展計劃大幅延誤,失去強行收地以加快建屋的原意。 作為委員會主席的新民黨主席、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局方指條例可由行政會議把關,認為局方應該盡早將文件交給委員會,供議員審閱。 她亦關注政府建議未制圖便可進行填海,何珮玲指現時無規定城市規劃或填海為先,指法律上可以在未有制圖,便向立法會提交申請,公眾會在立法會的商討中可得知局方填海的事宜,不會無法得知詳細事宜。

土地收回條例

不過,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指政府雖然擬「出招」,但並無叫停「土地共享計劃」,換言之發展商仍然擁有土地的主導權,難以盡快解決公營房屋短缺問題,批評政府無魄力大改革。 自《聯合聲明》生效後,所有政府土地契約均包含一項標準條件,規定由1997年7月1日起,承租人每年須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下稱「地租」)。 土地收回條例 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 為方便管理地租的評估和徵收,政府於1997年5月30日制定了《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下稱《地租條例》)。 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另一附屬條例,即《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於1997年6月6日制定,旨在就地租的評估及徵收事宜制定守則及程序。 但這8個案例參考性不高,因為它們都是土地發展公司(市區重建局前身)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將市區殘破舊樓重新規劃,從而改善整體市區環境的項目,其中有4個其實是同一地段申請(有關新世界地產在河內道K11的發展)。

土地收回條例: 地租登記冊

比《長策》十年建31.5萬個單位的新目標,相差高達6.7萬個單位,缺口比未修改《長策》公私房屋比例前的4.3萬伙更大。 而預計未來5年公營房屋的「實際供應量」,平均每年僅為2萬個,遠低於目標每年3.15萬個。 地政總署今日(24日)宣布,收回九龍城盛德街及馬頭涌道的土地,以推行市區重建發展項目。

土地收回條例

賠多少不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地產商也可以有自己的陳情與申訴,再由法庭作出仲裁。 不過,到地產商真的遇到政府要收他們手上那些發展潛力高的土地時,我相信地產商是不會輕易就範的。 香港若是連私有產權也保不住,那光有「舞照跳,馬照跑」,也沒有意思。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考慮寫入內部指引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現實是地產商手上「囤積」的主要是農地,並非可供發展的土地;是現有法規不容地產商發展這些土地,不是地產商刻意囤積。 根據《基本法》,香港行資本主義制度,非社會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的根基就是私有產權,沒有私有產權,就沒法界定交易雙方的利益,市場就沒法有效地運作。 我相信,地產商之所以會採取這種積極態度,是因為現社會的確怨氣很重,部分原因確與年輕人置業無望有關,所以地產商有需要向社會釋出善意。 截至2019年止,62幅「綜合發展區」的用地中,有43幅已經遞交了「總綱發展藍圖」,相對於餘下19幅用地未遞交藍圖的用地,這19幅用地被收回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但當中在這19幅用地中,小欖「樂安排化淡廠」佔地近100萬呎,早於1994年劃為「綜合發展區」,但因本身這幅地屬政府用地,不存在收回問題。

在古洞北地段上,擁有最多農地的為長實,如在雙魚河沿岸擁有112萬平方呎的土地,當中有40%更可建為私樓。 另外在粉嶺北區,恒地擁有最多地,一共有240萬平方呎土地,估計約有逾80萬平方呎土地可符合原址換地之條件,其餘則可能會被政府以現金補償方式,收回作公共用途。 因此有指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一方面可以增加土地供應,來建更多的公屋;另一方面,可以為發展商帶來收利益,不用繼續把資金壓死在該地,反而可以用來投資其他地方。 政府認為,這些土地在未改用途之前,都仍是農地,那就只能用農地來估值。 但地產商認為農地也可以有不同的價值,處於基建條件好,申請發展獲批機會高的,價值當然要高一些。

土地收回條例: 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建公屋 爭取3年上樓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地政總署需支付訟費。 由於市場和業界反應正面,發展局會把「標準金額」補價模式擴展至新發展區「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下的原址換地申請 3。 以建議的擴展措施作為採用「標準金額」模式的下一階段做法合理,原因是與新界其他土地相比,新發展區用地的發展背景較為相似。 「標準金額」模式亦有助適時完成更多新發展區的換地申請,從而加快房屋土地供應。 為工業大廈(工廈)重建提供以「標準金額」徵收補地價選項的先導計劃在今年三月推行,市場普遍歡迎,至今已有五宗個案選擇按「標準金額」模式評估補地價,當中四宗已接受以此評估的補地價金額。 相比之下,過去三年(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平均每年只有三宗涉及工廈重建的土地契約修訂個案接受補地價金額。

土地收回條例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土地收回條例 搞地產要睇長線,當發展商積極去庫存、待批預售項目達19486伙之時,長和已部署「製造」新社區,將青衣聯合船塢發展為大型公私型住宅項目,提供1.5萬伙單位。 今次條例新增可以將已收回,或者徵用嘅土地喺用作收回該土地,所涉嘅公共用途之前嘅某段期間,暫時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條例目前冇為該段期間設限,田北辰擔心,若政府無限期暫停展開工程,「暫時」就變成「永久」。 《地租條例》有關建議修改地租登記冊,反對估價的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以及就估價署署長的決定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條文,均與《差餉條例》近似。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收回三幅地建資助房屋 料可提供1600個單位

其後發展局集中研究十幅具潛力收回的土地,並剛公布收回其中三幅蚊型地,似乎就是向發展商釋出訊息,假如發展商不加快土地改劃,他們手上的用地也隨時被收回。 政府拒絕透露哪幅地是下一幅高危,但我們作為準買家又是否真的沒有方法得知? 特首候選人李家超倡增加長期供應,包括研究在綠化帶和棕地興建住宅,北部都會區、明日大嶼則繼續上馬,並由司長級官員率領兩個小組,加強統籌各部門造地建屋工作。 地政總署今日(9日)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第4條在粉嶺新運路近黃崗山、元朗十八鄉路近龍田村,以及元朗元龍街與攸田東路交界,張貼收回土地公告,將收回共30幅私人土地,總面積約1.12公頃。 新一屆政府上任一個多星期,財經司司長陳茂波在今日(10日)發表的網誌表示,為了能持續增強香港的發展動能、切實排解民生憂難,土地房屋是重要而迫切須處理的課題。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在政府按序推展對各個地區的整全規劃及發展同時,亦不應排除有發展商就其持有的私人土地制訂相應發展計劃,如果這些計劃既符合其經濟考量,又能照顧社會整體需要,政府認為這還是值得社會抱持開放態度去探討。 年內,我們擴大了督導小組的組成和工作範圍,包括納入發展局以外的審批部門,以便更全面地檢視政府和私營項目的發展審批程序,以及理順各個決策局之間與發展相關的規定。 除了加快行政程序外,我們亦正檢討能否及如何精簡或加快提出規劃申請、道路刊憲、收地等多個法定程序。 土地收回條例 我們計劃在二零二二年上半年就我們的具體建議諮詢立法會,並爭取同年提出立法修訂建議。 我們會趁機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以回應公眾對政府的期望,更有效保護面對發展壓力的某些鄉郊地區內高生態價值地方。 將收回的三組地塊由一九八○年代末/一九九○年代初起已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用途,而現時並沒有正在處理中的契約修訂及換地申請。

土地收回條例: VII. 收回土地

土地供應是現屆政府的施政重點,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當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以作資助房屋和相關設施發展。 近年來,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均大大提高,在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兩個年度間,政府合共收回約9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大約80公頃),遠多於前五年收回的20公頃。 展望將來,約70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超過600公頃)預計會於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起陸續收回,而當中約500公頃(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約400公頃)預期在未來五年(即二○二一至二二至二○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

土地收回條例: III. 收回土地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土地收回條例: 香港條例

有意見指政府應使用其法定收地權力,以「公共用途」引用《條例》,逐步收回發展商手上的荒廢農地作公營房屋或其他交通基建配套設施發展。 當然,政府行使其收地的權利的同時,還須履行給予被收地者合理賠償的責任,土地擁有人可以與政府協商補償金額,若未能達成協議,可將法定補償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作最終裁決。 土地收回條例 正因為如此,土地業權人(包括發展商)利用其私人擁有的土地進行發展,亦是正常不過,本港不少現有的商業及住宅發展都是以此模式發展。 實際上,私人發展,包括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重建等,一直是私人住宅單位的一個主要土地來源,過往十年提供了可供興建超過五萬個單位的土地。 這是香港作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的自由經濟,容許私營市場發揮效益的一貫做法。 工聯會今日與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會面,討論有關增加短中長期土地供應。

土地收回條例: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去研究如何加快這種改用途的申請程序,只曉得把矛頭指向地產商,無助於增加可供發展土地的供應。 此外,洪水橋公屋項目本身還是當年政府在該處打造「環保城」大計的內容之一,其樓宇設計甚至於動工前率先獲康樂文化事務署頒發「傑出綠化工程」優異獎,結果該計劃卻在2003年因應政府房屋政策方針改變而遭擱置,收回的土地自然也沒被用來建屋。 直到2007年重新審視洪水橋新發展區可行性,有關公屋項目才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2012年5月招標、2012年12月開工,最後在距離收地十六年之後終告落成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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